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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攀枝花市物价局、攀枝花市卫生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05 生效日期: 2007-07-05
发布部门: 四川省攀枝花市物价局攀枝花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攀价费[2007]146号

各县(区)物价局、卫生局,全市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了规范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秩序,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防病治病基本医疗的需要,我们按照国家和省里相关规定,先后开展了医疗服务成本调查和测算、医疗项目分类和归并、对拟定价格反复研讨等工作,综合考虑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成本补偿和人民群众实际承受能力,参考省内部分城市新出台的价格,拟定了《攀枝花市医疗服务价格》,并进行了价格听证、集体审价和专家论证,后报经市政府2007年5月28日第9次常务会议审核批准,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审定同意,现将《攀枝花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依据、指导思想、目的和基本原则
  (一) 规范调整的政策依据:原国家计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0〕1751号);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1〕1560号);四川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重新印发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价费〔2001〕83号);四川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川价费〔2002〕97号)。
  (二) 规范调整的指导思想:在综合考虑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成本补偿和人民群众实际承受能力的前提下,以基本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为基础,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制和价格形成机制。
  (三) 规范调整的目的:整顿医疗服务价格秩序,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关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推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合理的医疗机构成本补偿机制,减轻群众不合理的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四) 规范调整的基本原则:分级管理、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有升有降、调整与规范相结合。
  二、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规定
  (一) 对不同性质的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方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医疗机构可以在规定的最高限价内自行下浮。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市场调节价,即依法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价格,报同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也可执行非营利性医院相应等级的价格标准。
  (二) 实行等级差价政策。即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定价以二乙为基价,二乙以上上浮等级差价,上浮的总幅度确定为:综合服务类为21%;医技类为18%;诊疗类为21%;其中,各系统诊疗、物理治疗、康复、经血管介入诊疗类、手术治疗类为24%;中医民族医类为21%。具体的浮动幅度分别为:综合、诊疗、中医民族医类,二甲上浮7%,三乙上浮14%,三甲上浮21%;手术类,二甲上浮8%,三乙上浮16%,三甲上浮24%;医技类,二甲上浮6%,三乙上浮12%,三甲上浮18%;上浮后为各等级医院的最高限价,各医疗机构在最高限价范围内可下浮,但不得上浮,以促进医疗机构间合理有序地开展竞争。
  (三) 二乙以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其执行的价格标准在二级乙等服务价格的基础上下浮10%;市第四人民医院执行二级甲等医院的价格;市第三人民医院在炳草岗开办的精神心理卫生中心,其精神心理卫生医疗服务价格执行三甲标准,其它综合类医疗服务价格执行二乙标准。
  (四) 《攀枝花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是严格按照《全国医疗服务项目规范(2001年版)》制定的。每项医疗服务项目设有“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服务价格”和“说明”共七个栏目。
  1.项目编码:以全国统一的9位编码为准,每一个编码对应一个项目。
  2.项目名称:为中文标准名称,部分项目名称列出了通用的英文名称或缩写。
  3.项目内涵:用于规范项目的服务范围、内容、方式和手段。项目内涵中注明“包括”的,“包括”后面所列的服务内容与本项目为并列关系,按本项目相应的价格计价。项目中使用的“含”是指“含”后面所列内容为本服务项目所需提供的服务内容,这些服务内容不得单独分解计价。确因患者病情需要,只提供其中部分服务内容的,可按本项目相应的价格计价。项目内涵中使用的“不含”,是指“不含”后面所列的内容不属本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确因患者病情的治疗需要,提供了该项服务,可按该服务项目相应的价格另行计价。
  4.除外内容:指在本项目相应的价格外可另行计价的项目,主要是特殊材料和组织器官移植的供体等。
  5.计价单位:指某项医疗服务计价的基本量度单位。其中:“次”:以达到某医疗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目的而进行的整个操作过程为一次。“人次”:以为每个人每日提供某项医疗服务为一人次。“疗程”:以完成某医疗项目而进行的整个医疗过程为一疗程。“日”:以一个自然日24小时(每日0时至24时)为一日,不足24小时按24小时计,原则上计进?z(院)、不计出(院)。
  6.医疗价格:是指完成某项医疗服务可以计收的价格。《攀枝花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规定的价格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
  7.说明:指本项目在计价时需要特别说明的相关事宜。说明栏中的“加收”或“收”不执行医院等级浮动的规定。
  8.“除外内容”或“说明”栏中明确规定可另收的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最高零售价格实行差别差率管理。即:按照川价函〔2007〕92号文件关于“每单位(套)实际进价在250元以下的,加价率最高不得超过10%;每单位(套)实际进价在250元以上(含250元)、500元以下的,加价额最高不得超过25元;每单位(套)实际进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5000元以下的,加价率最高不得超过5%;每单位(套)实际进价在5000元及以上的,加价额最高不得超过250元。医疗机构实际进价低于上网采购限价的,一律按上述规定的差别差率顺加作为该医疗机构的实际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
  (五) 各医疗机构确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均应按《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报批。即:市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市卫生局、市物价局申报,县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当地卫生、价格部门申报;经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后逐级上报省卫生厅、省物价局。未经批准,不得各行其事。
  (六) 凡项目名称已明确规定为使用某镜类进行检查、治疗、手术的医疗服务项目,某镜类服务价格已含在内,医疗服务机构不得另行计收。
  (七) 各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各项医疗服务,必须严格按医嘱要求和护理记录进行。无医嘱要求或护理记录的服务项目不得计价。监护(监测)项目,必须提供监护(监测)记录、结论报告等依据。收取各类片费、图文报告费,必须向患者提供胶片(图片)或图文报告。用于教学目的或医院存档的胶片(图片)和图文报告不得向患者收费。
  (八) CT、纤维镜、胃镜等检查项目的图文报告收费包含在检查费中,不得分解另收。患者自愿索取图文报告的,按规定的价格收取。
  (九) 病床床位费,必须严格按床位类别配置,达不到规定设施的必须执行规定的减收标准,为患者提供价值相称的就医服务。
  (十) 病人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必须按照《攀枝花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载明的医疗服务编码、项目名称、价格规范开列。无依据或患者有争议的结算,患者有权拒付和向价格、卫生及其他相关部门举报。
  (十一) 实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年审制度,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凭证、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疗卫生单位统一门诊票据》和《医疗卫生统一住院结算票据》。按时、主动接受一年一度的收费年度审验,如实提供票据和相关资料。
  (十二) 《攀枝花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的一切规定停止执行。
  (十三) 相关的优惠政策:
  1.对城市低保家庭按市政府惠民医院的优惠政策及措施执行。
  2.政府举办的市县两级医疗机构对农村中的独生子女和独生子女父母就医,按市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攀办发〔2004〕61号)规定执行。
  3.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攀办发〔2005〕20号)规定执行。
  三、严格界定、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一)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价格违法行为:
  1.凡无编码或与项目名称不相符、实际执行价格与规定价格不相符的;
  2.违反医院等级浮动的规定,擅自上浮价格的;
  3.“除外内容”和“说明”栏中未明确可另计的特殊器材、材料而向患者收费的;
  4.自立项目、自行定价、人为划价、乱涨价或变相提高价格的;
  5.参照、比照外地价格执行的;
  6.分解、肢解项目内涵而重复计价的;
  7.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公示医疗服务价格的;
  8.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二)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果断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净化、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秩序。
  四、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价格管理
  (一) 《攀枝花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出台以后,各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医务工作人员,有计划、有步骤地学习医疗服务价格的新政策、新规定,读熟弄懂项目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规定的价格和说明,以保证规范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顺利实施。
  (二)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宣传,不断增强价格法制意识和自我监管、自我约束能力。
  (三) 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药品价格”管理制度。各医疗机构由一名领导分管价格工作,并配备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正的人员担任专(兼)职物价员,具体负责价格工作。要不间断地开展“医疗服务、药品价格”的抽查、自查、互查,形成多元化的内部监管机制。
  (四) 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对主要的和常规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和价格,必须在医院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三等乙级以上医院及其他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设立电子触摸屏和查询系统。推行“医疗服务、药品价格”计算机管理,完善“住院病人每日费用清单”和“出院病人结算清单”制度,日费用结算清单不得向病人收费。
200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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