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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等关于本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规范管理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04 生效日期: 2007-07-04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交警支(大)队,建设交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工作,依据《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本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具体工作由市教委青保处、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教委青保处负责学校自有校车统一颜色、标志管理和有关校车管理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校车使用、自有校车驾驶人条件审核备案,发放校车标志,汇总校车统计表。
  (二)各交警支(大)队具体负责提供校车驾驶人安全驾驶经历查询服务,按《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核发《校车证》,依法查处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总队负责学校自有校车车身颜色变更登记,以及对各交警支(大)队上述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三)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审核校车租赁单位经营资格,审核租赁校车驾驶人条件,组织校车驾驶人培训和核发合格证,开展校车的登记备案及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四)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与辖区内交警车管部门、城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校车管理协调机制,保持信息畅通,共同做好违规违法校车整治和整改工作。
  二、校车登记备案、申领校车证、校车标志流程
  (一)由学校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学校填写《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校车登记申请表》),并分别加盖学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印章(见附件1)。
  (二)校车驾驶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和本市机动车驾驶证,由学校或客运企业统一到驾驶人管辖地交警车管部门查询安全驾驶经历,并领取《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经历查询结果》。
  (三)符合校车驾驶条件的自有校车驾驶人,须参加市运管处组织的统一免费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能驾驶校车;对符合校车驾驶条件并持有客运行业有效从业资格证的客运企业驾驶人,由企业统一制作名册,附上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直接申领《合格证》。《合格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四)学校或客运企业持有效的《校车登记申请表》、《车辆租赁合同》的复印件、校车驾驶员培训《合格证》等材料,到市运管处登记备案,填写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可在上海城市交通网上下载(见附件2)。
  (五)申请校车资格的车辆须增加一次临检,由学校或客运企业到车辆管辖地机动车安检机构进行专项检验,并获得车辆临检合格证明。
  (六)学校指定专人持《校车登记申请表》、登记备案回执、交强险保单复印件、车辆临检合格证明,到学校所在地交警车管部门申领《校车证》。
  (七)学校凭《校车证》到区县教育局领取校车标志,自有校车每车1张,租赁校车每车2张。
  (八)农民工子女学校校车管理与本市中小学校一视同仁。
  三、相关工作事项
  (一)《校车证》为一车一证,放置在校车前挡风玻璃右下角(从里往外);每年8月份申领或核发一次。
  (二)自有校车标志放置在校车证边上,租赁校车1张标志放置在校车证边,另1张悬挂在后窗右上方。
  (三)校车必须确保相应座位,禁止站立,校车载客人数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客人数。
  (四)校车的车辆数、班次、行驶里程、载客里程、乘坐学生数等统计数据应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统计系列。车主单位应于次月5日前向市运管处填报统计报表。
  (五)未按规定申领《校车证》的中小学校、幼托园所车辆,擅自接送学生上下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追究学校的安全管理责任;涉及非法营运的,由城市交通执法部门按有关法规处理。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管理中发现有未按规定申领《校车证》擅自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的,应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城市交通执法部门通报;对发现涉嫌非法营运的,移交城市交通执法部门处理。
  (六)校车驾驶人培训及《合格证》的申领时间为每年7月下旬,集中备案登记时间为每年的8月上旬。
  (七)校车在集中办理期限外发生新增、换发《校车证》、校车标志的,按申领流程办理;发生车辆变更情形的,须另外提供区县教育局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
  四、办理地点
  (一)登记备案: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咨询电话:51528500。
  (二)驾驶员安全驾驶经历查询:各区县交警支(大)队车宣部门
  (三)培训联系: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管理七科(中山南路1155号),联系电话:63156622。
  (四)报表报送: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法规科(中山南路1155号),联系电话:63156622。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二○○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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