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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06 生效日期: 2007-07-06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7]184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六日

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控制安全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范围,制定本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2.组织制定本市安全生产规章,建立健全以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政府和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3.健全完善本市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保障安全生产经费;
  4.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市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5.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协调、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检查,并依法处理;
  7.建立本市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机制。
  (二)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长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各副市长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市长对本市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把安全生产列入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同步推进,同时考核;保证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公共隐患治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各种资源配置到位,检查、督促各位副市长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具体负责本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公共隐患治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各种资源配置到位,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3.分管其它工作的副市长具体负责分管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检查、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指挥或参与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责任部门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职责。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通用安全生产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正职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管职责负总责,把安全生产列入本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部门工作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同步推进,同时考核;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安全隐患治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各种资源配置到位,并确保其高效运转,检查、督促各位副职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具体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协调落实安全管理、安全隐患治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各种资源配置到位,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体系,建设并确保其高效运转,负责其他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分管其它工作的副职具体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分管工作中,安排、检查、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落实事故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工作,督促责任部门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职责。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安全职责。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本机关及其直接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对所负责的系统、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并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具体安全生产职责
  (一)市安监局。
  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负责对全市工矿商贸企业及各领域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2.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投资项目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负责督办市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
  3.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的考核发证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全市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发布工作等。
  4.指导、监督、协调各区(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动态进行巡查,组织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组织查处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并监督落实;对权限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依法监督检查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执行情况,查处违反规定、擅自生产使用的行为;实施全天候安全生产值班,组织、协调或协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和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市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6.负责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核、核准以及许可事项的日常和重点监督检查。
  7.负责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组织、参与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查处违法行为。
  8.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公安局。
  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破物品公共安全管理、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重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牵头组织日常监督检(抽)查和相关专项整治工作。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履行道路交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道路交通的形势,提出或制定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2.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及时发布全市交通安全信息。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消防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4.负责组织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仓储场所及“三合一”场所等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督促和指导全市有关单位排查重大火灾事故隐患,制定重大火灾事故隐患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责任;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及时报请有关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5.根据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发生特大火灾时,迅速上报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持灭火;积极参与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或参加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及时发布全市消防安全信息。
  6.履行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及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工作;履行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职责;负责配有民用枪支的营业性射击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和跨地区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游行示威等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指导、督促全市公安机关查处违反放射性物品、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9.履行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工作;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职责,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三)市监察局。
  1.依法对各有关部门、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查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违纪案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参加市人民政府权限范围内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调查核实有关监察对象的责任,提出处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并对事故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督促、指导各区(县)监察机关做好职责范围内各类事故调查处理的监督和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四)市发改委。
  1.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审核批准本市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专项规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在产业规划和工业园区规划中,结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充分考虑园区及对周边的安全因素。
  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在核准和审批基本建设项目及竣工验收时,监督、指导有关单位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五)市经委。
  牵头负责本市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大检查和相关专项整治工作。
  1.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积极利用宏观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3.在工业规划和招商引资工作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产业发展政策,鼓励安全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外来项目进入,限制引入危险性较大且安全技术落后的外来项目。
  4.在审查权限内工业企业建设项目、重大技改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立项和竣工验收时,按照规定列入安全生产专项内容,监督、指导有关单位执行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六)市建委。
  负责对全市建筑行业、集中供热行业、城镇燃气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大检查和相关专项整治工作。
  1.负责全市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全市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2.在核发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时,监督建设单位执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设施设计审查制度;相关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3.负责集中供热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负责城镇燃气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牵头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6.按规定组织、参与调查处理建筑安全事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供热安全事故、燃气安全事故,做好事故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7.负责出具本市加气站布点的选址意见书。
  8.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总结交流建筑施工安全、供热安全、燃气安全的管理经验和教训。
  (七)市质监局。
  负责对全市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大检查和相关专项整治工作。
  1.负责权限内特种设备的设计、生产、安装、使用、维护、检验检测和气瓶充装实施安全监察,督促有关单位制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并对权限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发证。
  3.负责建立权限内特种设备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督促对重大隐患实施整治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制定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4.组织或参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并按规定上报。
  5.负责公共安全相关产品、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完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八)市工商局。
  1.负责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对申请设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或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物品的企业,在来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或前置批准文件前,不得核准登记。
  2.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等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整顿工作。对有关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取消相关经营范围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3.依法查处无照非法生产经营、超越营业执照登记范围经营的行为。
  (九)市国土局。
  负责全市土地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大检查和相关专项整治工作。
  1.负责查处、取缔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
  2.对有关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依法注销或者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注销采矿许可证。
  3.指导、督促全市国土资源分局履行职责,查处非法采矿、违法采矿和非法开发利用土地行为。
  4.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编制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计划,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地质环境的监测,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组织、指导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市环保局。
  牵头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和医疗废弃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1.履行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放射源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依法查处放射源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中的违法行为,负责放射源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2.履行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弃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管职责;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并积极参与处置工作。
  3.指导、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履行“三废”排放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4.加强对全市范围内饮用水源的安全监管,确保水质安全。
  (十一)市执法局。
  1.牵头负责对非法、违章建筑的查处工作,协助开展对全市违章建筑的大检查和整治,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拆除非法、违章建筑。
  2.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中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3.监督、指导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查处城市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十二)市广播电视局。
  1.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
  2.配合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生产安全和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活动,对全市安全生产实施社会舆论监督。
  (十三)市劳动局。
  1.综合管理全市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的行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2.负责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组织、参与安全事故、职业病预防和善后处理工作,确保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3.负责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的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因事故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己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依法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4.负责职业培训的监督管理,督促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教育培训。
  (十四)市财政局。
  1.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确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的经费,以及全市性安全生产会议、专项整治、宣传教育、事故处理、相关奖励等工作所需的经费。
  2.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以及市重点监控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4.监督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征缴和使用情况。
  (十五)市国资委。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法规规定和标准。
  2.负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3.监督所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十六)市气象局。
  负责全市重大灾害性天气的防御工作,牵头组织全市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
  1.负责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在有关政府和部门的支持协助下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参与重大项目的气候环境影响论证。
  2.负责对可能遭受雷击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的雷电防护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全市气象探空气球的统一规划与管理;负责探空气球施放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查处;负责系留气球、自由气球悬挂、施放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全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规划、管理和指导工作,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工作。
  5.负责有关重特大事故所在区域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提供气象数据资料。
  (十七)市卫生局。
  牵头建立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系统,制定全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牵头组织大检查和相关专项整治工作。
  1.组织开展全市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
  2.负责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按规定组织、参与重大伤亡事故医疗救护工作和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职业病的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3.负责卫生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确保易燃易爆品、剧毒物品、麻醉品和用电、消防等方面的安全。对安全条件未获得相关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医疗机构,不得批准;对已核发相关证照不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十八)市教育局。
  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开展教育系统的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1.根据全市各类教育机构(含学前教育机构,下同)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建立师生安全事故防范机制,健全寄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踩踏、火灾、中毒等事故的应急预案,加强对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监督各类教育机构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对安全条件未获得相关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各类教育机构,不得批准;对已核发相关证照不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依法吊销有关证照。组织查处教育机构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职或违法行为。
  2.指导、督促各类教育机构加强对组织学生郊游、开展校外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制定活动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3.将安全教育列入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向师生员工普及安全常识和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各类教育机构接送师生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协助公安等部门开展“校车”专项整治工作。
  5.加强各类教育机构教学实验室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教学实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教学实验用具、物品的使用、保管符合安全要求。
  6.制定本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处理预案,组织本系统内一般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全市教育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十九)市交通局。
  负责全市道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牵头组织大检查和相关专项整治工作。
  1.针对道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和问题,制定全市道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提出相应对策,并组织实施。
  2.对全市道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指导企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
  3.指导全市道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4.组织指导全市道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公路营运客车超员和权限内公路交通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6.监督检查全市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
  7.负责全市车辆维修、驾驶员培训的安全管理、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8.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标准实施对交通企业的行政许可。
  9.负责对危险物品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车体和危险品标识)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物品运输押运人员任职资格的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
  10.按规定组织和参与公路、桥梁施工发生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市水务局。
  负责全市水务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水务系统的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
  1.负责全市水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河水域及其岸线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水库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3.按规定组织、参与全市水利设施、水利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二十一)市林业局。
  1.负责本市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大型游艺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森林防疫、防火工作,制定森林防疫、防火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组织、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4.负责职责范围内森林防疫、防火安全管理和森林疫情、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二)市农牧局。
  1.组织协调本市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外地进乌畜禽及其产品的动物防疫和运输车辆检疫消毒的监督管理。
  2.牵头负责全市农药、鼠药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组织公安、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
  3.负责全市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农业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5.组织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三)市商务局。
  负责商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大检查和相关专项整治工作。
  1.负责组织拟订本市贸易行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2.在商业流通规划中,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因素。
  3.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制定商贸流通行业产业发展政策及导向目录时,鼓励安全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外来项目进入,限制引入危险性较大且安全技术落后的外来项目。
  4.负责管理粮食仓储发展和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本市成品油经营资格、加油站布点的审核和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有关单位执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6.负责本市屠宰企业资格认定和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四)市文化局。
  负责文化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大检查和相关专项整治工作。
  1.负责组织拟订本市文化艺术、文物保护单位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负责网吧、歌舞、影剧、音像等文化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安全条件未获得相关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文化娱乐公共场所,不得批准;对已核发相关证照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3.负责文物修缮及文物保护范围内工程施工的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
  4.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区文化建设、乡镇文化馆和村文化室建设等范畴,统一安排、统一实施,配合开展安全生产和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活动。
  (二十五)市旅游局。
  负责对全市旅游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协助相关部门排查旅游设施隐患,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1.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旅游企业(旅行社、A级旅游区(点)、星级饭店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消除安全隐患。
  2.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完善游览区的安全设施和做好特种、惊险游乐设施的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3.依法查处违反旅游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旅游安全事故情况,参与重大旅游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二十六)市体育局。
  1.负责对权限内公共体育设施及其管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本市体育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组织对本市体育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
  3.组织制定体育比赛活动应急预案,开展有关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七)市房产局。
  负责房产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大检查和相关专项整治工作。
  1.负责全市房产、物业管理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监督管理拆迁公司拆迁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3.负责对全市城镇房屋安全及房屋设施的使用进行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抗震管理,拟订房屋装修的结构安全管理规定,负责房屋修缮工程的技术质量管理。
  4.协调、组织全市城镇房屋防汛工作。
  (二十八)市人防办。
  1.负责人防工程的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日常维护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人防工程的防汛、防火等安全工作。
  2.监督检查人防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九)市市政市容局。
  负责对全市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工程、市政行业维修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和户外广告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牵头组织系统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1.负责组织指导市政行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其整改落实。
  2.督促市政行业单位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品。
  3.负责本系统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组织或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市政行业单位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在户外广告牌设置许可时,监督有关单位执行消防等有关安全条件的规定;对危及安全、影响疏散的户外广告、灯箱、牌匾依法撤销许可,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拆除。
  5.在临时占道许可时,监督有关单位执行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对占用消防车道或影响消防扑救的临时占道不得许可,对现有占用消防车道或影响消防扑救、交通安全的临时占道单位或设施、设置,依法撤销许可,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拆除。
  (三十)市民政局。
  1.负责全市民政福利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拟订各类民政社会福利机构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督促本行业、本系统有关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监督检查民政福利机构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4.将安全工作纳入社区建设、文明社区和文明村镇评选等范畴,统一安排、统一实施,督促、指导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社区安全建设工作。
  (三十一)市民宗委。
  1.负责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拟订本市宗教活动场所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监督检查全市宗教场所贯彻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十二)市规划局。
  1.在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布局中合理布局,并配合提出相关的安全布局要求,减小重大危险源对周边单位和居民所造成的安全隐患及其影响。不符合城镇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负责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时,组织对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范自然灾害和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等安全要求进行审查,保障城市消防站等安全基础设施的规划、选址。
  (三十三)市煤炭局。
  负责煤炭行业管理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大检查和相关专项整治工作。
  1.在全市煤炭行业发展规划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发展政策,鼓励采矿工艺技术先进、安全有保障的煤矿发展壮大,限制、淘汰、关闭采矿工艺技术落后、安全生产条件差的煤矿。
  2.在审查权限内煤矿建设项目、技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和竣工验收时,按照规定列入安全生产专项内容,监督、指导煤矿执行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3.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行政许可初审和监督管理。
  4.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贯彻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在权限内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三十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保健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组织制定所监管行业的应急救援预案,参与所监管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五)市科技局。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在全市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
  3.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三十六)市司法局。
  1.将安全生产法法规列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2.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劳动者和受到事故伤害、职业病危害的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三十七)市编办。
  1.审核拟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统筹管理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编制,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2.审核提出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
  (三十八)市政府法制办。
  1.负责市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和协调工作。
  2.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承办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十九)市属其它部门。
  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根据职责分工,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的防范、监督和事故处理工作。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一)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措施;
  2.每季度召开至少一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会议应当做出决定、形成纪要,并明确专人落实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
  3.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设置安全生产职能工作机构,配备与之相适应的安全专职监督管理人员,并保证其履行职能的工作经费、专用检查车辆及必要的安全装备。落实街道(乡、镇、场)的安全生产责任;
  4.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考核和奖惩;
  5.制定本区(县)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6.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要求;
  7.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区(县)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设备和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检查;
  8.负责消除威胁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并落实隐患整改资金,对一时不能消除的隐患,采取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9.负责调查处理辖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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