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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公路超限运输综合整治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3 生效日期: 2003-06-13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黔府发[2003]1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厅关于公路超限运输综合整治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路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九五”以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我省抢抓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加快公路建设步伐,公路交通取得长足发展。自2000年起,全省三年累计改造公路13000多公里,实现了全省乡乡通公路,基本实现县县通油路,公路通达深度进一步提高,公路路网结构、技术状况和服务水平得到进一步改善。截至2002年底止,全省公路通车里程已达44220多公里,逐步形成了四通八达的公路网络,为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是,由于当前我省公路超限运输日益严重,公路不堪重负,许多路段路基下沉,路面破损,不少桥梁因不堪重压,逐渐变成危桥;严重影响行车安全,引发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同时,超限运输还严重扰乱了公路运输市场和交通管理正常秩序,造成国家税费大量流失。影响经济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公路超限运输综合整治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公路超限运输综合整治的意见 
 
  为了确保公路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好我省公路建设取得的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公路超限运输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治理目标 
  2003年7月底超限运输严重线路上的超限车辆减少50%,2003年底减少至10%。 
  2004年1月起,超限运输综合整治工作转为常年整治与集中整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治理标准 
  对于轴载质量超限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在公路上行驶: 
  (一)后轴为单轴的车辆,车货总重超过20吨。 
  (二)后轴为双联轴的车辆,车货总重超过35吨。 
  发现上述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公路管理部门责令承运人卸去所超吨位的物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收公路赔(补)偿费等有关费用,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三、治理措施 
  (一)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监管,对“大吨小标”车辆在上牌、年检等环节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违反装载规定的车辆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对长期在我省驻地从事货物运输的外省籍车辆,按规定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二)公路管理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七十一条规定,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在超限运输严重路段设置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点、卸货场,使用超限检测设备对车辆进行检测,并负责组织有关检测、卸装和保管等工作。 
  1.对应当卸载的超限车辆,责令承运人卸载。承运人不能就近确定卸货地点的,必须在公路管理部门指定的卸货场卸货,卸装及保管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公路管理部门必须在卸货场公示经省物价和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章收费。 
  2.对实行卸货处理的车辆,应告知承运人必须在7日内将所卸货物运走;逾期未运走的,以公示等方式催告,催告期限为10天;催告期满仍未运走的,可依法对货物按市场价格变卖处理,所得款项除支付货物保管等费用外,余款返还原承运人。 
  (三)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超限车辆必须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方可上路行驶。未经批准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以及鲜活货物的超限车辆,卸载有困难的,必须依法缴纳公路损害赔(补)偿费,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煤、磷等矿业主和其他大宗货物业主以及车辆驾驶人员必须认真执行货物的装载规定,严禁违规装载。超限运输承运人不服从公路管理部门管理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交通规费或者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超限运输车辆,由公路养路费征稽部门、道路运政部门依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和《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处理。 
  四、超限运输检测点的设置 
  按照“狠抓源头、突出重点、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由省交通厅根据超限运输车辆分布的地域和线路情况,在全省国、省干线公路、高等级公路、县乡公路统一规划,合理设置超限运输检测点和卸货场。检测点不得为其他部门或单位代收任何与交通无关的税、费。 
  超限运输检测点的设置要重点把好超限车辆的人口关和外省超限车辆的入境关。 
  五、组织领导和相关部门职责 
  (一)全省公路超限运输综合整治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省交通厅、省公安厅为主体具体组织实施。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省监察厅要对各部门开展超限运输综合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出现借治理整顿搭车收费的行为。省经贸委、省煤炭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要调度好电煤、生产用煤、生产物资的储备和供应,确保生产正常运行。省交通厅和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好运输力量保证生产物资和人民生活用品的运力和道路运输的畅通。 
  (二)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超限运输整治的领导和协调工作,组织当地交通、公安及相关部门对本地区公路超限运输进行整治。要制定好预案,对发生的罢运、堵路、上访等突发事件及时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三)交通部门要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执法”的原则,组织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公路运政管理、养路费征稽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开展综合整治公路超限运输工作。省高管局重点负责全省高等级公路上的超限运输治理;省公路局重点负责国、省干线上的超限运输治理;地县交通局及所属的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及公路养路费征稽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县乡公路的超限运输治理。 
  (四)公安部门要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超载运输车辆,对非法改装、拼装的运输车辆,对在综合整治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煽动闹事、妨碍交通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确保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在公路重要路段及收费站(点)悬挂宣传横幅,设置宣传咨询点、出动宣传车,张贴、散发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向广大群众和司乘人员宣传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要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典型事例的报道,使大家充分认识超限运输的危害性,教育驾驶人员自觉遵章守法,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公路超限运输综合整治监督和管理工作,共同维护交通秩序。 
  超限运输综合整治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文明执法。 
 
 
省交通厅 
二○○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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