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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扶持特殊弱势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9 生效日期: 2007-05-29
发布部门: 湖北省工商局
发布文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
  老弱、残疾等特殊弱势群体(以下简称“特殊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是事关民生及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问题。为充分发挥工商部门职能作用,积极引导和扶持特殊弱势群体通过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自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积极引导支持特殊弱势群体从事个体经营。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弱势群体有关个体经营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的宣传,积极扶持特殊弱势群体从事个体经营。
  二、完善服务措施,为特殊弱势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提供更加优质高效、更加人性化服务。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定向帮扶,积极帮助特殊弱势群体完善从事个体经营条件,开展经营活动。可以采取指派专人上门指导,上门办照、发照、验照等服务举措,实行零距离服务,了解和帮助解决其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侵害特殊弱势群体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工商部门职能范围的,要依法查处;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能范围的,要积极支持、帮助受侵害的个体工商户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并配合有关部门,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引导,规范特殊弱势群体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对特殊弱势群体个体工商户存在的不规范经营行为,各地工商部门要本着“积极引导、督促规范、慎用处罚”的原则处理。一是在市场监管中发现特殊弱势群体无照经营的,要主动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他们认识无照经营的违法性,引导其办理营业执照;对仍不愿办理营业执照的,应会同辖区居委会及其亲属做好思想工作,督促其办照。二是在受理特殊弱势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登记申请时,凡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且资料齐全的,应予当场登记;其所申请的经营范围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要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引导其经营其他允许经营的项目;对其申请经营范围中需前置审批的,指导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三是特殊弱势群体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变更或经营活动中,首次违法且情节较轻、未产生危害后果的,以预警为主,督促其改正,免于处罚;对于多次违法或情节较重的,要就其违法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耐心细致的教育和情绪疏导工作,原则上按法律法规的下限予以处罚。四是在对特殊弱势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监管中,除其经营的商品存在有毒、有害、淫秽或政治问题及其他安全隐患的情形外,一般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严肃纪律,确保对特殊弱势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服务工作到位。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对特殊弱势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得借任何名义打折扣,或加重其负担。在履行特殊弱势群体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监管职责过程中,要细致周到服务,文明廉洁执法,不得歧视服务和管理对象,不得简单粗暴执法。在服务和监管中违法违纪行政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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