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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课教师中招聘公办教师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24 生效日期: 2007-07-24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7]20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制订的《重庆市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课教师中招聘公办教师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课教师中招聘公办教师实施方案

  为稳定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师资队伍,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市将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课教师中招聘公办教师,现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
  积极稳妥地解决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课教师问题,稳定农村学校教师队伍,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师资水平,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招聘范围及对象
  2007年6月30日前,在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县镇学校)连续代课1学年及以上,现仍在教学岗位,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师德良好、身体健康的代课教师。
  三、招聘名额
  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课教师中招聘公办教师8000名。其中:小学教师7000名,初中教师1000名。
  四、工作原则
  (一)积极稳妥的原则。由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课教师数量较大,情况各异,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应尊重事实,坚持以人为本,区别对待。对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凡招聘考试合格的,可继续上岗代课,待其取得教师资格后,再转为在编公办教师。对招聘考试合格,但到2010年6月30日前仍未取得教师资格或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取消其转为在编公办教师资格,并按本方案第五条予以清退。
  (二)定向招聘的原则。通过考试,在代课教师中招聘公办教师。招聘考试合格人员,到除县城及中心镇以外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招聘考试实行全市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阅卷,各区县(自治县)分设考场。
  (三)统筹兼顾的原则。一是市、区县(自治县)统筹。由市教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等部门制订实施方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代课教师的清理核实、报名、资格审查及考试组织工作,并统筹安排招聘考试合格人员任教。二是兼顾部分代课教师代课年限较长的特殊情况。代课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考试成绩加5分,满15年不满20年的考试成绩加10分,满20年及以上的考试成绩加15分。三是向教学能力强、水平高,师德良好的代课教师倾斜。获区县(自治县)级表彰奖励的代课教师,每个奖项加3分,获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代课教师,每个奖项加10分,表彰奖励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5分。
  五、妥善处理未被招聘的代课教师
  对代课1学年以下的代课教师,按临时人员予以清退。对属于招聘范围、但未通过公开招聘考试的代课教师,以及代课1学年及以上但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参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予以清退。清退代课教师的一次性补偿和养老保险经费由各区县(自治县)承担。同时,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渝府发〔2006〕143号)精神,对符合该文件规定范围的代课教师,统一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六、编制及经费来源
  在代课教师中招聘公办教师8000名,其编制原则上在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对余编不足的,由市机构编制部门统筹解决。代课教师招聘为公办教师后,其招聘为公办教师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代课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招聘为公办教师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3号)精神,按中小学同等条件教师确定。代课教师招聘为公办教师后,其工资所需经费原有部分由区县(自治县)承担,增量部分由市级财政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工资附加及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各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
  七、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根据《市教委市人事局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课教师中招聘公办教师有关招聘工作的通知》(渝教人〔2007〕40号)要求,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将代课教师名册及统计表报送市教委。
  (二)确定招聘指标。由市教委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印发招聘通知,并根据各区县(自治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余编情况,按一定的比例确定各区县(自治县)招聘指标。按照有关规定,由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申报用编计划。
  (三)组织招聘。由各区县(自治县)组织报名,进行资格审查,全市统一考试。各区县(自治县)根据招聘指标,按考试成绩(含加分)由高到低,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各区县(自治县)按教师资格认定的体检标准组织体检,对体检合格的拟招聘人员予以公示。
  (四)清退未聘人员。各区县(自治县)按照本实施方案第五条的要求,对未聘人员进行清退。
  (五)完善聘用手续。经公示无异议的拟招聘人员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其中未取得教师资格的拟招聘人员在规定期限取得教师资格后再按程序报批。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规定,于2007年9月1日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并按文件规定实行试用期。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为加强领导,成立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课教师招聘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学斯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彭智勇 市教委主任
      马千真 市财政局局长
      姜 平 市人事局局长
      黄美方 市编办副主任
      钟 燕 市教委副主任
  成员由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有关业务处(室)负责同志组成。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并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严肃工作纪律。
  1.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课教师中招聘公办教师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矛盾突出的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严肃工作纪律。要认真清理、严格审查报考人员资格。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取消报考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阳光招聘,把好事办好。各区县(自治县)要广泛宣传招聘政策,在招聘录用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政策的严肃性。同时,要认真做好被清退代课教师的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3.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课教师中招聘公办教师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自治县)及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再聘用代课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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