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5 生效日期: 2007-06-05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黔府发[2007]2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外出务工,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成为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同时促进了市场导向、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对于改革发展、社会稳定和顺利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解决好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偏低问题
  (一)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当前重点要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实行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0号)精神,并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使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能够从源头上得到有效预防、遏制和解决。要大力推进企业落实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切实抓好本地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的工作,以提高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规的自觉性,促进全省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实行重点监控,把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点。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降低或取消其资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招投标办法,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遏制竣工不结算等行为。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二) 合理确定和提高现行的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所有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劳动保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政府对企业工资增长的指导和监督作用,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各地要科学确定工资指导线。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时制度和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农民工工作的,要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抵押金、风险金。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录用或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严肃查处违反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 着力提高农民工特别是农民工较集中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餐饮、加工等行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各级工会组织在企业招聘员工时,要主动介入,积极指导、帮助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四)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权益。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及 “三同时”制度。要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如实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知识及处理事故的应急措施等,为农民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严格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准入和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农民工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及特种设备操作技能培训。严格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做到合格上岗。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监管职责,特别是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条件差、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的监管,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条件、存在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坚决停产停业和进行职业卫生整顿,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坚决查处;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要依法追究监管不到位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五)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禁使用童工。用人单位在录用农民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三、努力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工作
  (六) 推进城乡统筹就业,逐步实行平等就业制度。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
  (七)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要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任务,在坚持做好劳务输出的同时,做好鼓励引导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工作。建立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转移就业提供服务。积极发展与泛珠三角“9+2”地区、长三角地区以及对口帮扶城市的劳务合作,加强区域间劳动力市场信息的沟通,以结对子、建基地等多种形式,建立稳定发展的省际劳务关系。搞好与输入地的沟通和对接,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跟踪服务。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劳务输出、职业中介、劳务派遣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村劳动力开放,免费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八)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培训补贴政策。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原则,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大力开展劳务输出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落实“五年百万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工程”,继续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和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雨露工程”。建立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机制,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农民工进行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对具备安全生产培训资质和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可以将农民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一并进行,同时考核,分别发证,以减轻企业和农民工负担。
  (九) 认真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并认真落实农民工培训规划。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业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
  (十)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大力发展面向农村、面向农民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充分利用城市优质职业技术教育资源和就业市场,进一步推进城乡之间职业技术院校的合作。通过设立助学金、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鼓励农村普通中学在保证正常的学习和不另行加收学生费用的基础上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加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和农村职业教育师资、教材和实训基地建设。
  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一)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着力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要适应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的特点,社会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二)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建设与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合作,将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作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已开工生产和建设的企业要督促其依法及时参加当地的工伤保险,争取在最短时间将工伤保险覆盖到企业所有职工。对农民工就业相对集中的企业,要按安全生产规范要求,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及培训工作,关注工伤职工工伤康复工作。
  (十三)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要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切实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重点是住院医疗保障。大病医疗保险参保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的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根据缴费和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对稳定就业或虽未长期稳定就业但用人单位和农民工都愿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农民工可直接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标准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办理。以灵活就业方式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也可以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办法参加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十四)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适合农民工特点,并能够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要根据国家规定,做好农民工参保后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的有关工作。
  五、切实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相关公共服务
  (十五)切实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农民工实行以输入地政府为主的属地管理。各地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要统筹考虑长期在当地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城市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十六)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由输入地人民政府承担。要把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以城市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政策,适当放宽并灵活处理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入学需要的一些基本条件和证明条件,保证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均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除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外,各地还可结合本地教育资源,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民办学校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同时,要加大对此类民办学校的管理扶持力度,在办学条件、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6号)的规定,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输出地人民政府要认真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的子女的教育问题。
  (十七)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输入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工作,通过广播、电视、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健康防病知识,提高自我保健意识。要将城市建筑工地、大中型生产企业等农民工聚居地作为疾病监测的重点场所,定期不定期开展疾病监测,并形成工作制度。农民工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的特定传染病免费治疗政策。农民工子女与本地儿童享受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免费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十八)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制度。输入地人民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坚持依法行政、维护农民工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国家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服务,实现流入人口和户籍人口同管理、同服务,严禁乱收费、乱罚款。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在雇用已婚育龄农民工时,应要求其出示经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主动配合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管理服务工作。输出地要加强农民工输出前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负责为农民工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十九)多渠道改善农民工的居住和生活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常年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各地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推进社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以现在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配合,实行与城市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通过完善社区文化设施和公共服务,丰富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六、努力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二十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允许符合条件的进城就业农民本人及直系亲属在其经常居住地落户。作为先行试点,可先解决贵州省籍,在城市(城镇)中已有相对固定住所和相对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入户。对于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优先予以落户。积极探索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二元结构,已统一城乡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的地区,要促进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二十二)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充分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农民工承包地,也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对非法侵占或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农民工外出务工期间,对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工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应归农民工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也不得以其他方式侵占其收益。
  (二十三)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检查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至今尚未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县(市、区),要完善机构,明确职责;已成立的,要不断充实力量,提高素质,改善执法装备。积极建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队伍,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适当减免农民工申请劳动仲裁、工伤待遇的相关费用。
  (二十四)加强法制宣传,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 “五五”普法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工作。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列为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各地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构要保障农民工就近、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加强与我省劳务输出地区的法律援助项目合作,充分发挥“148”法律服务专线的作用,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服务的,要及时办理。鼓励、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引导和鼓励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免法律服务费用。各地人民政府要把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姿金。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多渠道捐资支持法律援助;建立健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切实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十五)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领域,以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大力推进农民工集中地区和行业、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维权机制,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七、因地制宜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十六)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各市、州、地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形势的需要,发展乡镇企业特别是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业,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扩大当地就业容量,有计划地安排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农业、乡企、扶贫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拂持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增强县域经济活力。
  (二十七)发展农业产业化,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建立健全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系机制,鼓励龙头企业吸收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各地要继续加大农村水利工程、农村公路、农村电网等基础设施的投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重视利用当地的资源和劳动力,调动当地的积极性,增加农民就业机会。要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新机制。
  (二十八)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加快发展旅游业,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搞好小城镇规划和建设。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公共设施。继续实施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发展小城镇经济,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要抓住我省旅游业发展良好的势头,加快服务业的发展。为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八、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二十九)建立协调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领导机构。省人民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委宣传部、省农业办公室、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工作需要落实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各项政策的落实。各地人民政府也要抓紧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十)建立农民工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和信息提供机制。各地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民工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加大资金投入,财政部门在年初安排相关经费预算时,要统筹考虑农民工工作经费,保证农民工工作的正常开展。统计部门要会同劳动、公安、人口计生、农业等部门,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三十一)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要把全面提高农民工素质放在重要地位,认真引导和组织农民工自觉接受就业和创业培训,提高科学技术文化水平,转变择业观念,增强就业、创业能力。广泛深入开展农民工普法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农民工的法制观念和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培训机构,要把农民工的法制教育、公德教育和文明意识教育同时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广大农民工要努力按照现代产业工人的基本素质要求自己,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业务和生产技能,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履行当地城市居民应尽义务。
  (三十二)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社会各方面都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对不公正对待农民工、甚至损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要给予批评曝光,逐步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帮助农民工的良好舆论环境。要宣传、总结、推广各地和用人单位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及我省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的原则,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坚持从我省省情出发,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的转移就业;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逐步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制和制度,充分发挥农民工在建设和谐贵州中的作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做好农民工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