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卫财字[2007]46号
各区县卫生局及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
按照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收取〈出生医学证明 〉工本费的函 》(京财综[2007]1241号)的要求,我市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于2007年7月15日起,停止收取《 出生医学证明 》工本费(4元),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停止收取〈出生医学证明 〉工本费的函 》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在本市停止收取〈出生医学证明〉款的函》(京卫财字[2007]3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 同意你局停止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
二、 《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和市级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三、 区县卫生局管理经费以及各医疗机构保管、运输、打印、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
所需经费,根据医疗机构所属性质,由同级财政结合对医疗机构的补助统筹安排。
请接到复函后到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的变更手续。
二00七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