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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改善进城务工农民就业环境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8 生效日期: 2007-06-28
发布部门: 江苏省淮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淮政办发[2007]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改善进城务工农民就业环境,是促进农民有效转移、加速城市化进程的现实需要,是统筹城乡发展、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为了切实改善进城务工农民就业环境,推动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有效转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从全市实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权益的问题。着力完善政策和服务,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村劳动力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保护和调动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积极性,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做好农民进城就业服务工作
  2.加强市、县(区)两级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建设,为农民进城务工提供优质的服务平台。市、县(区)都要按照省定的“四星级”和“三星级”标准,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市、县(区)两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向进城务工农民开放,对求职农民免费提供用工信息和政策咨询,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进城务工农民的服务窗口,集中为务工农民提供就业服务。
  3.加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为农民进城务工提供真实、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全市各乡镇都要按照省规定的要求,完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服务农民进城就业的信息发布,保证有进城务工愿望的农民及时了解就业信息。
  4.实行村级信息员制度,及时掌握农民进城务工动态,全市各行政村都要配备兼职村级劳动保障信息员。信息员的主要职责是向农村劳动力提供进城就业信息服务,了解、掌握当地农村劳动力的综合情况,包括农村劳动力的年龄、文化、技能、就业愿望和转移去向以及联系方法。
  5.对进城务工农民实行免费就业登记制度。全市进城务工农民都要进行就业登记,发放《就业登记证》。农村劳动力进企业务工,应享受城镇就业人员同等的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社会保险方面的待遇。对规划区内就业困难失地农民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使其在进城就业和自主创业时享受城镇失业人员的同等待遇。
  6.做好进城务工农民的咨询服务工作。开通“12333”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电话。建立规范快捷的咨询反馈流程,及时为进城务工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提供咨询服务。
  7.积极开展农民进城就业的宣传引导。加大对农民进城就业的典型宣传,定期发布农民进城就业信息。重点宣传当地工业园区企业用工信息,吸引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
    三、做好农民进城就业培训工作
  8.鼓励各种经济成份和个人及社会团体参与农村劳动力培训。劳动、教育等部门应采取鼓励措施,帮助申办农村劳动力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完善申办条件,对具备申办条件的,有关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合格的发给培训许可证;对一些基本具备条件但没有办学资质的单位,可以采取边办班、边审核发证或挂靠取得资质的办法,鼓励培训单位尽早投入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
  9.劳动、教育、农业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劳动部门要充分运用技校、培训中心等有利条件,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要简化农民工参加职业资格鉴定的手续。教育部门积极开展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职业技能教育工作,确保他们参加技能培训率达到80%以上。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阳光工程”培训基地的作用,大力开展相应技能培训。扶贫部门要切实做好经济薄弱村贫困劳动力的培训工作,围绕“十一五”期间消灭贫困户的总体目标,开展技能培训,确保每一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至少一人参加技能培训。安全生产部门要做好从事特殊工种的进城务工农民的培训工作,要在考核发证上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对考核合格者,在10个工作日内发给从业证书。要积极发挥省级培训券的杠杆调节作用,通过实行培训补贴,充分调动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参与农民培训的积极性。
  10.全面开展进城就业农民的技能提升培训。各类企业要明确自身在职工培训中的主体地位,积极承担职工技能培训的责任。各类企业都要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开展职工技能培训,特别要关注在岗务工农民培训,提升在岗务工农民的技能水平。企业应按照税前准予扣除的工资总额的2.5%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予以税前列支。
    四、健全进城务工农民维权保障机制
  11.保障进城务工农民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招用农民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务工农民代表,进城务工农民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待遇,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农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12.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提高进城务工农民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劳动部门要指导、协调用人单位与工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实施进行监督。重点督促、指导使用农民较集中的建筑、服装、餐饮等行业的用人单位依法与务工农民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在企业务工农民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保持以每年10%的比例增长,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企业用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0%以上。
  13.加大劳动保障监督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进城务工农民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举报案件。严厉查处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克扣拖延工资,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建筑等重点行业要健全务工农民工资发放台帐,推行务工农民工资保障金制度,对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企业,除了在新闻媒体上曝光,还要实行一票否决,坚决将其清理出淮安建筑市场。
  14.及时处理进城务工农民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务工农民提出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已受理案件,在条件允许情况下要依法采取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对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仲裁案件,应视情况减免应由务工农民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
  15.做好对务工农民的法律服务和援助工作。市、县(区)要设立面向务工农民的法律服务电话,并予公布。各级司法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个人负责务工农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对务工农民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司法部门和相关法律行业协会要鼓励和支持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进城务工农民的法律援助工作。
  16.加强进城务工农民社会保险工作,力争社会保障覆盖到更多的务工农民。用人单位必须为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农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进城务工农民参加社会保险要以参加工伤、大病医疗保险为先导,逐步纳入社会保险框架的工作思路,努力提高农民工的参保率。
    五、提供进城务工农民相关公共服务
  17.各级政府要把进城务工农民同住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各级公办学校都有责任和义务接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各地要根据省有关规定,减免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的学杂费用。在入学条件、教育收费、目标培养等方面确保他们与城镇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和引进民办的为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提供义务教育的学校,政府在财政上给予补贴。
  18.加强进城务工农民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要多形式的加强进城务工农民健康教育,指定专人对进城务工农民进行疾病监测。要把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全面提高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
  19.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逐步向实行城乡居民自由迁徙制度过渡。实现户籍管理与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尽快配套。
  20.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要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农民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和“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工作要求,建立统一、协调、规范的工作机制。要组成专门的精干力量,为当地的进城务工农民做好计划生育的服务工作。要为进城务工农民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进城务工农民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
  21.民政部门要切实关注进城务工农民等困难群体的社会帮扶工作,要通过社区的工作机构对辖区内的进城务工农民中的特困家庭进行社会救助,帮助进城务工农民中的困难家庭渡过难关。
  22.多渠道改善进城务工农民的居住条件。建筑、安全、房管和卫生部门要根据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对进城务工农民居住情况的监管。在环境卫生、房屋质量和条件、安全等方面优化进城务工农民的居住条件。规划部门在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设计中,注意安排好改善进城务工农民的居住、服务设施配套等要素,真正实现进城务工农民安居乐业。各地要探索对评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务工农民享受当地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的办法和鼓励农村劳动力进城买房的政策,促进农民向市民的转变。
  23.鼓励准备进城务工农民或已经在城务工农民的承包地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土地经营权集中流转。
    六、落实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相关经费
  24.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1号)精神,各地要将进城务工农民的就业服务、户籍治安管理、子女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及社区管理的有关经费纳入当地正常的财政综合预算支出范围。
  25.按照省里关于农村劳动力培训券的管理使用办法,认真做好省级培训补贴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确保培训补贴真正用到被培训者身上。同时,各县(区)政府都要安排农村劳动力培训补贴配套资金。培训券的使用要向在园区企业务工的农民倾斜,调动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的积极性。
  26.各信贷部门要做好进城务工农民的信贷工作。
    七、加强农民进城就业工作的领导
  27.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重要性,把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作为重要职责,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扎扎实实地做好改善进城务工农民就业环境工作。
  28.各县(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将农民进城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本地区的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的工作方案。采取目标责任制的方式,明确各地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要层层落实责任,掌握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使进城就业农民能真正享受到市民待遇。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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