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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城区低保标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7 生效日期: 2007-06-27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2007]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市政府民生工作计划中关于提高城区低保标准的工作要求及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城区低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低保标准
  (一)调整后的低保标准由原标准的每月205元提高到245元。
  (二)调整低保标准的范围:户籍(非农业)在我市城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净月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汽车产业开发区的居民。
  二、资金安排
  提高城区低保标准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执行。
  三、执行时间
  提高城区低保标准后,对2007年6月底以前的已保家庭,在2007年7月份按照新标准领取保障金;因提高标准而新增加的城区低保家庭,可按《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程序,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经调查、核实、审批后符合纳入低保范围的,从8月份开始纳入保障范围,并从2007年7月补发低保金。我市确定的原有关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四、几点要求
  (一)这次调整城区低保标准是市政府为困难居民办的一件好事,是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具体措施,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二)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根据《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现有低保家庭及因低保标准提高后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一次集中入户走访核查,认真补充基础档案,做到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保尽保。
  (三)财政部门要全力筹措资金,保证调整标准后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要在就业、就学、医疗、丧葬、住房、采暖、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继续给予扶助和照顾。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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