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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路工程代建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公路工程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5 生效日期: 2007-06-25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琼交工程[2007]179号

厅直属有关单位,各有关代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海南省公路工程代建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海南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动态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建立承包责任约束机制,规范公路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海南省交通厅《海南省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业绩信誉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参加省交通厅作为项目业主的公路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动态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省交通厅公路建设管理部门是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动态信用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四条 施工企业动态信用检查根据根据考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布。
  对施工单位从业人员个人信用的评价,与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同时进行。

    第五条 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五个级别,即: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信用等级解释如下:
  A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
  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
  B: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
  C: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
  D: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六条 施工企业动态信用管理主要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满分100分):
  1、机构设置情况(满分5分);
  2、投标书承诺人员、机械进退场情况(满分25分);
  3、施工进度情况(满分15分);
  4、施工质量、保证措施落实及施工现场及原材料检测情况(满分30分);
  5、文明、安全及环保施工况及保证措施落实情况(满分10分);
  6、资金使用、流动资金保障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满分10分);
  7、项目资料归档及项目内部管理情况(满分5分)。

    第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建立情况(满分5分,扣完为止)。
  1、项目部成立应符合有关规定;
  2、项目部制度图表健全,包括机构设置图及各部门职责、工期计划安排表及形象进度图、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生产制度、文明环保施工制度、工地晴雨表等,以上制度图表均应上墙;
  3、所有人员应签订劳务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如有);
  4、项目部布置合理、办公环境良好,通讯正常;
  5、已按规定设置项目公示牌。
  以上5小项,若不符合要求,每单项扣1分。

    第八条   投标书拟投入进场人员、机械情况(满分25分)。
  1、投入人员情况(满分20分):
  主要核实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以下人员:项目经理(1.2)、项目技术负责人(1.1)、试验工程师(0.8)、路基路面或桥梁工程师(0.8)、质检工程师(0.8),括号内数字为加权系数。
  人员得分=20×A×f×(1-B)×e×i
  A-投标书拟投入人员(上述人员)到位率=(实际到位人员×相应加权系数)之和÷(上述人员总人数×相应加权系数)之和。征得业主(或代建单位)同意更换的,且更换人员与原投标文件中承诺人员水平相同或提高的的,可按到位人员计算。分项工程离开工时间还有14天及以上的,负责该分项工程的工程师可不作要求。
  f-更换人员系数,若有更换人员情况存在,f=0.75,若没有更换人员情况存在,f=1。
  B-投标书拟投入人员更换率=更换人员数÷拟派人员总人数。更换人员是指未经业主(代建单位)同意更换的,或虽经同意但更换人员比原投标文件中承诺人员水平有降低的。
  e-施工现场综合系数,施工现场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环保施工、内业资料、材料试验等各方面的综合情况,情况好,e=1;情况一般,e=0.75;情况差,e=0.4。
  i-人员持证率,全部持证上岗的;i=1;如上岗人员仅提供彩色复印件或打印件的, i=0.90;如有未持证上岗的,i=0.70。如全部人员仅以投标书作为证明材料的,视为无证上岗,i=0.50。
  2、机械进场情况(满分5分):
  根据投标文件承诺的机械必须根据实际进度进场,并经监理单位确认后全部到场得5分。若有一台次未按规定进场,且未得到业主(代建单位)许可的则最多得3分。没有机械进场的报验单、退场的申请单等机械进退场资料的,最多得3分。

    第九条   施工进度情况(满分15分,扣完为止)。项目工期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整体进度滞后的按以下办法扣分;
  1、滞后一个月以下的,最多扣5分;滞后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的,最多扣10分。
  2、分项工程实际进度比在检查时开工报告中进度计划或修改后的进度计划每慢5天的扣1分,总体工程工期预计每超出合同工期5天扣1分,整体进度预计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最低得9分。

    第十条   施工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及原材料检测情况(满分30分,扣完为止)。
  1、不按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发现一次扣10分;
  2、抽检实体质量不合格发现一项扣2分;
  3、对所有在检查前限期整改项目,未整改的,一次扣10分,返工整改不合格,再扣10分,扣完为止;
  4、未经同意擅自变更图纸施工扣10分;
  5、偷工减料扣5分;采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施工,扣10分,钢筋、水泥等材料进场无双证,发现一次扣5分;
  6、夜间、雨季施工各项预防措施不健全扣1分,存在隐患每处扣5分;
  7、试验资料不全或不规范,发现一处扣1~3分,未建立材料试验台帐和材料进场台帐分别扣10分;
  8、发现伪造虚假资料,扣10~30分;
  9、工地试验室委托的试验检测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扣10分;
  10、施工单位未实施自检制度,扣10分;自检频率不足,扣4~8分;
  11、试验人员未持证上岗,扣3分;
  12、工地试验室仪器不满足工地需要,扣5~10分。

    第十一条   文明、安全及环保施工及保证措施落实情况(满分10分,扣完为止)。
  1、没有建立安全生产、文明环保施工保证体系的,扣2分;
  2、保证体系没有落实到实处的,扣2分;
  3、现场安全防范措施、防护装备不到位的,每处扣3分;
  4、未封闭交通施工路段,无警示或无专人指挥交通的,每处扣3分;
  5、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每处扣5分;
  6、施工现场混乱、材料堆放不整齐的,每处扣2分;
  7、破坏自然环境的,每处扣3分;
  8、项目部办公区、生活区(含民工宿舍)存在安全隐患的,每处扣5分;
  9、未按合同要求设置安全机构,配备专项安全员,扣5分;
  10、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标志牌,扣5分。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流动资金情况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满分10分,扣完为止)。
  1、项目流动资金金额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扣5分;
  2、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材料款、机械租赁费等现象的,扣5分;
  3、挪用工程计量款,造成不良后果的,扣5分。

    第十三条   项目资料归档及项目内部管理情况(满分5分)。
  情况好,得5分;情况一般,得3分;情况差,得0分。

    第十四条 有多个被检项目的施工企业,可将各单项项目的得分和项目合同额加权计算最终得分。
第三章 奖罚办法


    第十五条   对评价为AA、A级的守法诚信施工企业给予表彰,颁发证书或奖状以资鼓励;在投标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或增加信用得分;履约保证金可给予一定的优惠。

    第十六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的施工单位,要依法查处,重点监管,并按有关规定降低信用等级。
  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D级。
  1、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伪造材料的;
  2、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的(招标人附带不合理条件的除外);
  3、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规分包的;
  5、项目工期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整体进度滞后二个月以上的。
  或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列入信用D级。
  1、有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项目的;
  2、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3、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4、将项目转包的;
  5、被认定有行贿行为的;
  6、因施工单位原因,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7、工程最终验收不合格的;
  8、其他被限制投标情况,并在限制期内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记入信用不良档案。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或连续两次被评为C级的,2年内不能从事省交通厅作为业主的公路项目施工工作。
  相关工地项目部主要负责人,2年内不能从事省交通厅作为业主的公路建设项目上担任工地项目部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称得分以上包含本数,得分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交通厅2006年4月11日印发的《海南省交通厅公路施工企业公路建设市场行为动态管理暂行规定》(琼交发〔2006〕1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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