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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9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5 生效日期: 2007-06-15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7]3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精神,切实改善中小企业投融资环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困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担保机构的组织结构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政府全资担保机构、政府控股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组成。政府全资或控股的担保机构是政府财政出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是会员企业出资,以会员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会员制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是民间投资组建,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专业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是为政府全资或控股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
  (二)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按照“谁出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担保机构可由政府、企业、社团、自然人等出资,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企业〔2005〕1257号)等法律法规、政策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提倡担保机构办成公司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学设置股权比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二、建立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
  (一)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鲁发〔2003〕14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在本级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包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内的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担保覆盖面广、社会贡献大、风险防范效果好、信用等级高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和奖励。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二)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对于由政府出资设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各地要视财力状况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鼓励资本金较小的担保机构通过资产重组合并或成立担保集团,壮大担保实力。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的软贷款,帮助经营业绩突出、信用良好且符合软贷款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增强资本实力。
  (三)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率先建立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增信、风险补偿机制。
  三、落实担保机构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
  (一)对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信用担保机构,其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期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免税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
  (二)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三)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商定。
  四、推进担保机构与银行的互利合作
  (一)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互利合作。金融机构选择担保机构时,要查询担保机构的信用报告,并综合考察担保机构注册资金到位情况、资本实力与其担保额度适应程度、信用资质、风险防范和控制水平等多种因素。鼓励金融机构与具备较高信用等级的担保机构加强合作,适当提高担保放大倍数,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二)对担保机构担保的中小企业项目,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风险溢价机制,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对由信用等级较高的担保机构为有市场、有信用、有效益的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项目,金融机构要减少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或给予利率下浮。
  (三)金融机构要转变经营理念,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全面推行中小企业客户经理制,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要针对中小企业经营和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努力为中小企业提供综合服务。政策性银行要依托中小金融机构,积极与优质担保机构合作,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转贷款业务。
  (四)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强资本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政府全资或控股的担保机构设立后,应按照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此之外,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时,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再向担保机构收取保证金。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时,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保证金比例。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可取消保证金。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协调配合,设定合理的代偿期,对担保机构已全额代偿的,要及时转让权益。
  五、营造有利于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良好环境
  (一)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二)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我省办理各类担保抵(质)押合同的法定登记机关分别为: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和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以林木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林木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属于国有林场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其所属的上级主管部门;以船舶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核发船舶登记证书的管理部门;以车辆抵(质)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核发车辆证照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以企业的在用生产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动产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证券登记管理机构,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出质的,须经省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登记备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的财产权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软件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依法核发著作权登记书的登记机构;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定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机构。
  (四)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可以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要对担保机构公开。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信息查询程序,为担保机构提供与客户相关的信息查询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政府有关部门对担保机构开放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各级工商行政部门掌握的企业登记、年检等信息;人民银行掌握的依法可以公开的企业和个人信贷信用信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掌握的土地登记资料、登记结果等信息;各级房产管理部门房产抵押和档案信息;公证机构的财产抵押登记信息;法院依法公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其他政府部门掌握的依法可公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
  六、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行业指导和管理
  (一)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济南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银监局、省工商局、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共同参与。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建设,并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济南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共同做好担保机构运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政府全资或政府控股的担保机构,财政部门负责资产及财务监督管理、办理产权登记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等工作;工商、科技、公安、司法、国土、建设、交通等部门负责办理担保机构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押和质押等有关公证、登记工作;人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负责督促金融机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贷管理体制,并根据中小企业经营特点,结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评估、审批和风险控制制度,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将其纳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推进。
  (二)建立担保机构审批和备案制度。设立与变更跨省区或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的担保机构,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企业〔2005〕1257号和发改办企业〔2006〕736号文件规定,由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设立不跨省区、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实行备案制度,担保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1个月内(现有担保机构在备案办法颁布后1个月内),到所在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并按有关规定按时报送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资料。政府全资或政府控股的担保机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作出决定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财政部门申办产权变更登记,然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具体备案办法由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人行济南分行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规范担保机构财务会计制度。担保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报告,要严格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第42号令)、《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5〕17号)执行,如实反映资产负债、利润、现金流量、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责任余额、担保期限、保费收入、代偿金额等情况。
  (四)建立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开展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督促担保机构到有资质的专业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将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布。将担保机构评级结果纳入山东省重点企业征信数据系统,为各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有关部门、银行等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推动担保机构发展成为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用担保相结合的社会化信用机构。
  (五)加强对担保机构经营的指导和服务。建立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和行业统计制度,培育和扶持一批担保机构示范单位,引导和督促担保机构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和经营水平。加强担保行业协会服务职能,促进行业协作和自律。省担保行业协会要根据国家有关担保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和信息交流,建立担保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定期组织培训考试,统一颁发资格证书,作为担保人员上岗执业的依据。通过规范业务操作和行业协作,树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良好社会形象和社会公信度,促进担保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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