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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4 生效日期: 2007-06-14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函[2007]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六月十四日
长春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省政府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的部署,我市从2007年6月至12月,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违法开工建设项目等行为,推进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
  根据国家和省里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今年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要深入解决一批区域性、行业性、结构性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重点抓好以下7个方面的集中整治。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
  切实加大水源地保护力度,确保群众饮水水质安全。
  一是制定完善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界立标。
  二是彻底清查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及排污口。结合整顿规划秩序,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确认相关企业及建筑物规划手续,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
  三是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8月底前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企业及工业排污口、清除垃圾堆放场和畜禽养殖场。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2000年以后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停业(产)或关闭;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重污染行业排污口坚决取缔;对一般污染单位责令关闭排污口;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直至停业(产)或者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
  四是集中整治饮用水源污染隐患。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国家安监总局、环保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要求,重点检查松花江沿江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完善应急措施。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消除隐患。
  五是加大对农村饮用水污染的整治力度,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确保村民饮用水健康安全。
  (二)全面清理纠正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
  要认真落实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监办发〔2007〕3号)精神,深入清理和坚决纠正地方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优化投资和经济发展过程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中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错误做法,真正从源头上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问题,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确保环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清理的重点:一是违反环保现场执法规定,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企业宁静日”等名义,以及要求环保部门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二是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排污费征收主体,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三是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擅自降低环保准入标准,下放环保事项审批权限;四是对环保部门、监察机关下达招商引资任务和指标。
  对清理出的相关文件,要以“谁发布谁纠正”为原则,原发布机构以正式行文予以纠正。主要内容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督促其废止;个别条款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督促其修订;公布纠正的行文范围必须与原文件发布范围相同。对存在问题且拒不纠正的,要按照《暂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责令限期纠正。清理工作结束后,仍继续实行或出台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要直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清查淘汰重污染行业落后生产工艺
  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国家关于重点行业“上大压小”产业政策的要求,加大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力度。
  集中检查粮食深加工、屠宰、酿造、水泥、钢铁、电解铝等重污染行业;全面清理开采、冶炼、焦化、加工和回收企业;控制火电、建材、铁合金、电石、平板玻璃、酒精、味精、柠檬酸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污染排放;对超标排放或不能稳定达标、超总量排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限期治理、停产治理,直至关停取缔。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质监、环保部门的部署,严厉打击生产加工“黑心棉”、“地条钢”和“土炼油”及环境污染等问题,坚决取缔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依法查处落后淘汰设备违法转让,严控污染转移。
  (四)深入开展重点行业和企业的污染整治
  以松花江污染治理为主线,以落实污染物减排目标为核心,加强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的集中整治,强化对列入松花江流域重点企业名单、污染减排重点单位名单的重点污染企业和单位的挂牌督办,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一是开展松花江流域专项整治。全面整顿沿江重点排污企业,严查严控向松花江水体排放汞、镉、六价铬等重金属和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源。对排放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一律停产治理。对未建或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污染物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达不到排放要求的予以停产限期治理,达不到治理效果的予以关闭。
  二是全面检查清理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规定,在2007年7月底前全部淘汰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年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化学草浆生产线,一律做到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对政府下达的取缔关闭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造纸企业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
  三是集中清理整顿糠醛企业。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糠醛工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13号)精神,对全市糠醛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对2007年10月31日前未达到年产5000吨规模的,对生产废水未达标排放的,对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一律停止生产。
  四是全面落实重点污染源整治措施。强化现场执法,落实减排指标。加强对日排放20吨以上废水的污染点源和大型燃煤污染源的监管。督促落实燃煤企业脱硫措施和重点污染企业水、气在线监控设备安装任务,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五)集中解决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执行不力问题
  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集中督查。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等7部委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环发〔2007〕54号),重点查处各类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和开发区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凡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经处罚后限期补办手续,经审批后准予投入生产;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给予高限处罚;对建成后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限期治理,限期验收,逾期不能达标的一律停产治理,征收超标排污费,并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六)重点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
  围绕解决居民连体楼油烟和噪声污染等热点难点问题,开展部门联合审批、联合执法,从规划源头控制扰民污染。集中清查变更房屋用途、尤其是居民住宅楼商用、无证经营、违法排污问题。全面清理整治在城市居民区、居民连体楼内开办的歌厅、酒吧、餐饮娱乐、配货站、铝合金加工、废品回收站等经营场所。对尚未安装油烟和噪声污染治理设施、群众反映强烈的服务性经营场所,进行彻底清理整顿。
  (七)全面启动机动车尾气检测整治工作
  认真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动车环保检测的通告》要求,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全面实施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排气污染抽查检测和排气合格证件的颁发与管理。及时治理不合格车辆,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三、措施和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是解决环保民生问题、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具体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取得扎实成效。
  (二)要实行上下和部门联动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和通报制度。实施市、县(区、开发区)联动,部门联合执法,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三)要实施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
  要把污染严重,拒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长期违法排污,群众反复投诉,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集中力量加以解决,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加强对挂牌督办企业的监管,明确挂牌督办的要求和时限。对环境问题突出,屡查屡犯的,实行区域限批、流域限批和行业限批政策。
  (四)要强化对大案要案的督查稽查
  要突出整治重点,强化环保监督稽查。坚持明查与暗查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集中查处大案要案。对督查发现的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和重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对顶着不办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责任。
  (五)要加大环保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制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干预环保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对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甚至包庇、纵容,使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应予关停而未下达关停决定,下达关停决定而没有执行到位,导致长期违法排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严重破坏环境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涉嫌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按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行政责任。依据国家环保总局等7部委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环发〔2007〕54号),对屡经查处仍明知故犯、阳奉阴违,长期整改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参评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坚决执行环保一票否决。
  (六)要加强信息通报和舆论宣传
  要切实加强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专项整治行动实行信息周报制度,各地要确定专人负责报送工作,每周五前将进展情况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市环保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区、开发区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特别是重点问题的督办情况、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环境违法问题的立案与结案情况及信息报送情况,定期进行通报。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定期公布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营造有利于环保执法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部门职责分工
  在全市环保专项行动中,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的环境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应取缔、关闭和限期治理的项目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做出决定。同时,组织与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监察部门牵头清理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负责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和违法排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管理行为进行监察。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清理国家投资的违法建设项目。清理整顿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执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清理无法落实节能减排指标的建设项目。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清理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对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配合环保部门清理地方投资的违法建设项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开展松花江沿江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检查,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饮用水源。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质监部门牵头打击生产加工“黑心棉”、“地条钢”和“土炼油”及环境污染等问题。
  宣传部门要对全市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大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及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曝光查处的大案要案。
  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环保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违法企业挂牌督办情况和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土政策”的清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建设部门加强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运行管理,确保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控制饮用水污染,确保水质安全。
  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噪声和社会噪声的管理,防止噪声扰民,配合有关部门对清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抗拒执法的现象进行及时处理;协助开展机动车尾气环保年检和污染治理。
  城市执法局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为群众营造安静的工作生活环境;负责对各种运输车辆的管理,防止产生扬尘;参与取缔和拆除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单位和违法建筑物。
  法制办负责清理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
  牧业局配合有关部门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规模化养殖场实行治理或整顿。
  商务局负责对畜产品深加工、定点屠宰等生产污染进行限期治理。
  房地局牵头拆除废弃锅炉房;加强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监管;查处变更居民楼用途等行为。
  规划局负责控制有污染投诉隐患建设项目的审批,参与清理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单位和建筑物。
  水利局和水源地管理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界立标工作,参与制定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协同处理。对应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按规定采取停电、停水、销毁设备等强制措施。
  五、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6月15日前)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部门要按照《方案》中提出的整治范围及重点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治措施,逐步加以解决,确定挂牌督办案件。6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第一批重点挂牌督办名单上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整治阶段(2007年6月16日―10月15日)
  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并实施集中整治。要公开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并确定第二批挂牌督办名单。8月31日前,将对本辖区内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土政策”清理情况和第二批挂牌督办名单上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10月16日―10月31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10月31日前,将《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行动5年工作总结》上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进行,调整长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崔 杰 市长
  副组长:王学战 副市长
  吴德金 市长助理
  徐毅夫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俊先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王 南 市监察局局长
  成 员:张 伟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刘海玉 市监察局副局长
  韩忠宝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赵 显 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张铁力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韩 良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王喜山 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刘大平 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张意海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戈保权 市司法局副局长
  郑光宇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刘 敏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唐若迪 市商务局副局长
  郑伟民 市公安局副局长
  韩志斌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刘天府 市规划局副局长
  刘 峰 市牧业局副局长
  刘东伟 市房地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和市监察局。
  主 任:张俊先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副主任:张 伟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刘海玉 市监察局副局长
  赵 显 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委派1名处长作为联席会议联络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85378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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