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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6〕10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21 生效日期: 2007-07-21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威政发[2007]3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108号)精神,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以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以高耗能行业和全市百户重点用能企业为重点,加强节能科技创新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强化节能法制建设和执法监察,完善节能制度和激励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节能的自觉性,增强全民节能意识,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以能源的高效利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坚持节能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相结合;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坚持把企业作为节能的主体;坚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全面加强节能降耗工作。
  (三)目标任务。与2005年相比,到2010年全市万元GDP能耗降低22%,由0.94吨标准煤降到0.73吨标准煤;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降低22%,由1.04吨标准煤降到0.81吨标准煤;万元GDP电耗降低22%,由471.75千瓦时降到368千瓦时;万元GDP取水量降低20%,由23.58立方米降到18.86立方米;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取水量降低20%,由15.76立方米降到12.61立方米。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总体水平达到或接近本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节能依法监管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市场服务体系、科学管理体系和社会参与体系,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节能型产业体系。
  二、工作重点
  (一)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使三次产业布局渐趋合理、协调发展。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利用规划控制、土地征用、节能监管、环保达标、信贷控制等措施,加快淘汰一批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重点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海洋技术、新材料四大高新技术产业,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2010年提高到35%。广泛采用先进适用节能技术、信息技术改造提升机械、化工、轻工、纺织、建材、食品六大传统产业,着力培植运输设备、电子信息、机电工具、轻纺服装、食品医药五大产业群,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努力降低单位产值能耗,提高制造业能源利用效率。加快调整能源结构,重点推进风电、核电和抽水蓄能电站等一批大项目。各市区、开发区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对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率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进行摸底调查,制定详细计划,有步骤地实行关、停、改、转。今后新上项目、新购置的工艺装备,能耗水平必须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二)优化重点用能单位的能量系统。冶金、机械、建材、轮胎、造纸和纺织印染等行业应综合分析用能设备、技术、工艺和用能结构等状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实施能源系统优化设计、用能系统优化技术改造和强化管理。鼓励采用无功就地补偿、智能控制、谐波滤波器等节电控制技术和产品,改善电能质量,重点抓好成山集团有限公司动态无功补偿和有源电能滤波项目、天润曲轴有限公司电源系统节能工程改造等项目的建设,提高用能水平和系统运行效率。
  (三)更新改造工业和生活锅炉。针对在役部分锅炉单台容量小、设备陈旧老化、运行效率低的问题,采用循环流化床、燃气等高效、低污染工业锅炉替代低效落后锅炉,推广应用粉煤分级燃烧等洁净燃烧方式。加强对中小锅炉的科学管理,分期分批拆除现有集中供热有效范围内的工业小锅炉和生活锅炉。重点抓好文登市电业总公司热电厂、威海热电厂等循环水供热改造工程,扩大集中供热范围。
  (四)综合利用余热余压。遵循“梯级利用、高质高用”原则,优先把高品位余热余压用于做功或发电,低温余热用于空调、采暖或生活用热,在建材、化工、热电三大重点用能行业推广余热、余压回收利用。工业窑炉推广余热再利用,鼓励水泥生产企业推广余热回收利用技术,鼓励化工行业推广利用余热回收技术和吸收式热泵余热回收技术,抓好三角集团有限公司硫化工艺余热综合利用项目建设。
  (五)改造电力拖动系统。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型电机,广泛采取高、低压变频调速节能技术、无功补偿、系统改造、机组优化配置和汽轮机直接拖动等措施,加快淘汰落后低效电机、风机、水泵等耗能设备。除同步电机和工艺、场合特殊要求外,全面实施电机变频改造。到“十一五”末,基本完成重点用能企业的高压电机变频改造任务。
  (六)实施建筑节能。积极贯彻落实山东省居住建筑65%设计标准、公共建筑50%设计标准,新建项目从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中间过程监管等方面保证节能标准的实施,推广使用节能利废环保新型建筑材料,到2010年,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90%以上。以既有或在建的具有示范作用的工程项目来引导和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广泛应用。对既有建筑应优化运行管理,有计划地实施节能改造,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
  (七)开展服务业节能。在机关、学校、医院、商场、宾馆、写字楼等场所推广使用节能型家电、办公设备和灯具,加强公共设施中央空调管理,推广使用蓄冷、蓄热及智能控制节能技术,除特定要求外,严格执行夏季空调温度不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的标准。城市照明全面推广使用节能灯,控制照明有效时间。
  (八)推动交通节能。科学制订交通运输发展规划。通过运力结构调整以及发展公共交通与现代物流集约配送,降低运输能耗;鼓励使用醇类燃料、燃料电池等节能环保型混合动力交通工具,倡导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小排量汽车,限制和淘汰能耗超标的交通工具和农业机械设备。
  (九)发展农业节能。大力开展农作物秸秆、畜牧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加快发展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农产品副品资源,大力发展沼气,提高农村沼气入户率,加快以沼气技术为纽带的农村能源建设。大力发展绿色高效生态农业,推广机械化秸杆还田技术,降低化肥、农药施用量。到2010年,全市新建农村户用沼气3万户,秸杆综合利用率达到90%,农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治面积达到75%,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达到95%。
  (十)推行机关节能。各级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节约,在推动建设节约型城市中发挥表率作用。要切实加强节约工作的管理,重点抓好办公楼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公务车节能。办公区域要全面推行绿色照明,尽量采用自然光照明。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的信息共享功能,严格控制纸质文件、简报等的印刷数量,并提倡采用再生纸,倡导双面使用办公用纸。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三、保障措施
  (一)实施“百户企业节能行动”。在全市确定100户企业,进行重点引导和监管,推动企业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
  1.搞好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经贸部门组织协调能源监测机构,对百户企业特别是对列入省重点的45户企业进行能源审计,搞好电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帮助企业优化用电、用水方案,争取年底完成对45户省重点用能企业的审计。企业在能源审计和能量平衡测试的基础上,编制节能规划,争取2007年年底前完成,并认真组织实施。
  2.加强能源计量和统计工作。列入“市百户重点用能企业”的单位都要成立由一把手挂帅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机构,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职能源管理人员,为企业节能工作提供组织保障。要按照《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要求,配备合理、准确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建立和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强化能源计量管理。要搞好能源统计工作,明确能源统计责任人,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用能单位要依法向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如实上报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无论是哪种类型的企业,都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接受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管理,定期报送能源统计资料,接受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采用检查、通报、交流等方式,加强对企业用能状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
  3.加强节能服务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服务新机制,积极引导各类节能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创新思路,拓宽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快开展能源审计、能量平衡测试、节能评估和技术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
  (二)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加强节能领域的产学研合作,开展节能科技攻关,突破一批关键节能技术,研发一批先进节能技术和产品。积极推广应用适合我市产业特点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研究制订和实施行业节能技术改造计划,组织节能产品推介活动,对节能效果显著、具有较强示范作用的重点节能工程,进行重点支持和推广应用。以建材、化工、热电等重点用能行业为重点,确定10家循环经济、10家清洁生产企业为试点示范企业,及时总结推广其先进经验,发挥其典型示范作用,把节能技术改造工作引向深入。结合国家“十大节能工程”和省里提出的“三个一百”(即100项重大节能技术、100项重大节能装备和100项重大节能示范工程),组织实施我市“十一五”期间重点支持和推广的重大节能技术、装备和示范工程。
  (三)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和节能执法监管。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山东省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各级政府要建立节能机构和节能管理队伍,依法开展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企业要参照国际、国内先进能耗水平,结合《山东省重点产品基本能耗定额和能耗限额》,制定和完善重点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大型耗能设备能耗限额标准,逐步建立起完备的节能标准体系。
  (四)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一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对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和综合利用产品给予税收减免优惠;尽快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制定《威海市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支持节能重点项目建设、关键技术的推广和产业化以及淘汰高耗能落后生产能力。各市区、开发区也要根据财力情况安排相应的节能专项资金。二要严格按照《节能目标责任书》要求,落实节能目标考核责任,推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实行一票否决制。对违反国家节能法律法规,严重浪费能源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核制度。对钢铁、有色金属、火电、建材、化工、造纸、纺织等重点耗能领域的建设项目执行能耗标准。凡是工艺技术和设备用能水平达不到有关标准规定,或能耗总量超出辖区内能源消耗总量的项目,一律不准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审查,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由具备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节能评估论证并写出评估报告。市经贸委(市节约型社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各级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备案。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其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措施,务求抓出成效。要成立节能工作领导机构,抓紧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和能源统计体系,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及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节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节能工作要负总责、亲自抓。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建设节约型社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我市“十一五”时期节能目标的顺利完成。

二○○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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