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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3 生效日期: 2007-06-03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鞍政办发[2007]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七年六月三日
关于加强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严格规范项目运行程序,确保项目招投标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成立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市建设项目评审小组),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和市长助理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建委、财政局、监察局和审计局为小组成员单位。市建设项目评审小组负责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和投资额度进行最终审定。
  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指市本级财力投融资建设(包括国家和省财力在我市投融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市政府业务会议研究提出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三、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提出基本功能需求,报市发展改革委。
  四、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有关行业规范提出初步设计委托意见(包括建设功能、规模、标准),报市建设项目评审小组审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中心(以下简称市招标中心)根据审定意见组织初步设计方案(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标。
  五、市建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审查意见报市建设项目评审小组审定后,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负责与设计单位衔接后续事宜。市建委批复扩初设计,设计单位按照批复的扩初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市建委负责施工图审核。市建委对设计概算进行审核,并送市财政局复审后报市长审定。
  六、市招标中心负责依据审核后的施工图、投资额度和项目招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依法组织施工招标。市发展改革委、建委、财政局、监察局和审计局对招标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并对投标资格条件、投标人资格审定、抽取评委和评标监督结论意见进行签字认定,签字认定后方可生效。如有异议,立即中止招标活动。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均不参加招标阶段工作。
  七、成立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标资格预审小组(以下简称市投标资格预审小组),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建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和招标中心为小组成员单位。市投标资格预审小组负责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标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市长审定。市招标中心随机抽取专人受理投标报名。报名截止后,市投标资格预审小组负责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定。
  八、市招标中心负责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库,入库单位在全省甲级招标代理机构中择优并通过谈判方式产生,每年进行一次调整更新。招标代理机构由市招标中心在市发展改革委、建委、财政局、监察局和审计局监督下,在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市财政局根据招标工作需要向市招标中心拨付招标代理费。市招标中心按照招标代理机构工作进度,依据合同向其支付招标代理费。
  九、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最高限价。市招标中心在市监察局的监督下,从市财政审核中心专家库和辽宁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与市招标中心造价人员组成审核小组对最高限价进行审核后,报市长审定,审定同意后,于开标三日前向投标人公布。
  十、要增加和充实专业评标专家库人员,加强对评标专家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全部由专家组成,原则上为7至9人。专家由市招标中心在市发展改革委、建委、财政局、监察局和审计局监督下,从辽宁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每名专家一年内参加市招标中心评标次数不超过三次。
  十一、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之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相关部门人员均通过电子监控系统进行监督和管理。
  十二、中标候选人结果报分管副市长和市长审定,分管副市长和市长审定后,由市招标中心按照规定进行中标人公示,公示时间为三日。如无异议,市招标中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组织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十三、工程项目原设计确有必要进行重大修改而需要追加投资的,应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建委、财政局和审计局提出申请,经各有关部门正式批复后方可实施。对重大变更签证,除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外,需上述部门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
  十四、以往市政府有关文件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五、鞍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项目由市招标中心进行招标。
  十六、本规定由市招标中心负责解释。
  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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