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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20 生效日期: 2007-07-2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梧政办发[2007]170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梧州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梧州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就业政策,扩大就业政策扶持范围,健全就业援助制度,认真做好我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切实帮扶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援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就业为重点,通过入户调查、分类指导、政策帮扶、跟踪服务等措施,积极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帮助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达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二、工作目标
  8月底前,通过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确保全市城镇具有法定劳动年龄、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基本实现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
  三、援助对象
  全市城镇家庭中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适龄劳动力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
  四、零就业家庭的认定
  (一)认定条件
  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无1人就业或1年内家庭成员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时间累计不足3个月(含3个月)或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困难家庭。
  (二)认定程序
  1.符合条件的家庭,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失业证等有效证明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填写《零就业家庭申请援助登记表》一式3份(见附件)。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收到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并在《零就业家庭申请援助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
  3.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认定,在《零就业家庭申请援助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章后,一份报市劳动保障部门,一份存档,一份交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家庭。
  4.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对辖区内零就业家庭的人口构成、户籍、成员下岗失业时间及就业情况建立台账,指定专人负责,提供跟踪服务。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
  (1)家庭成员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本人不应聘而造成不就业的。
  (2)在认定为零就业家庭后,家庭成员中已有1人以上(含1人)就业的。
  (3)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连续3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
  五、援助措施
  零就业家庭大部分属就业再就业特困对象,就业再就业的难度大,而且家庭生活困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援助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超常工作措施实施援助。
  (一)入户调查,摸清底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辖区内零就业家庭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清辖区内零就业家庭户数、人数和援助对象等,建立零就业家庭档案。
  (二)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三)各级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对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可按照公益性岗位安置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四)鼓励用人单位招用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对公益性岗位、各类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安置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五)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再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六)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一次免费职业培训。对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并推荐就业成功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
  (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在劳动力市场设立“零就业家庭服务专窗”,为其成员提供失业登记、就业指导、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项目的“一站式”服务。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要从组织创业培训、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及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方面提供“一条龙”服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是今年我市就业再就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具体措施。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把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抓细抓实。
  (二)分工协作,明确职责。我市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援助工作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1.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完善落实扶持政策,认真做好零就业家庭的审核认定等基础性工作,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活动,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具体负责援助工作的实施。
  2.财政部门要为零就业家庭按规定落实就业再就业补助政策,及时拨付各项补贴资金。
  3.工商部门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和再就业。并增强服务意识,设立专门窗口,开辟绿色通道,为零就业家庭自谋职业、申办个体工商户提供相关法律政策和信息咨询服务。
  4.税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零就业家庭各项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及时发现和解决税收减免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5.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针对零就业家庭的各类乱收费行为,保证收费减免和价格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有关规定,免收管理费、证照类、登记类的各项事业性收费。
  6.工会、妇联组织要协助政府认真做好零就业家庭的就业再就业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多渠道提供就业信息,千方百计为零就业家庭创造就业机会,提供就业援助。
  (三)广泛宣传,形成合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就业援助工作。劳动保障、新闻、财政、工商、金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帮助零就业家庭就业的氛围。
  (四)跟踪服务,及时总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跟踪服务,及时发现新问题,调整工作思路,总结工作经验,提高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稳定性,保证各项政策的全面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9月10日前将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总结报市劳动保障局。

附件:零就业家庭申请援助登记表

家 庭 基 本 情 况 户主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再就业优惠证号 失业证号
文化程度 职业资格 (职称)等级 家庭成员总数
户  籍 所在地 家庭 住址
家庭经济 来源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失业保险金 ○最低生活保障金        ○其他 家庭月收入元 人均
家 庭 成 员 情 况 姓名 与户主 关系 性别 出生 年月 学历 就业 状况 失业证号 职业资格 (职称)等级 择业意向
申请援助项目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公示意见                            审核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意见                             审核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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