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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民营经济总量统计核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3 生效日期: 2007-07-13
发布部门: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2007]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关于加强和规范民营经济总量统计核算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民营经济总量统计核算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民营经济的发展,掌握民营经济发展动态,真实、准确、全面反映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状况,给各级党委、政府指导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为全市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投资决策提供服务。我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民营经济统计核算的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民营经济统计核算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民营经济总量的核算
  民营经济总量是衡量民营经济发展总规模的一个重要指标,反映民营经济发展状况主要是与国民经济总量即地区生产总值来进行比较的。鉴于地区生产总值核算与目前民营经济管理部门统计口径范围的差距和核算方法的差别,为准确真实的统计我市民营经济的总量,特规定如下:
  1、民营经济总量核算的基层单位是县(市、区)开发区一级。
  2、民营经济总量核算结果由民营经济管理部门实施的民营经济统计结果和政府统计部门核算的有关民营经济增加值组成。
  3、县级政府统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原则核算的应列入民营经济总量核算范畴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产业:农村居民家庭经营的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的增加值;
  第三产业:房地产业中的居民自有住房虚拟折旧和其他服务业中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民办非企业类的科研、卫生、教育及提供公共事业服务的单位创造的增加值;根据2004年经济普查后国民经济核算的规定,将原列入金融业的居民利息支出分解到各次产业中的增加值。
  4、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共同收集、核算和上报民营经济总量,市统计局、市中小企业局共同审定发布。
  二、 民营经济统计范围
  (一)概念
  民营经济是指对除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统称,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二)统计范围
  民营经济的统计范围包括:国有民营、集体民营、混合经济、港澳台商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办企业、村(村民小组)办企业、联户(股份合作、合伙)办企业、户办企业(包括城市和乡村个体工商户和个体运输户)。
  (三)统计条件
  凡列入民营经济统计范围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组织、场所、设备和生产经营人员;
  2、常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从事季节性生产经营活动,但全年开工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3、具备独立核算条件,能够独立计算收入、支出、盈亏情况;
  4、个体运输户,应持有车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运证》(货运、客运、出租车等营运车辆持有运管处(所)或客运办颁发的营运证)。
  (四)其他有关规定
  1、除建筑企业由企业所属地统计以外,跨地区联营企业、东西合作企业等,由企业所在地统计。
  2、承包、租赁给个人经营的集体企业,列入个私经济统计。
  3、凡属民营性质举办和管理的各类交易市场,其各项经济指标,由摊位租赁费和该民营企业在该交易市场中自办企业的经营额两部分累加而成。
  4、改制后自然人所占股份超过50%的原国有和二轻企业,必须按时向所在地的统计站和乡(镇、办)企业办公室报送统计报表。
  三、工作分工
  (一)全市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制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定期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综合汇总、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民营经济综合统计资料,并负责填报民营经济的增加值、民营工业、建筑业、房地产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情况以及固定资产民间投资等情况。
  (二)市工商局负责填报民营企业、个体经营户个数、从业人员等情况。
  (三)各县(市、区)经委、二轻局要配合各县(市、区)中小企业局工作并提供改制企业的有关资料。
  (四)各县(市、区)中小企业局要将所在地的国有改制后企业(包括原二轻企业)的数据详细摸底统计。并负责测算所在地有关科教、卫生、房地产等漏报的数据,同时向当地统计局报送。
  (五)各乡镇统计站要将各乡镇一产等相关统计数据提供给各乡镇企办;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结合原有的统计制度,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民营经济统计指标体系。
  (六)完善民营经济统计核算及经济评价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市中小企业局要会同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民营经济统计核算办法,及时准确提供民营经济发展数据,掌握民营经济整体运行情况,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四、 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民营经济统计工作作为民营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充实工作力量,明确职责分工,建立稳定顺畅的工作渠道,共同做好民营经济统计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支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为业务培训、工作部署、数据收集和处理等创造必要的条件,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二)尽快制定统计实施方案。各县(市、区)中小企业局要联合有关部门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克服困难,把民营经济统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组织好、协调好、实施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民营经济统计工作,指定有关科室和人员具体负责民营经济统计报表的填报。
  (三)认真做好培训工作。市统计局、中小企业局要负责及时组织好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和单位统计人员及基层统计站、企办主任的业务培训,使之准确掌握报表制度和填报方法,保证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严肃性。要按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填报统计数据,做到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报、漏报和迟报。坚持质量第一,确保调查对象全面,统计内容完整。统计部门要对报送资料的时间、质量进行登记,对各级综合汇总数据要认真审核把关,确保调查数据的质量。
  (五)要创新经济方法,改进数据采集方式,拓宽资料搜集渠道,充分利用网络信息交换平台,减轻基层报表负担。使工作由被动向主动转变、由浅向深转变、由传统向创新转变。
  (六)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统计部门要定期公布民营经济有关统计数据。对上报的民营经济统计数据要进行认真的分析评估,并作为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的重要依据。(具体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由市中小企业局另发)
  五、 民营企业统计的有关要求
  (一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凡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一经查实,取消企业或行政管理部门各项荣誉及企业家评比资格,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各地民营经济行政管理部门在向上级民营经济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民营经济统计资料时,报同级统计部门一份。
  (三)《城市民营企业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中的各项数据必须从企业原始记录取得。要逐步对个人独资企业和符合统计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建立名录库,严格按照《制度》进行统计,不得随意扩大统计范围和虚报数据。
  (四)填表要求和指标解释,除《制度》已有说明外,应以国家统计局制发的有关要求、解释为准。
  (五)统计数据上报后,原则上不予更改。
  (六)《制度》的填报数据一律按规定的计算单位填列,小数点后四舍五入不保留小数。
  (七)《制度》所列月报于月后5日前、年报于次年1月25日前报市中小企业局,上报的年度报表装订要整齐,内容要齐全。包括以下几部分:
  1、各民营企业主管部门的统计年报报告文件。
  2、报表封面。
  3、统计分析报告。
  4、统计年报的全套报表。
  5、输入统计年报数据的计算机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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