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上海市教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本市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1 生效日期: 2007-06-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上海市教委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劳保技发[2007]27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9号)的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校企合作院校的申报认定  
  (一)申报条件   
  申报开展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院校(以下简称校企合作院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为本市应用类本科高校、高职院校或国家级重点中职学校;  
  2、培养专业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技能应用型人才为主要培养目标,有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与培养专业相配套;   
  3、具有较好的办学条件,较强的双师型师资队伍;  
  4、具有与企业开展合作办学的经验。   
  (二)申报程序   
  1、申报材料。由院校提出申请,申报院校应提供院校基本情况材料,填写《校企合作院校申请表》。   
  2、申报受理。本市每年定期受理校企合作院校的申报。本科高校、高职可直接向市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报;行业及区县举办的中职学校应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协调指导委员会审核后,上报市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3、组织评估。市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可委托专业理事会或其他社会评估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开展校企合作的院校进行评估。   
  (三)认定挂牌   
  市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估意见,在综合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需求等情况的基础上,对校企合作院校及专业进行认定,认定有效期限一般为两年(有效期满后须重新申报)。对经认定的校企合作院校及培养专业,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协调指导委员会对认定开展校企合作的本科高校、高职加挂“上海××技师学院”牌子,中职学校加挂“上海××高级技工学校”牌子。
  二、校企合作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校企合作项目的审核   
  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实施前,院校应与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培养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并共同制定《培养实施方案》。协议书和培养实施方案经专业理事会评估后,报市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合作培养的目标和要求、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培养实施方案应结合专业教学要求、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技能要求,主要内容包括:合作办学专业、办学模式、培养规模、专业课程设置、师资和实训的安排、配套证书、费用预算等。对三年制校企合作的培养实施方案,还应明确以招收家庭困难学生为主,实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定单式培养等校企合作培养方式。   
  (二)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要求   
  1、纳入网络管理,规范操作程序。院校实施校企合作项目,应按照本市补贴培训相关规定,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录“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的手续,纳入网络管理。   
  2、落实培养方案,强化技能实训。校企合作院校应按照培养实施方案,调整课程设置,强化技能实训。实施“一年制”校企合作培养的,学生到企业实训时间应不少于整个培养课程的三分之一;实施“三年制”半工半读校企合作培养的,学生每学年到定向企业实训时间原则上平均不少于3个月。   
  3、组织技能鉴定,落实证书配套。校企合作培养纳入本市“双证书”制度的实施范围。对校企合作项目的职业技能鉴定,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校企合作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4、搞好就业服务,促进校企对接。本市公共就业服务部门配合院校积极做好对校企合作培养学员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开业指导、用工备案等就业服务工作;同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上海公共招聘网”等平台,做好技能人才需求的汇集、整理、发布工作。   
  (三)校企合作项目的督导评估  
  建立校企合作项目督导评估制度。市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可委托校企合作专业理事会或其他社会评估机构,对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督导评估,确保校企合作办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对督导评估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校企合作院校,市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应责令其整改;问题严重的,取消校企合作“技师学院”或“高级技工学校”资格。
  三、校企合作工作的指导与管理   
  (一)专业理事会的指导服务   
  专业理事会受市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委托,为校企合作双方做好以下相关指导服务工作:   
  1、根据本行业的发展需求,提出技能人才需求和岗位技能要求;   
  2、对申报开展校企合作的院校及专业提出评估意见;   
  3、指导校企双方制定合作培养方案,对培养方案提出评估意见;   
  4、指导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配合做好课程调整改革和“双师型”教师培养等工作。   
  (二)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的指导管理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指导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应组织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提供职业标准、公共实训和就业服务,做好对有技能提升需求的在职职工参加校企合作技能培训的过程管理和质量监管工作。   
  教育部门应指导推动院校开展校企合作,推进校企合作的课程和教学改革,加快“双师型”教师培养,做好“一年制”和“三年制”校企合作培养的招生管理和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四、校企合作的经费保障   
  开展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需要调整课程设置、增加技能实训内容和时间,在不增加学员学费的前提下,所增加的培养费用按照“政府专项经费补贴一点、定向企业支付一点”的方式加以解决。   
  (一)有关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校企合作提高动手能力培养的实训补贴   
  市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补贴校企合作在提高学员动手能力上增加的实训费用。   
  1、校企合作院校的技能培训费补贴。按照本市职业培训补贴的操作办法,根据校企合作实际需要增加的费用,经市物价局监审同意,实行校企合作培养预备技师(高级工)的,按每人一般不超过2000元标准予以培训费补贴;实行校企合作培养预备高级工(中级工)的,按每人一般不超过1500元标准予以培训费补贴。   
  2、校企合作定向企业的实训运作费补贴。对校企合作全日制学员到定向企业进行实训,实训期间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予以企业场地设备、物耗能耗等实训运作费补贴。   
  3、参加半工半读校企合作的困难家庭学生的实训费补贴。对参加三年制半工半读校企合作项目的家庭困难学生,在企业实训期间按照本市青年职业见习的补贴标准执行。   
  4、其他费用。公共实训基地的运作费,为全日制学员在企业实训期间统一购买综合保险的费用,以及专业理事会开展校企合作评估、评审和指导服务的工作经费。   
  (二)相关职业教育经费支持校企合作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1、职业教育专项资金和城市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双师型教师的培养费用、校企合作课程的调整和开发费用、学校开放实训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等。   
  2、本市各项“助学奖学金”用于资助校企合作项目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校企合作全日制学生。   
  (三)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规定安排使用支持在职人员技能水平的提升   
  企业通过校企合作培养一线岗位上的在职职工,使其取得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除按规定享受现有政府培训经费补贴以外,其余培训费用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