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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确保防治“非典”货物运输畅通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5 生效日期: 2003-05-15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3]5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计委、公安厅、交通厅、卫生厅、国内贸易办、监察厅: 
  根据自治区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部、商务部、卫生部《关于确保防治“非典”货物运输畅通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确保防治“非典”货物运输畅通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一段时间以来,为加强“非典”防治,一些地方实施了对交通运输工具消毒和有关人员体检等工作,对防止疫情的蔓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协调和规范,在一些地方出现了重复消毒、体检等现象,导致车辆长时间排队,运输周期加长、成本增加等问题,影响了市场供应和“非典”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为进一步做好防治“非典”工作,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保证粮食、蔬菜、肉蛋奶等生活必需品和防治“非典”药品等重要货物运输的畅通,对做好防治“非典”工作,保证市场供应和保持社会稳定权为重要。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的精神上来,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确保防治“非典”货物运输的畅通。 
  二、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任何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置检查站、卡,严禁以防治“非典”为由阻断交通,严禁在行政区划交界处实行交通管制;严禁对辖区以外的车辆进行劝返;严禁对车辆强制消毒收费;严禁对人员强制体检收费。 
  三、规范车辆消毒和人员体检工作。对运输粮食、蔬菜、肉蛋奶等生活必需品和防治“非典”药品等货物的车辆和人员,必须进行消毒和体检的,由始发地和目的地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运输途中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再对车辆、人员进行检查、消毒,以减少中途滞留,确保运输畅通快捷。 
  四、明确职责,保证货畅其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调整警力,合理安排勤务,加大路面巡逻,对运送生活必需品和防治“非典”药品等重要车辆出现的交通事故,要快速出警、快速勘察、快速处理,对发现阻断交通的,要立即疏导,不得延误。各级交通部门要调整运力,合理安排运输工具,确保各项运输任务的完成,并保证绿色通道畅通,对挂有交通部制发的《防非典物资运输特别通行证》的运输车辆免检通行,免收车辆通行兼并行驶军车通道。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控,根据市场需求组织货物运输,及时供应。各级卫生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消毒、体检的工作效率,保证运送防治“非典”货物的重要车辆安全、快捷通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查处设卡乱收费和强制消毒收费、强制体格收费行为。 
  五、各级计划、价格、公安、交通、商务、卫生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协同行动,扎实工作,对影响货物运输畅通的事件,要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及时查处。对拒不纠正,情节恶劣,问题严重的,要提请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法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交通部 
商务部 
卫生部 
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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