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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7 生效日期: 2003-07-17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赣府发[2003]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确定的战略部署,围绕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理顺省。市、县、乡的分配关系,创新加快发展的动力机制,调动各地做强做大财政的积极性,不断壮大财政实力。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保证各级财政平稳运行,财力调整主要通过增量进行,保证各级既得利协。 
  2.财力分配进一步向县乡倾斜,省市两级通过体制改革调整的财力主要用于支持县乡。 
  3.确保省级财政有适当的宏观调控能力,为省委、省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提供财力保证。 
  4.坚持谁发展、谁受益,发展快、多受益的原则,充分激发各级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活力。 
  (三)总体目标。 
  1.建立充满生机活力、持续快速发展的财政增长机制,各地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明显提高。 
  2.全省财政总收入占GDP比重逐年提高,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提高。今后5年,全省地方财政收入年均增幅由前5年的9.2%提高到15%;人均地方财政收入在中部地区排位前移,进入前列;财政总收入翻番,力争突破500亿元。 
  3.今后5年,全省县乡地方财政收入年均增幅由前5年的4.7%提高到12%以上;90%以上的县财政总收入过亿元,50%以上超过2亿元,过5亿元的超过10%;县级财政实现收支平衡,不出现新的赤字,并逐步消化历年赤字,县乡财政困难状况明显好转。 
  4.实现“五个确保”: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家标准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确保机构正常运转,确保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到位,确保维护社会稳定支出需要,确保教育、支农、科技支出增长达到法定要求。 
  二、主要内容 
  (一)创新发展动力机制,鼓励各级做大“蛋糕”。 
  1.凡省直接引进、安排以及中央和省属企业跨市、县(区)投资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不含电力企业、南昌卷烟厂和省冶金集团所属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实行省与落户地分享,省分成10个百分点,落户地分成15个百分点。其他税收除上交中央和省以外,全归落户地。自引进项目投产起3年内,省财政每年安排一次性专项资金,适当补助引进项目的单位。大中型工业企业的标准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标准执行(下同)。 
  2.鼓励省内大中型骨干企业经批准创办以主体企业、龙头产品为核心,以专业化协作配套、产品延伸加工为主要内容,以独资、合资、合作、嫁接改造为主要形式的特色工业小区。经省政府批准的特色工业小区内新引进的项目所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前2年50%、后3年30%留给工业小区管委会。 
  3.鼓励做强做大省直属工业园区。省直属工业园区新引进的项目所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和营业税归省级,除上交中央和省以外的其他税收归当地。增值税25%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和营业税,前5年80%、后5年50%留给工业园区管委会。 
  4.对于省财政直接受益的江铃、南昌卷烟厂和省冶金集团所属企业在省内投资的新办企业和创办的特色工业小区,其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归省级。当地政府在土地。规费等方面给予了特别优惠政策的,用货币量化成“虚拟股份”,依照其占投资总额(含“虚拟股份”)的比重,由省和当地政府分享新办企业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 
  5.鼓励县乡到市、县工业园区发展项目。设区市工业园区中由县乡引进并开发的工业项目、县工业园区中由乡镇引进并开发的工业项目所缴纳的除上交中央和省以外的税收,县、乡政府按一定的比例和期限参与分成。具体的分成比例和期限由各地自行确定。 
  6.鼓励市县加快发展。从2003年开始,省财政每年至少筹集3亿元资金,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划分不同的档次,奖励实现了“五个确保”、经济发展快、当年税收收入增幅高的县;同时,对所辖县实现了“五个确保”的设区市本级,给予适当奖励。随着省级财力的增加,今后这部分奖励资金还将逐步增加。 
  7.建立项目多元化投资机制。对财政参股的专项资金,按照“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模式管理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促进经济加速发展。 
  (二)调整现行体制,增强县乡财政实力。 
  1.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其他资源税和印花税省级得40%部分的增量全部下放给县级,增量部分省级不再参与分成,设区市本级原集中部分其增量也相应下放。 
  2.耕地占用税省级不再分成,全部留给县级。 
  3.省政府原定2001年8月至2004年市县暂免上交省级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20%部分的政策,顺延至2007年底。 
  4.市县经营城市土地的总收入,集中1%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由市县财政建立专户管理此项资金。在每宗土地成交并收到第一笔资金后的一个星期内,按成交额的1%将资金缴入专户。省财政对专户实行监管。 
  5.除省直接引进、安排以及中央和省属企业跨市、县(区)投资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江铃、南昌卷烟厂和省冶金集团所属企业新建投产企业以及“返城进区”企业外,对其他新建投产大中型工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实行省与当地分享,其中省级分成5个百分点,当地分成20个百分点,省级所得部分作为对市县实行激励政策的资金来源。 
  6.电力企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上划省级,各市县保留存量,增量部分实行省与市县“五五”分成。对市县分成的增量部分,分市、县核算。 
  三、配套措施 
  1.动力与压力并举,促进困难县加快发展。省市两级财政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在困难县自身努力的基础上,帮助困难县基本实现国家标准工资按月足额发放、机构正常运转、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到位和社会稳定支出需要,以及教育、支农、科技支出增长达到法定要求。除此之外,困难县的其余支出主要靠自身加快发展、增加财力解决,发展快的给予奖励。 
  2.加强对市、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 
  (1)进一步改革现行的市、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创新发展动力机制。设区市对县、县对乡镇实行激励机制,制订奖励办法,对实现“五个确保”和财政收支平衡的县、乡给予奖励,调动县乡加快发展。做大财政“蛋糕”的积极性。 
  (2)设区市对所属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县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报设区市政府批准。 
  3.加大改革力度,规范财政管理。 
  (1)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依法治税,依率计征,应收尽收,严格税收入库级次,提高收入质量。 
  (2)按照公共财政原则,调整优化支出结构,规范财政资金供给范围,制定科学合理的定员、定额标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3)全面建立财政“工资资金专户”,实行工资统发,提高工资发放保障能力。 
  (4)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严格实行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统管,集中财力办大事。 
  (5)全面推行部门预算改革,实行财政综合预算,编制部门预算时先安排预算外资金,不足部分再安排预算内资金。 
  (6)加快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扩大试点范围,规范财政收支行为。 
  (7)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加大财政直接支付力度。 
  (8)强化财政监管,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基期年确定为2002年,上述办法从2003年1月1日起实行。有关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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