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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30 生效日期: 2007-05-30
发布部门: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忻政办发[2007]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彻底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促进全市安全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省政府《关于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发[2007]12号)和“5.19”全省集中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集中开展为期3个月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认真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深入研究制约全市安全工作突出问题的基础上,根据部门职责划分,采取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条块结合的办法,以部门联动、联合执法为切入点,强化领导,分级负责,真抓实干,严查重处,采取果断措施,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部位各类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坚决维护人民的利益、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权威。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加大资金投入,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整改到位,重特大安全隐患根治彻底,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三、排查整治的重点
  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十个重点:1、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隐患;2、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贮运中的安全隐患; 3、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贮运过程中的安全隐患;4、人员密集场所各类消防和火灾安全隐患;5、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和铁路交通安全隐患;6、各类工商贸企业安全隐患;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隐患;8、农机、水利、建筑工程安全隐患;9、学校、医院、旅游及公共娱乐场所安全隐患;10、其它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的安全隐患。隐患排查既要重视查现场、设施设备等硬件隐患,又要重视查责任制、制度建设、教育培训、技术技能等软件方面的隐患。  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情况和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的情况。
  四、组织领导
  此次行动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组:
  组  长:白培中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忠福 市纪检委副书记、监委主任
  杨天桐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福弟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韩  春 市煤炭工业局局长
  郝兴仁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郭齐鸣 市公安局局长
  李忠有 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成员单位:经  委、国资委、教育局、公安局、市监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商务局、文化局、卫生局、环保局、广电局、 旅游局、煤炭局、安监局、国土局、工商局、药监局、质监局、气象局、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小企业局、忻州日报社。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办,具体负责专项行动期间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李福弟局长兼任,联系电话:0350―3142113。
  五、工作分工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监督、多方参与联动”和“谁主管、谁负责”以及“属地管理”原则,坚持市、县乡、村、企同步进行。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市安委办负责组织对全市各行业专项行动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具体分工:
  煤炭局、煤监局负责做好煤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安监局负责做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经委负责做好煤焦运销、电力和工业企业及铁路道口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交通局和铁路部门负责做好客运车站(码头)公路、铁路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公安局负责做好社会治安、民爆物品以及各类大型聚集活动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劳动局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劳动用工方面的排查整治工作;
  交警支队负责做好道路交通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消防支队负责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大型商场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对私开滥挖、越层、越界开采矿点的打击取缔;
  质监局负责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旅游局、宗教局负责做好旅游景区(景点)、度假村(区)、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寺庙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教育局负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文化局负责做好文化市场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工商局、卫生局、药监局负责做好食品卫生、营业场所、医院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商务局负责做好内外贸企业、成品油经营和酒肉类经营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国资委负责做好全市国有工矿商贸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中小企业局负责做好集体和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林业局负责做好森林防火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农机局负责做好农用机械车辆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建设局负责做好城市公交客运车辆、煤气、供水、建筑施工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环保局负责做好环境污染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气象局负责做好防雷电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水利局负责水利建设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六、阶段划分和时间安排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5月20日至6月30日)
  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都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坚持排查与整治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坚决把各种隐患排查出来。对发现的各类隐患,要在落实整改上下功夫,对应当马上纠正的要立即纠正;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各单位要按照安全隐患分级、分类标准,详实填写《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表》、《较、重、特大安全隐患报告表》;市有关主管部门、县(市、区)政府填报《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改情况汇总表》,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逐个登记造册。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检查督促各基层单位认真实施隐患整改,提高隐患整改率。
  (二)县市政府检查验收阶段(7月1日至7月25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成由政府分管领导、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检查验收组,对各行业、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重点是“五查”: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三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四查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五查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组织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对在专项行动中查出的安全隐患不认真整改、整改不彻底不达标或弄虚作假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凡拒不改正的一律视为违法生产,依法予以彻底关闭。各县市区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于7月30日前报市领导组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备案
  (三)市级抽查验收阶段(7月26日至8月10日)
  由市政府组织人员以不少于全市企业总数50%的比例,对各县市区集中治理专项行动成果进行抽查验收,内容包括:各级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情况;安全生产治本之策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煤矿“两个攻坚战”和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渔业、农机等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重大事故及瞒报事故的查处情况等。
  (四)省级重点督查阶段(8月11日至8月20日)
  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督查组对我市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并对近三年来发生过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的县市进行重点督查。
  (五)“回头看”再检查巩固提高阶段(8月21日至9月30日)
  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从8月底开始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严防出现反弹。主要检查企业和地方政府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同时,对在集中治理专项行动中组织严密、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县(市)和市直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差距明显,问题严重的,要通报批评,严肃处理。要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建立起“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隐患整改长效机制,确保隐患排查整治活动逐步走向深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采取企业自查、行业全面检查、市领导组办公室组织督查的办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有患必除、确保安全”的思想,按照“明确政府责任,明确排查重点,明确排查任务,明确责任追究”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实际,抓紧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于5月25日前报市领导组办公室。要认真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做到全面彻底,不留死角。一是要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主体责任。各基层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主体,对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要精心组织、广泛发动、全面排查,切实把各类安全隐患排查出来,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落实计划,确保整改到位。在这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过程中,对工作不认真、不查不报,或瞒报较、重、特大安全隐患,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要严肃责任追究。二是要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管责任。市煤炭、安监、煤监、国土、劳动、公安、建设、交通、质监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具有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所属单位的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改,要认真履行动员部署、跟踪、督查、统计上报的工作职责。三是要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领导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在这次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改工作中要亲自挂帅,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协调好排查、整改进程。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深入矿井排查隐患。统一部署、广泛动员,靠前指挥,保证工作落实到位。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不是一劳永逸的,只要有生产,安全隐患就会出现。因此,在隐患排查整改上必须打持久仗,一刻也不能放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突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重点企业,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整改原则,及时整改,确保安全隐患的彻底消除。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公示制,让群众都知道那个企业存在隐患、存在隐患的地点、部位和该企业的整改态度及督办单位的监督力度,不放过一个安全隐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活动的组织协调,建立调度、督查、通报、考核等工作机制。要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实行隐患排查、整改、验收签字制度。对活动开展不力、隐患排查不到位、应上报而未报、应列入整治重点而未列入,以及整改治理不及时、达不到要求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坚决依法严肃查处。
  ( 三)配合联动,严格执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各牵头部门在具体抓好有关工作的同时,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相关配合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合好牵头部门工作;其他部门要认真抓好本系统、本部门的整治活动,确保取得实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逐个研究和论证整改意见,逐个建立整改责任制,逐个落实经费、人员和措施,逐个攻坚克难,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法对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隐患严重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责令关闭。对于因为这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快进度,促进落实。要把这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与当前全市开展的整合组建大煤矿或区域性地方煤炭集团、治理整顿非法储售煤场、落实第三批整顿关闭煤矿任务这三项重点有机结合起来,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各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把精力放在这三项工作上,继续做好下一步工作。按照省政府的要求,采矿许可证必须于5月30日前办理完毕,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于7月31日前办理完毕,煤炭生产许可证必须于8月31日前办理完毕。各产煤县市要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办证期限,加快办证进度,对逾期没有办理的,一律依法实施关闭。与此同时,由20―30个煤矿整合组建为2―3个大集团公司工作要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要在前一段治理整顿非法储售煤场取得明显实效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力度,巩固成果,扩大战果,促进全市煤炭流通秩序健康持续发展。
  (五)广泛发动,群防群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传真号码、举报信箱、举报电子邮箱,并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公布,畅通渠道,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对接到的举报要立即进行核查,并认真记录每一件举报的举报时间、地点、受理人、处理情况等。对举报属实的,要及时兑现奖金。同时,要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坚决依法严惩。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紧紧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安全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营造全民参与隐患排查整治活动的良好氛围。
  (六)大力宣传,舆论监督。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传播媒介和宣传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开辟专栏,明查暗访,广泛深入地对这次整治活动进行宣传报道。特别是要对存在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单位和场所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利用典型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安全与发展经济的关系,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OO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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