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长府办函[2007]45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长府发〔2001〕46号)精神,我市从2001年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缴纳。从2002年起,我市陆续出台了年底双薪、出勤奖和岗位责任制及津贴补贴(即阳光工资)等政策,导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构成发生较大变化。为规范医疗保险基金缴费,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纳,缴费基数口径暂不调整,以后年度视情况再逐步予以调整。
二、本通知所指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按照国家工资政策发放的工资项目,不含地方出台的各种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和奖金、双薪等。
三、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调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