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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编纂出版乌鲁木齐市地名词典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9 生效日期: 2007-05-29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7]152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关于编纂出版乌鲁木齐市地名词典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编纂出版乌鲁木齐市地名词典实施方案

  为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积极推进我市地名标准化进程,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函〔2005〕122号)精神和市人大十三届四次会议《关于出版〈乌鲁木齐地名词典〉的议案》(第1106号),结合实际,制定编纂《乌鲁木齐市地名词典》(以下简称《词典》)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协调推进,确保《词典》资料翔实、内容丰富,积极推进地名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不断拓展地名服务领域,努力体现先进文化的要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编纂出版《词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地名词典编纂委员会(以下简称编纂委员会)。成员如下:
  主 任:隋吉平 副市长
  副 主 任:魏 毅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李占清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凤云 市民政局局长
  委 员:高 柳 市经委主任
  马伊磊 市建委主任
  牙合甫吾买尔 市民宗委主任
  张新平 乌昌财政局局长
  艾克拜尔?吐尔洪 市人事局局长
  乔 泉 市市政市容局局长
  辛建军 市国土局局长
  古丽?阿不力木 市旅游局局长
  秦继军 市水务局局长
  赛福鼎?艾则孜 市交通局局长
  嵇广江 市林业局局长
  李永胜 市文化局局长
  张亚南 市农牧局局长
  张建忠 市体育局局长
  李建声 市教育局局长
  王北疆 市卫生局局长
  何卫刚 市商务局局长
  周 群 市煤炭局局长
  赵建国 市档案局局长
  陈志敏 市统计局局长
  田经涛 市史志办主任
  武永胜 市编委办主任
  卡力?吾汉 乌鲁木齐县副县长
  苏晓春 天山区副区长
  苏国仁 沙依巴克区副区长
  陈浩东 新市区副区长
  李新奕 水磨沟区副区长
  刘 莉 头屯河区副区长
  张 英 米东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杨志明 达坂城区副区长
  张德中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复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纪工委书记
  雷 霞 经济技术开发区调研员
  编纂委员会职责:研究制定编纂《词典》的政策、措施、具体方案;协调解决编纂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定期检查、指导编纂工作的实施。
  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张德中兼任。
  办公室职责:负责编纂《词典》的日常工作;掌握编纂《词典》工作进展动态,及时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工作;负责编纂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承办编纂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市民政局除负责《词典》编纂日常工作外,负责培训编纂人员,协调、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的编写工作,指导各区(县)完成行政区划和居民地名称的编写、审定工作,组织各相关单位完成统稿、审改和审定工作。
  (二)市旅游局、市文化局负责名胜古迹、纪念地、旅游地名称的编写、审定工作。
  (三)市建委、市市政市容局、市交通局负责交通设施名称的编写、审定工作,包括城市道路、公路、桥梁、隧道、车站等。
  (四)市国土局、市经委、市煤炭局负责自然实体名称和矿产能源等设施名称的编写、审定工作。
  (五)市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名称的编写、审定工作。
  (六)市林业局负责公园、广场等地片名称的编写、审定工作。
  (七)市史志办负责各类行政区划名称中历史演变的审定工作。
  (八)市民宗委负责词典中部分名称的翻译和审定工作。
  (九)市农牧局负责草原等生态类自然实体名称的编写和审定工作。
  (十)市体育局负责体育设施名称的编写和审定工作。
  (十一)市人事局、市编办负责具有地名意义的行政、事业单位名称的编写和审定工作。
  (十二)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负责本系统内具有地名意义单位名称的编写和审定工作。
  (十三)市档案局负责为编纂成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的查询、服务和审定工作。
  (十四)市统计局负责地名词典中相关数据的审定工作。
  (十五)各区(县)和两个开发区负责完成本辖区内行政区划和居民地名称等的编写、审定工作,以及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所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编纂目的
  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广大读者提供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划等人文和自然地理实体的标准地名,提供查阅地名的相关内容和信息,促进乌鲁木齐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区内外和国际文化交流服务。
  五、收词范围和基本内容
  《词典》收词范围为新中国成立后乌鲁木齐市范围内主要的现行地名和曾用地名。包括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城市道路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重要交通水利和能源设施名称、革命纪念地、风景旅游地、名胜古迹、旧地名等名称。词典共选收地名5000条左右,约150万字,出版16K精装本,公开发行。
  《词典》每条词目的基本内容包括地名的标准汉字书写、规范的罗马字母拼写,地名的语言含义、由来和演变,位置、隶属,相关的自然、人文或其它重要特征。同时,还将编入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划图和地形图及各区(县)行政区划图和城区街道图。选编全市代表性的地名景观照片100幅左右。后附地名的汉、维吾尔两种文字对照表、行政区划简表和地名首字检索表。地名词典引用的统计资料截至2008年12月31日。
  六、编纂步骤
  编纂《词典》工作主要分为组织动员、收集资料、编写初稿、讨论统稿、研究审改、审定出版等六个阶段。
  第一阶段:组织动员(2007年6月至2007年8月)
  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乌鲁木齐市地名词典编纂方案》和《乌鲁木齐市地名词典编纂方案细则》。各区(县)和编纂成员单位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拟定本单位编纂的实施方案。各区(县)应层层进行动员,将工作落到实处。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举办全市地名词典编纂培训班,以提高地名词典编纂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各区(县)和编纂委员会成员单位都要确定一至两名熟悉地名工作,具备一定编写水平的人员,负责本辖区或本单位有关词条的组稿和编写工作。
  第二阶段:收集资料(2007年9月至2007年11月)
  各区(县)和编纂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根据《乌鲁木齐市地名词典编纂方案细则》的要求,广泛收集相关资料,做好地名词条的选收工作,同时确定收录的地名名称和数量。
  第三阶段:编写初稿(2007年12月至2008年5月)
  各区(县)和编纂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初稿编纂工作,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进行专业条目的初编工作。同时,完成相关各类地图的编绘工作和地名景观照片的拍摄工作。
  第四阶段:讨论统稿(2008年6月至2008年11月)
  根据地名词典编纂进展情况,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初编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按照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组织讨论统稿,完成初稿的编纂工作。
  第五阶段:研究审改(2008年12月至2009年5月)
  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和领导集中研究和解决编纂中出现的一些重要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地名词典的科学水平和编纂水平,完成专业学术方面的统改工作。
  第六阶段:审定出版(2009年6月至2009年11月)
  统稿、审稿阶段的工作结束后,地名词典送审稿最后报送编纂委会领导和有关部门,从乌鲁木齐市的政治、经济、文化、宣传和保密等高层面进行审定,提出修改意见。最后,召开编纂委员会会议,对《词典》审定通过,同意定稿,《词典》正式发排付印,出版发行。同时,全面总结《词典》编纂工作,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七、编纂要求
  (一)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编纂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加强协调,相互配合,保证编纂质量。
  (二)各区(县)、各相关部门对于条目撰写中出现的有关情况与问题要随时向编纂委员会上报,及时加强信息报送和反馈工作,确保编纂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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