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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地名有偿命名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3 生效日期: 2007-07-13
发布部门: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兰政办发[2007]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拓展经营城市的范围,充分发挥地名作为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使我市地名管理工作适应市场经济和城市建设管理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兰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地名有偿命名和使用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地名有偿命名是指市人民政府将地名冠名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地名冠名人,由冠名人用企业名称或商标、品牌命名地名,并向市人民政府支付地名冠名费的行为。
  二、有偿命名年限为15年。有偿命名期满后按程序重新命名,在同等条件下,前次冠名人拥有优先冠名权。
  三、市民政部门是地名有偿命名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全市地名有偿命名工作。
  四、下列地名实行有偿命名
  (一)未正式命名的、长期无标准名称的点状、片状地域的名称。
  (二)新建或改(扩)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具有专业性质的台、站、场和本市辖区范围内道路上修建的桥梁(包括过街天桥、地下人行通道)等设施名称。
  五、地名有偿命名的原则
  (一)必须符合地名管理法规规定。
  (二)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三)冠名单位为形象好、知名度高的大中型企业。
  (四)冠名单位名称或产品商标名称含义健康。
  (五)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竞得的地名冠名权不得转让。
  经批准使用有偿命名的地名,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按有偿命名的程序办理,交回原地名批准证件。
  六、地名有偿命名的程序
  (一)公告。凡需实行有偿命名的地名,由民政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二)申请。凡要求地名有偿命名的单位,须向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本单位银行资信证明,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经审核合格后方可竞标。
  (三)竞标。地名有偿命名必须通过竞标的方式取得,竞标办法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制定。
  (四)审批。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平开发区范围内有偿命名的地名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红古区和永登、皋兰、榆中县(除和平开发区)范围内有偿命名的地名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五)签约。冠名人通过竞标取得地名有偿冠名权后,须与地名管理部门签订有偿命名协议并经公证部门公证。
  (六)公布。有偿命名的地名由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向社会公布。
  七、有偿命名地名的标志设置、式样布局、书写内容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八、与冠名牌(路牌、标示牌)一体设置的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兰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九、地名有偿命名收入及相关广告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地名管理和城市建设工作。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平开发区地名有偿命名收入一律全额上缴市财政,红古区和永登、皋兰、榆中县(除和平开发区)地名有偿命名收入缴区(县)财政。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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