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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城镇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03 生效日期: 2007-08-03
发布部门: 海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琼建住房[2007]161号

各市、县、自治县房产局(所)、建设局,洋浦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拆迁单位: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镇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我厅决定对《海南省城镇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规定》的城镇房屋拆迁单位资格条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南省城镇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规定》第六条修改为: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根据其专业人员状况、经营业绩和注册资本进行评定。资格等级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具体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格
  1.有4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从事房屋拆迁业务3年以上;
  3.近3年累计完成房屋拆迁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
  4.有拆迁专业和管理技术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5名,其中有经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上岗人员不少于17名;有职称的建筑、结构、房地产经济、财务人员等相关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3人,其中建筑、结构、房地产经济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各2人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工程技术、安全、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乙级资格
  1.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从事房屋拆迁业务1年以上;
  3.累计完成房屋拆迁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
  4.有拆迁专业和管理技术专职人员不少于15名,其中有经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上岗人员不少于10名;有职称的建筑、结构、房地产经济、财务人员等相关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7人,其中建筑、结构、房地产经济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各1人;工程技术、安全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新设立的城镇房屋拆迁单位,其资格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三、原已取得拆迁资格的单位,其资格条件在2008年12月30日后按本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琼建住房[2006]127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海南省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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