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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乡村客运市场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30 生效日期: 2007-07-30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藏政发[2007]52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乡村客运市场的意见》已经2007年6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乡村客运市场的意见自治区交通厅

  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加快乡村客运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进一步解决乡村群众出行难的问题,提高农牧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特制定本意见。
    一、大力发展乡村客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乡村客运发展面临的形势。近年来,随着我区公路建设步伐的加快与公路通车里程的不断增加,客运市场得到较快发展,全区除墨脱县外,各县均开通了客运班车,346个乡(镇)开通了客车,人民群众的出行条件得到了较大改善。但乡镇和建制村客车通达率不高,客运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客运网络不够健全,广大农牧区,特别是远离干线公路的偏远乡村群众出行难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培育和发展乡村客运市场的任务十分艰巨。
  (二)发展乡村客运的重要意义。培育和发展乡村客运市场是交通工作服务于农牧区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最直接、最有效的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大力发展乡村客运,对于加强城乡沟通、统筹城乡发展、增强农牧业综合效益、提高农牧区群众生产生活水平、推动农牧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原则和目标
  (三)客运发展的原则:按照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遵循“立足需求,合理布局;政策扶持,大力发展;市场运作,竞争有序;服务群众,安全经济”的原则,加快培育和发展乡村客运市场。
  (四)客运发展的总体目标:提高乡村客运通达深度,乡(镇)通车率达到85%,建立健全农牧区客运网络,实现路通车通的目标,满足人民群众“走得了、走得安全”的基本需要;力争“十一五”末80%以上的县建成等级客运站,建设205个乡(镇)和建制村的简易客运站和客运停靠点;改善运力结构,客运车辆车型结构和技术等级基本与道路标准相适应,满足农牧民群众的需求。
    三、站运结合,做好乡村客运发展规划
  (五)做好客运线路规划。对县、乡、村之间尚未开通客运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要及时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编制客运发展规划和分步实施计划,确定享受乡村客运优惠政策的具体线路,并向社会公示,引导和鼓励客运企业参与乡村客运经营。对申请开辟乡村客运线路的,凡符合营运车辆安全运行要求和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路段,应当及时开通。
  (六)做好客运站点规划。按照立足需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的原则,编制县(区)等级客运站、乡(镇)简易客运站、行政村客运停靠点的建设规划。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乡村客运发展
  (七)客运线路专营。新开通乡村客运班线的,经营者享有该线三年客运专营权。客运经营权到期后,需继续经营的,可以延长经营期限。
  (八)减免相关税费。对新开通乡村客运线路的,三年内,减半征收养路费和运输管理费,免缴客运附加费、工商管理费和登记费。对从事乡村客运经营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大力扶持农牧区客运发展。
  (九)冷热线路搭配。对客流量较少、而确需开通的偏远乡村客运线路,可采用冷热线路捆绑招标、搭配经营的方式促进发展。
  (十)予以优先许可。从事乡村客运的经营者参与干线客运经营权招投标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许可。
  (十一)创新经营模式。对偏远县、乡(镇)、村和客流量较少的客运线路,可以打破定班、定点、定线的“三定”原则和一辆车只能经营一条客运线路的限制,扩大经营者自主权,推行片区经营、循环运营的方式,提高车辆实载率。对开行隔日班、周日班、赶集班的经营者,可以给予二条以上乡村客运班线。
  (十二)实施公益补贴。社会难以开行客运班线,但确需提供客运服务的偏远乡村,可采取公益性的公交运营模式,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财政补贴。具体适宜开行公交的线路由当地县人民政府拟定报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营运车辆安全运行的路况等级等要求,审核确定公交线路,并向社会公布。
  (十三)简化审批手续。根据农牧区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行临时性、季节性客运包车,以方便农牧民集体出行的需求。从事乡村包车客运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简化手续,优先办理。
  (十四)加大资金投入。要改善投资环境,采取国家补助、社会集资、市场融资等多种方式加大投入,自治区每年从客运附加费中提取50%的资金用于乡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
  (十五)鼓励投资建站。对在县、乡(镇)投资兴建客运站的经营者,给予建站资金30%的补助。补助资金从客运附加费提取50%的乡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中解决。坚持“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由经营者按照《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规定收取站务费。国家或者自治区投资兴建的简易客运站和客运停靠点交由当地乡(镇)政府管理。
  (十六)坚持路运并重。农村公路建设要与县、乡(镇)、村客运站场建设结合起来,尽最大努力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入使用,实现路通车通。
  (十七)其他相关措施。乡村客运站点建设用地由所在地政府依法予以划拨,选址应当尽可能方便农牧民群众乘车。国土、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给予政策扶持,确保乡村客运站点建设顺利实施。要重视乡村客运配套设施建设,帮助解决车辆维修、加油等实际困难。客运站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吸收一定数量的当地农牧民就业。要组织农牧民开展道路运输职业道德、法律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考核、考试除收取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以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加强管理做好服务,促进乡村客运市场健康发展
  (十八)提高服务水平。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要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客运经营者。要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经常走访客运经营业户,宣传政策法规,定期向客运经营者提供客运市场的流量、流向、线路和站点分布等客运信息,引导客运经营者在营运区域内延伸线路,提高客车通达深度。
  (十九)做好城乡衔接。统筹配置城乡客运资源,引导城市公交车向农村延伸线路,增加停靠站点,加快对乡村客运线路的公交化改造,促进城乡客运统一协调发展。
  (二十)加强宏观调控。对已开行的乡村客运线路,要进行运力投放的总量控制,对实载率达不到60%的线路不予新增运力。
  (二十一)调整运力结构。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快农牧区运力结构调整,禁止农用车、拖拉机、货车、摩托车等非客运车辆和安全技术达不到要求的车辆从事乡村客运。运力结构调整应当循序渐进,客运车型应当符合农牧民群众的经济承受力,防止不切实际地提过高要求。
  (二十二)强化安全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农牧民群众的安全意识教育,使他们不坐无牌无证车、超载车、客货混运车;同时加大对无证、超载等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要特别加强对赶集、民俗节日和其他大型集会等重点时段的安全管理。
  (二十三)维护市场秩序。对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又不按规定为农牧民提供持续服务,或者妨碍正常客运经营、扰乱客运市场秩序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促进乡村客运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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