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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统计工作基础建设年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08 生效日期: 2007-08-08
发布部门: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宿政发〔2007〕1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8月份起,在全市开展统计工作基础建设年活动。现将《宿州市统计工作基础建设年活动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实施。
二○○七年八月八日    
宿州市统计工作基础建设年活动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夯实全市统计基础工作,全面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服务水平,根据统计法法规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宿政发〔2007〕14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全面追赶、重点突破、局部超越”的总体目标,把“服务发展、促进发展、反映发展”作为统计工作的第一要务。以提高源头数据质量为中心,建立健全基层统计网络、强化统计基础工作为重点,满足市场经济发展、搞准源头数据和各级管理决策的需求,加强组织、业务、法制和统计信息化建设,完善统计人员工作职责、数据采集、审核、统计原始记录、台帐、资料保管、交接和统计资料管理及统计信息发布等五项制度的要求,推进全市统计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总体目标
  开展统计工作基础建设年活动,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基层统计机构,规范统计行为,理顺统计管理渠道,全面提高全市统计数据质量。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科学决策依据。通过开展统计工作基础建设年活动,实现乡镇统计人员专职化、基层统计规范化、报表台帐标准化、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调查法制化和统计手段现代化的目标。
  三、实施范围
  开展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的范围为:
  1.市、县区两级统计部门;
  2.各级政府部门;
  3.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和启动阶段(2007年8月~9月)
  1.在充分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宿州市统计工作基础建设年活动实施意见》及有关配套制度,部署并启动全市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
  2.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宿州市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实施意见》,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明确任务和要求,抓好宣传动员和组织落实工作。
  (二)实施阶段(2007年10月~2008年8月)
  1.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统计工作基础建设年活动。
  2.市、县区两级统计部门加强对开展统计工作基础建设年活动的检查、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9月~2008年12月)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总结开展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经验,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基层统计基础建设,开展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办法附后),表彰统计工作基础建设年活动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是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一项具体举措。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从思想上真正认清开展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防止和克服消极、畏难情绪,按照全市统一的部署和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
  (二)加强领导,积极推进
  为保证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一年见成效,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分解责任制,分级组织落实。通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各项工作。统计工作涉及面广,开展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仅依靠统计部门的努力是不够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关心、配合和支持。各级统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基层统计基础工作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在各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下,把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三)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各县、区统计部门负责对统计工作基础建设年活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要因地制宜,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切实解决统计基础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通过抓好典型,总结经验,推动统计工作基础建设年活动的顺利实施。市统计局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量化考核标准和验收办法,另行下发。各县区、各部门要把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通过此项活动,要形成长效机制,常抓不懈。
附件1:市、县区两级统计局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内容
  一、组织建设
  1.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全市统计工作会议精神,为适应国家统计改革的需要,加快推进县级普查中心的组建,增设能源、服务业和社会科技三个内设机构,解决好当前统计机构日益突出的人员与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
  2.明确局内设科(股)室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考核和奖惩制度。
  3.根据《安徽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本地区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考试和统计继续教育以及必要的统计业务培训等工作。
  二、业务建设
  1.统计单位登记和基本单位名录库
  加强对统计单位登记工作的管理,组织和督促辖区内基本统计单位按《安徽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统计单位登记或变更统计单位登记等手续。
  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时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动态维护工作,尽快建立与工商、民政、编制、国税、地税、质监等有关部门之间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信息共享,及时更新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
  2.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建立和完善各类统计原始记录和台帐制度,规范乡镇(街道)、部门、各类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台帐,督促基层单位及时建立必要的统计原始记录和台帐。建立本地区重要统计指标数据的进度和年度统计台帐,运用统计信息网络建立相应的数据库。
  3.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
  依法开展统计调查。一是制发统计报表制度或正式文件,明确调查的范围及具体对象,调查表的上报期别、报送方式和上报时间,主要指标解释及其他有关事项。二是组织调查对象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印发培训资料(包括指标解释、填报说明等),讲清调查目的及填报调查表的具体要求,做好参训人员的签到记录。三是加强对各类调查表上报时间的管理,及时做好调查对象报表上报时间的登记工作。对无故不参加统计报表会议或有迟报、瞒报、拒报统计报表现象的单位,应及时制发《统计检查查询书》或《统计报表催报单》进行查询与催报。对经教育无效,屡次迟报或拒报的调查对象依法予以查处。
  建立和完善统计数据采集制度。严格按照上级政府统计机构或统计制度的规定收集、整理和上报各类统计数据,统计数据必须来源于基层统计报表,不得擅自更改基层统计报表数据。
  规模以下工业及限额以下贸易、餐饮业等抽样调查,应根据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统一的抽样调查方案组织实施。加强对样本单位数据真实性的检查和评估,建立定期实地访查制度,提高抽样调查数据的准确性。
  按照国家、省、市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开展城乡住户、价格调查。做好抽样调查的相关基础工作,增强样本的代表性,提高抽样调查数据的准确性。
  4.统计数据质量监控
  建立和完善统计数据质量查询和订正制度。认真检查调查对象上报的各种定期统计报表、年报及一次性调查表的质量,对有质量问题的调查表,应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更正或说明情况。
  严格审核、评估本级和下一级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对审核、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差错,及时反馈到报送单位,由报送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查询和更正,并上报书面说明材料存档备查。
  重视本级GDP核算及对下级GDP数据评估工作,GDP核算必须做到资料详实、数出有据、方法正确、切合实际。
  5.统计资料管理与统计信息发布
  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管理和统计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的定期新闻发布制度,确保统计数据对外提供和发布的规范性与统一性。GDP、工业增加值等重要统计数据需经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核同意后,方能对外提供和发布;其他对外公布统计数据要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依法定期发布本地区统计公报,编印本地区《统计年鉴》或其他综合统计资料。
  发布地区性重要经济社会统计数据,必须使用统一和规范的统计口径及指标名称。
  6.统计档案管理
  对统计工作中形成的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基层统计表、综合统计表、统计调查分析、统计执法案卷、重要统计文件、重要会议材料、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统计资料及相关材料(包括纸介质和磁介质),按统计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并达到省二级以上水平。局内设科(股)室还应保存以下材料:
  ⑴布置统计调查任务时制发的统计报表制度或文件;
  ⑵召开各种统计会议或组织培训时印发的有关材料及签到记录;
  ⑶各级各类统计调查表上报时间记录;
  ⑷已制发的《统计检查查询书》、《统计报表催报单》底稿、送达回执及书面答复等;
  ⑸统计执法检查有关笔录、原始凭证、调查报告等;
  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各种基层表、综合表、过录表、数据软盘等;
  ⑺市、县区统计指标数据的质量评估报告及测算依据等。
  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交接和管理制度,遇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及时办理统计资料交接手续,防止统计资料丢失和损毁,确保统计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三、统计法制建设
  1.设置统计执法机构或配备专职统计执法人员,保证本地区统计执法工作正常开展。
  2.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开展文明执法。
  3.制订年度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统计“五五”普法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统计法制意识。
  4.依法开展统计稽查工作,实行举报有奖制度,做到“有告必理,有案必查”。
  5.建立档案库,实施统计数据信用跟踪制度。对存在统计数据不实行为的单位,定期进行信用跟踪检查,对经教育仍不改正,继续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统计信息化建设
  1.加快市级统计数据库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宿州统计信息网,积极推进网上直报工作。
  2.县区统计机构在建设局域网的基础上,尽快实现与各乡镇(街道)统计机构的网上传输,不断提高统计工作的时效性。

  附件2:各级政府部门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内容

  一、组织建设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和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并落实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2.将统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及时研究和解决本部门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本部门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3.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统计职责。按照《安徽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并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和必要的统计业务培训。
  二、业务建设
  1.统计单位登记
  按照《安徽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协助政府统计机构及时做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统计单位注册登记有关工作。
  2.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本部门汇总产生的综合性统计资料,必须有下一级单位的统计报表作为原始记录;本级直接调查或根据内部资料加工整理产生的统计报表,以调查资料或相应的内部资料作为原始记录,并建立相应的统计台帐,有条件的部门要积极推广和使用电子台帐。
  3.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
  严格遵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统计法规规定,凡组织开展部门统计调查,属于系统内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系统外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并按备案要求和审批的调查项目内容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结果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综合统计机构应及时按照程序审批统计调查项目的送审和备案材料以便部门按照批复执行。
  按照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或统计制度规定上报法定统计报表,要以有关原始记录或统计台帐为依据,与会计等有关报表及相关业务资料相衔接、年度数据与进度数据相衔接,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迟、数字不错。统计报表经填表人签名,统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各类法定统计报表上报后发现差错,应及时向政府统计机构书面申请更正;如当期不能更正,应在下一个报告期进行调整,并附加书面说明;统计数据更正或调整说明须有填报人、统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4.统计资料管理与统计信息发布
  加强对本部门统计资料的管理,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未经同级综合政府统计机构同意,不得发布地区性综合性经济社会统计数据;公开发布本部门负责搜集的地区性重要统计数据,事先应得到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认定;其他统计数据对外发布,应及时向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
  发布地区性重要经济社会统计数据,必须使用统一和规范的统计口径及指标名称。
  本部门因工作需要引用地区性统计数据,必须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发布或认定的数据为准。新闻、出版等单位需要发表和引用尚未公开发布的地区性经济社会统计数据,必须经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核同意。
  5.统计档案管理
  对统计工作中形成的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基层统计表、综合统计表、统计调查分析、重要统计文件、重要会议村料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统计资料及相关材料(包括纸介质和磁介质),按统计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交接和管理制度,遇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及时办理统计资料交接手续,防止统计资料丢失和损毁,确保统计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三、统计法制建设
  1.配备兼职统计执法检查员,并为其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2.抓好本部门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配合和参与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开展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3.本部门的领导、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应积极参加统计普法学习,并协助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开展统计普法学习,掌握统计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
  4.根据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本部门的统计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和统计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县级以上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并积极协助县级以上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依法查处。
  四、统计信息化建设
  配置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计算机和办公自动化设备,加强统计人员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培训,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做好网上直报工作,提高统计报表的时效性。
  附件3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内容

  一、组织建设
  (一)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宿政发〔2007〕14号)文件要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明确1~2名统计人员;各行政村要明确会计兼职统计并负责统计工作;有调查户的村要配备好辅助调查员,以确保农村住户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街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参照乡镇设置统计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职统计人员。
  (二)明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工作职责,建立必要的工作考核和奖惩制度。
  (三)按照《安徽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乡镇(街道)及所属单位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和必要的统计业务培训。
  (四)将统计工作纳入本乡镇(街道)议事日程,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及时研究和解决本乡镇(街道)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本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业务建设
  (一)统计单位登记和基本单位名录库
  按照《安徽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协助所在县、区政府统计机构及时做好本乡镇(街道)及所属单位的统计单位登记有关工作。
  (二)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本乡镇(街道)汇总产生的综合性统计资料,必须有下一级单位的统计报表作为原始记录;本级直接调查或根据内部资料加工整理产生的统计报表,以调查资料或相应的内部资料作为原始记录;并按所在县、区政府统计机构要求建立相应的统计台帐。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积极推广和使用电子台帐。
  (三)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
  开展统计调查必须严格执行所在县、区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变更统计调查方法及调查要求。除所在县、区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制度规定由乡镇(街道)统计人员负责直接调查汇总上报的报表外,其他各类统计报表必须以村(居)委会、社区、企业及其他调查对象直接上报的统计报表为依据进行汇总或加工整理后汇总产生。统计报表必须与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相一致,并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迟、数字不错。统计报表经填表人签名,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各类法定统计报表上报后发现差错,应及时向所在县、区政府统计机构书面申请更正;如当期不能更正,应在下一个报告期进行调整,并附加书面说明;统计数据更正或调整说明须有填报人、统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对外提供或使用本乡镇(街道)统计数据,必须与上报所在县、区统计机构的数据相一致。
  (四)统计档案管理
  对统计工作中形成的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基层统计表、综合统计表、统计调查分析、重要统计文件、重要会议村料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统计资料及相关材料(包括纸介质和磁介质),按统计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除此以外,注意保存以下材料:
  1.召开各种统计会议或组织培训时印发的有关材料及签到记录;
  2.各级各类统计调查表上报时间记录;
  3.各基层单位上报的各种基层表、综合表、过录表等。
  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交接和管理制度,遇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及时办理统计资料交接手续,防止统计资料丢失和损毁,确保统计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三、统计法制建设
  (一)配备兼职统计执法检查员,并为其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抓好本乡镇(街道)统计“五五”普法宣传教育,配合和参与所在县、区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三)本乡镇(街道)的领导、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五五”普法学习,并协助所在县、区政府统计机构组织本乡镇(街道)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开展统计普法学习,掌握统计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坚持依法统计,实事求是。
  (四)根据所在县、区政府统计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本乡镇(街道)统计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案件,及时移送所在县、区政府统计机构,并积极协助所在县、区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
  四、统计信息化建设
  配置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计算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加强统计人员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培训,统计报表实行网上传输,配合所在县、区政府统计机构做好网上直报工作,提高统计工作的时效性。
  附件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计

  基础建设年活动内容
  一、组织建设
  (一)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并配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规模以上工业及限额以上贸易、餐饮业企业应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二)将统计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及时研究和解决本单位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本单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统计职责,按照《安徽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单位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和必要的统计业务培训。
  二、业务建设
  (一)统计单位登记
  按照《安徽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统计单位登记或变更统计单位登记等手续。
  (二)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根据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推广和使用电子台帐。
  (三)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
  按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制度的规定,上报统计报表以原始记录或统计台帐为依据,与会计等有关报表及相关业务资料相衔接、年度数据与进度数据相衔接,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迟、数字不错。统计报表经填表人签名,统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业主)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各类法定统计报表上报后发现差错,应及时向政府统计机构书面申请更正;如当期不能更正,应在下一个报告期进行调整,并附加书面说明;统计数据更正或调整说明须有填报人、统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业主)签名并加盖公章。
  (四)统计档案管理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等到有关统计资料(包括纸介质和磁介质)。
  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交接和管理制度,遇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及时办理统计资料交接手续,防止统计资料丢失和损毁,确保统计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三、统计法制建设
  (一)抓好本单位统计“五五”普法宣传教育,配合和参与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三)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业主)、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五五”普法学习,掌握统计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坚持依法统计,实事求是。
  (四)按照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的要求,认真开展本单位的自查工作,配合和支持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统计执法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保证源头统计数据及时、准确。
  四、统计信息化建设
  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贸易(餐饮业)及房地产企业,应根据全市统一的部署和要求,配置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设备,加强统计人员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实行统计数据网上直报,不断提高统计报表的时效性。
  附件5  宿州市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验收办法

  为确保我市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检验各县区开展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成效,巩固我市统计基础建设成果,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宿州市统计工作基础建设年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对象
  各县、区统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
  二、验收内容
  统计组织建设、统计业务建设、统计法制建设、统计信息化建设。
  三、组织领导
  各县、区统计局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本地区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验收细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好具体验收工作的落实。各乡镇(街道)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本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自验自评工作,不断深化和提高本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工作。
  四、验收方法
  (一)各县、区统计局、各乡镇(街道)在做好本级自验自评的基础上,负责对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各单位(企业)开展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二)各县、区统计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街道)开展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情况进行验收,对乡镇(街道)开展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验收可以分批验收,并在此基础上向宿州市统计局申请进行抽查验收。
  (三)宿州市统计局根据各县、区统计局的申请适时组织力量按15%至20%的比例对乡镇(街道)进行抽查(最低抽查量不少于2家),并将工作延伸到有关企业。企业按《宿州市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实施意见》要求,抓好本企业统计基础建设,不再另行制订具体验收办法。对县、区统计局的验收工作2007年底进行并完成。
  五、计分标准
  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验收计分分为各县、区统计局、各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各100分,采用倒扣分的办法,每单项分值扣完为止;县、区统计局本级验收实得分加上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平均得分为本县、区验收成绩;县、区统计局本级验收得分80分以上为合格单位;乡镇(街道)验收得分80分以上为合格单位;凡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原始记录或统计台帐未建立或不齐全的,必须在2008年9月前整改完毕,其他事项可在2008年12月前整改完毕,并向当地(上级)统计部门书面申请重新验收;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先进单位在县、区统计局本级及所属乡镇(街道)验收平均得分均为合格分以上的县、区中按比例产生;乡镇(街道)先进单位在验收得分合格分以上的乡镇(街道)中按比例产生。具体验收计分标准如下:
  (一)各县、区统计局验收计分标准
  1.统计组织建设(15分)
  ⑴抓好县、区级普查中心的组建和新增设内设机构的组建工作(5分),未组建普查中心扣3分;未新增设内设机构扣2分,仅增挂牌子的减半得分。(以编制部门批件为准)
  ⑵明确局内设科室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考核和奖惩制度(5分),未明确内部工作职责的扣2分,未建立考核和奖惩制度的扣3分。(查看有关文件、制度和资料)
  ⑶抓好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和统计继续教育培训工作(5分),未组织持证上岗培训与考试的扣3分,未开展统计继续教育的扣2分。(查看有关文件和资料)
  2.统计业务建设(60分)
  ⑴抓好本地区统计单位登记管理工作(5分),未开展工作不得分,日常不办理统计单位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的扣3分;建立健全本地区基本单位名录库,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动态维护工作(5分),日常未做动态维护的扣3分,专业报表字典库不从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生成不得分。(查看登记库、字典库及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⑵建立和完善各类统计台帐制度,规范基层企业统计基础工作(10分),本级未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不得分,本级未设置进度台帐的扣2分,本级未设置年度台帐的扣2分,进度和年度台帐记录不全的各扣1分;经延伸抽查,基层企业应设未设统计原始记录或统计台帐的,每发现一家企业扣1分,原始记录或统计台帐记录不全的扣2分。(查看原始记录和台帐)
  ⑶制发统计报表制度或文件,有明确的调查范围、上报期别、报送方式、上报时间、指标解释(2分),未明确的不得分,不全的扣1分;开展统计调查应组织调查对象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3分),未开展必要培训不得分,未做好签到记录的扣1分;加强对各类统计调查表上报时间的管理(2分),上报时间未登记的不得分,登记不全的扣1分;建立和完善统计数据采集制度(5分),没有基层统计报表的不得分,基层统计报表不全的扣2分,基层统计报表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公章的扣1分,擅自更改基层统计报表的不得分;严格执行抽样调查制度及访查制度(5分),自行变动抽样框和样本单位的扣2分,没有建立访查制度的扣2分,有访查制度无访查记录的扣1分。(查看有关文件、制度和记录)
  ⑷建立和完善统计数据质量查询和订正制度(5分),未建立制度不得分,有制度但查询或订正无记录的扣2分;生产总值核算做到资料详实、方法正确、数出有据、切合实际(5分),核算资料不全的扣2分,方法错误的扣3分,核算用数据与市局各专业反馈的数据不一致或数出无据的不得分。(查看有关制度、记录和资料)
  ⑸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管理和统计信息发布制度(3分),发布数据与上报上级部门或经上级部门核定反馈的数据不一致的不得分,未经上级部门核定对外发布GDP、发布的工业总产值数据与市局反馈的规模以上超级汇总数加上规模以下抽样数不一致的扣2分;统计数据对外提供和发布必须使用统一和规范的统计口径及指标名称(2分),统计口径不统一的扣1分,指标名称不规范的扣1分。(查看有关资料,核对有关数据)
  ⑹及时整理归档基层统计报表、综合统计表、统计调查分析、统计执法案卷、重要统计文件等统计资料(5分),未及时整理归档每缺一项扣1分;建立统计资料交接和管理制度,及时办理统计资料交接手续(3分),未建立统计资料交接制度不得分,未办理统计资料交接手续的扣2分。(查看有关档案、制度和记录)
  3.统计法制建设(15分)
  ⑴设置统计执法机构或配备专职统计执法人员(5分),未设置机构或未配备人员不得分。(查看有关文件)
  ⑵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5分),未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扣2分,未实行错案责任追究不得分。(查看有关文件、制度)
  ⑶制订年度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统计“四五”普法教育(3分),未制订年度法制宣传教育计划的扣1分,未开展统计“四五”普法宣传教育的不得分。(查看有关文件、材料)
  ⑷建立统计数据信用跟踪制度,对查实存在统计违法的单位进行定期跟踪检查(2分),未进行定期跟踪的扣1分,未建立制度的不得分。(查看有关制度和记录)
  4.统计信息化建设(10分)
  各县、区统计局确保乡镇(街道)统计机构通过统计信息网络,实现统计数据网上传输(10分),网上传输面小于60%的扣5分,未实行网上传输的不得分。(以现场测试为准)
  (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计机构验收计分标准
  1.统计组织建设(20分)
  ⑴统计工作纳入本乡镇(街道)议事日程,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保证本乡镇(街道)统计工作正常开展(2分),未在有关文件或制度中明确分管领导的不得分,分管领导一年内听取统计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有书面记录),少一次扣1分。(查看有关记录)
  ⑵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宿政发〔2007〕14号)文件要求,乡镇、街道办事处明确1~2名统计人员;各行政村要明确会计兼职统计并负责统计工作;有调查户的村要配备辅助调查员;街道参照乡镇设置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统计员(10分),未配备专职统计人员的扣10分。(查看有关文件)
  ⑶明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工作职责,建立工作考核和奖惩制度(3分),未建立考核和奖惩制度的不得分,未明确内部工作职责的扣1分。(查看有关文件、制度和资料)
  ⑷专职和兼职统计人员均做到持《统计证》上岗,按规定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和统计业务培训(5分),统计人员未持证上岗不得分,未按规定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和统计业务培训的扣2分。(查看有关证书)
  2.统计业务建设(60分)
  ⑴做好本乡镇(街道)统计单位登记及变更登记工作(5分),未办理登记不得分,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扣3分;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数量及基本情况,协助当地政府统计机构做好所属单位统计单位登记或统计单位变更登记工作(5分),数量掌握不清的扣3分;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名录库,并及时做好更新维护工作(5分),未建立名录库不得分,未及时更新维护的扣3分。(查看登记记录和建库记录)
  ⑵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本级直接调查或根据内部资料加工整理产生的统计报表有调查资料或内部资料为原始记录(5分),无调查资料或原始记录不得分,调查资料或原始记录不全的扣3分;无基层报表的不得分,上报统计报表数据与基层汇总统计数据不一致的扣5分,基层报表收集不全的扣3分,基层报表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章的扣2分;上报数据无差错(5分),发现差错未及时申请更正的不得分,更正无书面说明的扣3分;对外提供或使用本乡镇(街道)统计数据,必须与上报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的数据相一致(15分)。
  ⑶及时整理归档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基层统计报表、综合统计表、统计调查分析、重要统计文件等统计资料(5分),每缺一项扣1分;建立统计资料交接和管理制度,及时办理统计资料交接手续(5分),未建立统计资料交接制度的扣2分,未办理统计资料交接手续的扣3分。(查看有关档案、制度和记录)
  ⑷抓好辖区内企业开展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的检查和指导工作(10分),延伸抽查发现基层企业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员的扣2分,未及时办理统计单位登记或变更统计单位登记的扣2分,应设未设统计原始记录或统计台帐的扣6分,统计原始记录或统计台帐记录不全的扣2分,上报法定统计报表没以有关原始记录或统计台帐为依据的扣4分。(以抽查基层企业情况为准,按合格比例得分,低于60%的不得分)
  3.统计法制建设(10分)
  ⑴配备兼职统计执法检查员(2分),未配备兼职统计执法检查员不得分。(查看有关证件)
  ⑵抓好本乡镇(街道)统计“五五”普法宣传教育,本乡镇(街道)领导、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及辖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积极参加统计普法学习并取得《统计普法合格证》(5分),乡镇(街道)领导、统计负责人和统计员应普未普,每缺一人扣1分;经延伸抽查基层企业发现应普未普的,按抽查单位应普未普人数的百分比扣分,每少5个百分点扣1分,超过10个百分点扣3分。(查看有关文件和《普法合格证》)
  ⑶开展本乡镇(街道)统计检查工作,发现统计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处理(3分),未开展统计检查的扣2分,发现统计违法行为不移送的不得分。(查看检查通知书和有关记录)
  4.统计信息化建设(10分)
  配置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设备,配合所在县、区做好本乡镇(街道)统计数据网上传输工作(10分),未配置计算机设备不得分,未按要求做好统计数据网上传输工作的扣3分。(以现场测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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