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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1 生效日期: 2007-05-21
发布部门: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发布文号:

本市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机构:
  根据《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办法(试行)》(人劳字[2006]10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本市2006年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象:凡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或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制作、播出机构相应岗位实习满一年;
  (三)制作、播出机构同意聘用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工作;
  (四)身体状况能胜任所申请执业的工作岗位要求;
  (五)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在省级(含)以上播出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达到A级等次;在其它制作、播出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达到B级等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予注册: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
  (三)因本人过错造成重大宣传事故的;
  (四)违反职业纪律、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品行不端、声誉较差的,不予注册。
  四、上报材料:本市各制作、播出机构将下列申报材料报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报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注册机关):
  (一)《首次注册申请表》(见附件1)1份;
  (二)近期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2张(分别用于注册申请表和《执业证书》);
  (三)《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复印件1份;
  (四)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五)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复印件1份。
  (六)汇总表
  上述复印件均需由制作、播出机构审验原件无误后,加盖制作、播出机构印章。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不予受理。
  五、受理时间:各制作、播出机构将上述上报材料,于2007年6月10日前报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六、受理地点:静安区巨鹿路709号(近襄阳北路口)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行政事务受理大厅。
  七、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的人员,从同意注册之日起,在广播电视节目出声、出镜或署名时,应严格按照我局《关于规范本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署名的暂行规定(试行)》(沪文广影视[2005]1576号)执行。
  八、凡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的人员,在广播电视各类节目中,不得冠以“编辑(记者)”或“播音员(主持人)”称谓,一律以实习名义,应署名“实习编辑(记者)某某某”、“实习播音员(主持人)某某某”。
特此通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二ОО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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