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温政发[2007]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9号)的规定,参照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温政发〔2006〕72号),经研究,决定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到300元/人?月,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180元/人?月。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按《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7年6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应根据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