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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17 生效日期: 2007-07-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沪建建管[2007]0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如下监督管理措施:
  一、建设工程起重施工作业纳入总包单位安全管理和监理单位监理范围。总承包单位应配备专职机械管理人员实施专业管理,负责委托机械检测单位,对施工作业人员相关证书进行查核。
  二、从事起重机械施工作业,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以机械装拆方案替代。
  三、从事起重机械施工作业的专业承包单位应当积极参加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施工管理。
  四、起重机械安装完毕使用之前,须组织验收并按规定测试力矩、重量限制器等安全装置。未经原生产和设计单位同意,起重机械设备不得使用替代部件和材料,严禁擅自改装。
  五、起重机械应按规定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出记录。替换、大修主要构件和零部件的,须由相应资质单位实施。
  六、起重机械使用年限达到设计规定的应当报废。起重机械使用满15年的,每年开展一次,满20年的,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测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无设计使用年限规定的,使用满10年的,每年度开展一次,满15年的,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测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检测评估须由法定单位实施。
  七、起重机械安装检测机构,必须对照适用的规范及相关方案实施检测,并对力矩、重量限制器等安全装置的有效性进行复验。检测中开具整改通知书的,检测机构必须进行复查把关。
  八、使用非常规起重设备、装拆设备和装拆方法作业的,其专项施工方案须经3名以上专家论证通过。
  九、严格三项备案制度:大型起重机械实施备案制度,备案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扩展到门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实施从业备案制度,强化从业人员的管理;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实施登记备案制度,出租的起重机械必须有年检合格证书。
  十、本通知自7月1日起施行。市安质监督总站应当落实监督措施。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00七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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