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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和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15 生效日期: 2007-06-01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7]3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17号令)及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就调整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和高速、高等级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并制定了具体方案,在此基础上,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和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调整全省高速、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费基本收费标准
  高速、一级公路车辆通行费基本收费标准由现行平均0.38元/吨?公里调整为全省统一0.50元/吨?公里,二级公路(封闭式、半封闭式)车辆通行费基本收费标准由现行平均0.22元/吨?公里调整为全省统一0.35元/吨?公里。玉凯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按统一调整后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执行。
  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实施前审批的二级收费公路(开放式)车辆通行费基本收费标准由现行平均0.15元/吨?公里调整为0.20元/吨?公里;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实施后审批的二级收费公路(开放式)车辆通行费基本收费标准由现行平均0.15元/吨?公里调整为0.22元/吨?公里。二级收费公路(开放式)车辆通行费的调整分步实施,具体实施方案及出台时间由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视高速、高等级公路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情况具体确定。
  二、调整车型分类及车辆吨位折算系数
  按照交通部《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03),将我省目前客货车车辆车型分类的标准统一为交通部颁布的标准,货车车型从六类调整为五类,车辆吨位折算系数由1∶2∶4∶7.5∶9.4∶12.5调整为1.5∶3.5∶6∶7.5∶9.5;客车车型仍然分为四类,折算吨位系数由1∶2∶4∶7.5调整为1∶1.5∶2∶3.5。
  三、对符合收费条件的桥隧单独计征车辆通行费
  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的规定,对符合收费条件的桥隧单独计费,合并征收车辆通行费,基本收费标准为:一类客车通过一类桥隧通行费1.1元/每车次,一类货车通过一类桥隧通行费1.65元/每车次,桥隧分类系数为1∶2∶3∶4∶5。
  四、对标准调整后受影响较大的部分车型采取控制增长幅度过大的措施
  对8~10座小客车、0~1吨货车、2~3吨货车、5~6吨货车等四类车型,采取调整标准后增幅金额下降50%的优惠措施;对贵毕路20~30座客车采取调整标准后增幅金额下降30%的优惠措施;对贵新路、凯麻路40~50座客车采取调整标准后增幅金额下降30%的优惠措施。
  五、对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
  (一)基本费率。高速、一级收费公路计重收费基本费率为0.09元/吨?公里,桥梁、隧道计重收费基本费率为0.32元/吨?公里,二级公路(封闭、半封闭式)货车计重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参照二级公路(封闭、半封闭式)收费标准与高速、一级公路收费标准的比值进行核定。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后通行费的计算方法由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另行制定下发。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GB1589―2004)的要求,在试行计重收费的公路上行驶的货车如超过认定标准,则视为已超过公路的承载能力。
  六、计算收费标准的相关原则
  在收费标准的计算中,道路收费里程以公里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桥隧收费里程以米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同一桥梁或隧道上行方向和下行方向长度不同的,收费里程按算术平均数计算。通行费额的取整采用四舍五入的原则;10元以上的通行费额采用“二舍八入,三七作五”的原则对个位数圆整。
  每条收费公路各区间段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核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七、加强领导,确保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和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涉及面广,调价幅度大,关系到广大道路运输使用者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当前运输市场存在局部性、阶段性运力大于运量和成品油价格在高价位上波动的情况下,各地人民政府一定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好改革方案的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公安、武警等有关部门,在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调整实施前后,要到收费站点维持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媒体要向社会广泛宣传这次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和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发挥新闻媒体的正确导向作用,为我省车辆通行费改革共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交通部门要认真执行调价政策,继续实行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抢险救灾车等优惠政策;努力降低收费公路的建设、营运管理成本,提高投资效率,增强还贷意识,缩短还贷周期,积累建设资金,不断推进高速、高等级公路的可持续发展;要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减少交通阻塞,确保道路畅通,加快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的步伐。物价、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车辆通行费的管理。各收费单位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经营性公路必须做到照章纳税,使用税务票据;政府还贷公路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在各收费站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将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年限、批准文号、监督电话(12358)等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从事联网收费管理的单位及行驶高等级公路的所有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高等级公路联网收费管理有关规定。
  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和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的时间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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