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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在全市推广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互济保障项目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11 生效日期: 2007-05-11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7]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推广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互济保障项目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在全市推广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互济保障项目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缓解职工因患病造成的经济困难,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在全市推广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互济保障项目。为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互济保障项目是我市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市自2001年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参保职工逐年增加,由于基本医疗保险的特点是低保障、广覆盖,广大职工在普遍受益于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仍有部分医疗费用需要个人承担,特别是对那些中、低收入家庭来说,经济压力仍然很大。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是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的、由各级工会组织职工自愿参加的、非盈利性的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有力补充,也是为职工群众提供多层次医疗保障的一种有效形式。开展这项工作有利于进一步缓解职工因治病导致的经济压力,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能够充分体现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对职工利益的关心和维护,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努力减轻职工医疗负担,积极做好职工医疗互助互济保障工作
  职工医疗互助互济保障工作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社会稳定,需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合力抓好。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做到责任明确,措施落实,确保职工互助互济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宣传和动员工作,明确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是一项应尽的义务,要主动承担职工医疗互助的责任,支持职工医疗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开展,动员广大职工团体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互济保障活动。各单位和各级工会组织要把推行职工医疗互助互济保障活动作为突出工会维护职能的一项重要措施,作为“送温暖工程”的一个实际内容,广泛宣传,认真办好职工加入互助会和参保、续保的各项手续,准确无误地做好每一笔保障金的收缴和理赔工作。各级劳动医保部门要与工会组织密切配合,搞好政策咨询,及时提供准确的数据和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下岗失业职工、退养职工以及农民工等人员在医疗保障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开发出适应不同需要的多层次医疗保障项目。各新闻媒体要给予配合,广泛宣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意义,报道各单位开展职工医疗保障活动的做法和成果,帮助职工提高自我保障意识,努力扩大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受益面。
  三、利用多种渠道筹措保障资金
  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对职工切身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千方百计筹措互助保障资金,确保每一位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能够享受到职工医疗互助。凡已参加长春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成为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的驻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事业单位的工会都应统一组织职工积极参加,每个单位参加的职工人数要达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保障资金的来源可以由单位的自有资金、工会结余经费、职工个人交费等多种渠道筹措。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职工医疗互助互济保障工作的开展,首先确定的是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推出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互济保障项目,今后还将逐步推出适合长春地区广大职工需求的互助互济保障项目,从而建立健全全市职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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