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09 生效日期: 2007-05-09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7]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做好国务院行政法规、我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清理任务
  (一)对国务院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详见国法〔2007〕20号文件,可查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法规规章清理栏目)提出清理建议;
  (二)对太原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共37件)提出清理意见。
  二、清理原则
  (一)行政法规清理原则
  1、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的,明令废止;
  2、行政法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在实际工作中已无效的,宣布失效;
  3、行政法规法律不一致的,予以修改。
  (二)政府规章清理原则
  1、政府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的,明令废止:
  (1)政府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2)政府规章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所代替的;
  (3)政府规章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明令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4)政府规章的主要内容超越制定机关权限的;
  (5)政府规章中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 十五条第一款的;
    (6)政府规章的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的。
  2、政府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在实际工作中已无效的,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3、政府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予以修改:
  (1)政府规章的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尤其是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程序等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
  (2)政府规章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能已调整、监督管理事项已消失或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尤其是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已取消或管理方式已改变,行政管理部门被撤销或名称已改变的;
  (3)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4)政府规章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的的管理权限已下放给地方人民政府的。
  4、在清理中发现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市法制办将处理建议送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处理。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做好清理工作,市政府成立太原市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领导组。
  组 长:邢文奇(市政府秘书长)
  副组长:黄宝琴(市政府副秘书长)
  尹小龙(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清理步骤
  (一)市直各部门对照清理阶段。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负责的要求,由行政法规规定的市级各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现行的655件行政法规提出保留、修改或废止意见,填写《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见附件1),于5月25日前报市清理办。
  市各起草实施单位负责对市政府制定的现行37件规章提出保留、修改或废止意见,填写《政府规章清理情况表》(见附件2),于6月15日前报市清理办,并报送清理工作总结。
  (二)市清理领导组组织论证阶段。市清理领导组组织有关专家对各部门清理意见进行论证,提出清理建议和意见。
  (三)汇总上报阶段。市清理领导组按要求上报经专家论证后的行政法规清理建议;将市政府规章清理意见报市政府审议,公布清理结果。并上报清理工作总结。
  五、清理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文件,按照本通知要求,领导挂帅,抽调专人成立工作小组开展清理工作。要按照工作部署和进度要求,不图形式、不走过场,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保证清理工作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二)注重程序,狠抓落实。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到依法审定、程序合法、细致周密、防止疏漏;任务、人员、经费落实和目标、方法、要求明确。
  (三)广开言路,民主清理。对涉及广大市民切身利益的重点热点问题,在形成初步意见的基础上,有关起草实施单位可采取组织专题讨论、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和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深入基层、企业或行政相对人中了解情况、征求意见。
  (四)对本部门或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由本部门实施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同时进行一次清理。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越权设定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内容的文件,一律失效;逾期仍执行的,将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行政责任。各部门要将设定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文本于6月15日前报市清理办。
  (五)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要积极探索立、改、废有机结合的工作方法和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查清理长效机制。在清理工作中工遇到具体问题及时与市清理办联系。
   联系电话:4220329(市政府法制办法规处)
   联系人:王玉明、韩薇
二○○七年五月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