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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09 生效日期: 2007-07-09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7]7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对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和改进我省行政复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2006年9月下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对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06年12月国务院召开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对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行政复议工作作了全面部署。2007年5月国务院又制定出台了《条例》,对强化行政复议机关责任、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健全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完善行政复议程序、明确责任追究机制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施行以来,我省各级、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不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严格依法审查、公正裁决,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必须看到,我省行政复议工作仍然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到位、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有待提高、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有待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因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紧密结合中办发〔2006〕27号文件和2006年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精神,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运用行政复议手段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我省行政复议工作。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对全省学习、宣传《条例》的工作统筹考虑,周密计划,加强指导,确保取得良好成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行政复议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办案水平。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统一部署,尽快研究制定学习、培训、宣传《条例》的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组织好本地、本部门的学习培训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采取自学、集中学习和举办讲座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条例》。要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使人民群众熟悉行政复议制度,知晓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行政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扎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以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公正、高效地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行政争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要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近期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采取各种形式和措施,解决好行政复议“告状难”问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相关制度,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相关事项,始终做到依法审查、公正裁决,力求法律效果、行政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全省行政复议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尽快制定和完善我省行政复议配套工作制度,确保全省行政复议规范、有序、健康开展。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下级行政复议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同时,要定期向本级行政复议机关报告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把行政复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支持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经常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优良的干部充实到行政复议队伍。要依法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办案经费,落实必要的办案条件,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总结以往行政复议工作的经验,分析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和薄弱环节,真正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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