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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科技馆捐赠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09 生效日期: 2007-05-09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7]7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科技馆捐赠办法》已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共同努力,把新疆科技馆建设成为充分体现新疆科技文化特色的综合性、现代化的科技场馆,为深入实施科技兴新作出贡献。
二○○七年五月九日
新疆科技馆捐赠办法

  为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新疆科技馆捐赠,规范新疆科技馆捐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疆科技馆,是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以开展科技展览教育活动、宣传科普文化知识为主要职责任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新疆科技馆的英文名称为:Xinjia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useum。英文缩写为:XJSTM。

    第二条   接受捐赠工作由新疆科技馆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向新疆科技馆捐赠财产(包括资金、实物、技术、劳务以及其他财产)及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可以向新疆科技馆无条件或附义务地捐赠财产。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五条   新疆科技馆接受捐赠方式为,捐赠人向新疆科技馆提供展品实物、展品研制资金和展品采购资金等。

    第六条   新疆科技馆接受捐赠程序如下:
  (一)捐赠人向新疆科技馆提出捐赠意愿;
  (二)新疆科技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签订捐赠协议,并进一步明确捐赠财产所涉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问题;
  (三)新疆科技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捐赠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的,按照成本价或新疆科技馆发布的招标价格确定。捐赠财产价值难以按照成本价或新疆科技馆发布的招标价格确定的,由新疆科技馆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

    第八条   对捐赠人,可按其贡献大小给予以下方式的奖励:
  (一)授予荣誉证书;
  (二)在捐赠碑镌刻留名纪念,赠送一定数量的新疆科技馆门票等;
  (三)对捐赠项目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签字仪式;
  (四)为捐赠人在新疆科技馆纪念册中制作彩页广告;
  (五)授予捐赠人在新疆科技馆展区内的冠名权;
  (六)捐赠人在特定时间内可在展区内宣传企业产品;
  (七)对具有特殊贡献并符合法定要求的捐赠人,由新疆科技馆报自治区科协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其他奖励办法,由新疆科技馆参照其他公益活动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进行其他公开奖励的,新疆科技馆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条   对向新疆科技馆的捐赠,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境外向新疆科技馆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

    第十一条   新疆科技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对接受的捐赠财产中已指明具体用途的定向货币捐赠,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未指明具体用途的非定向货币捐赠,应按照财政部对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分离管理。
  对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非定向货币捐赠使用计划,需要按照部门预算编报程序,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准。
  对实物形式捐赠的,应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新疆科技馆对捐赠的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第十三条   新疆科技馆每年度应当将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财务报告,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必要时由审计部门进行财务审计。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新疆科技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新疆科技馆应当如实答复。

    第十五条   新疆科技馆未征得捐赠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凡挪用、侵占或贪污捐赠财产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对新疆科技馆捐赠,任何人不得借用新疆科技馆名义向任何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强行索取捐赠和赞助。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疆科技馆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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