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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军人假肢和辅助器具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08 生效日期: 2007-05-08
发布部门: 广东省民政厅
发布文号: 粤民优[2007]5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省假肢康复中心:
  为规范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假肢和辅助用具的配置管理,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我们制定了《广东省残疾军人假肢和辅助器具配置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七年五月八日

广东省残疾军人假肢和辅助器具配置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规范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假肢和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切实保障残疾军人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一、凡本省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残疾抚恤金,符合规定安装配置假肢和辅助器具规定的残疾军人,可由省民政厅统一免费安装配置。
  二、省民政厅指定广东省假肢康复中心及其分部负责安装配置残疾军人假肢和辅助器具。
  三、安装配置的器械用具主要有:(1)手动代步三轮车、手推轮椅车;(2)假肢;(3)矫形器(鞋);(4)整容器具(假眼等);(5)视听辅助器具(眼镜、助听器);(6)其它辅助器具(拐杖、腰围、颈托等)。
  四、辅助器具的配置,应坚持既方便生产生活,又经济适用的原则。其配置标准按现行工伤规定(或省厅审定)的标准实施,不得超标准安装。下肢假肢和轮椅使用年限为3年,上肢假肢和代步三轮车使用年限为5年,装饰性假手为8年,整容器械原则上为一次性配制。配置使用期内的,原则上只作维修处理。
  五、残疾军人应按其残疾部位和实际需要,按现行规定免费安装配置相应的假肢和辅助器具。不属残疾部位,或不符合配置要求的,不予免费配置。
  六、凡需安装配置假肢和辅助器具的,由残疾军人本人向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所在地民政局审查同意后,填写《广东省残疾军人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附件1),附上残疾军人登记表复印件,报省厅优抚处。经省厅批准后,凭批准通知到省假肢康复中心(含分设机构)进行配置,所需安装配置费由省厅负责。未经省厅批准的,费用自负。
  七、配置假肢的残疾军人往返路费和轮椅、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运费,由所在地民政局给予报销。假肢安装调试期间的食宿费用由所在地民政局给予适当补助,所需经费在抚恤事业费中列支。高位截肢、行动不便的,可适当补助一位亲人的陪同食宿费。
  八、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计划,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残疾军人安装配置假肢和辅助器具。省假肢康复中心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全省残疾军人的假肢和辅助器具配置工作,妥善保存残疾军人安装配置假肢和辅助器具资料档案,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有条件地开展康复培训,上门安装等项服务。每年年终将残疾军人辅助器具配置情况汇总,填报当年《残疾军人假肢经费安装配置明细结算表》,报省厅优抚处、计财处审核下拨所需经费。
  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广东省残疾军人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姓名



出生年月



入伍时间



残疾等级



证号

粤军

伤残性质(√)

因战、因公、因病

地址



职业



残疾军人联系电话



申请项目(√)

更换配置、? 维修调试、  其它

伤残部位及上次更换时间



需要更换维修辅助器具名称(√)

大腿假肢□?  上臂大手□

小腿假肢□  ?前臂假手□

病理鞋□??  ?拐杖□

半掌手□???  轮椅□

手摇三轮车□

其它:

县?  市

民政局

意?  见





(盖章)

省民政厅意见





(盖章)

申报单位电话



联系人



注:1、一式三份报省厅优抚处。省存档一份;上报单位一份;省假肢康中心一份。
2、凡有(√)标志的,请在符合条件上方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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