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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推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券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30 生效日期: 2007-04-30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7]12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关于推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券制度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推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券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渝委发〔2003〕1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农村卫生改革,现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黔江农村卫生事业改革经验的通知》(渝办发〔2006〕277号)要求,对在我市推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券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券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公共卫生服务券制度是将政府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投入,以公共卫生服务券的形式发放到服务对象手中,预防保健机构通过向服务对象提供免费公共卫生服务回收服务券,再根据服务券回收数量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拨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实践证明,公共卫生服务券制度对强化公共卫生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它在保证供方一定公共卫生投入的基础上,将原来主要投向供方,改变为投向需方,加强了公共卫生工作,提高了农村卫生机构人员尤其是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了公共卫生任务的有效落实。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券制度是加强农村卫生事业受到农民欢迎的一项有效的好制度。
  推行公共卫生服务券制度是政府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调整政府资金投入方向,探索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机制,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的一项重大改革;是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落实“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改革,保障农民健康的重要措施。
  二、推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券制度的目标任务
  从2007年起,各区县(自治县)要探索实行公共卫生服务券制度,并根据实际,逐步完善。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覆盖全市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券制度,确保重庆市“十一五”公共卫生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推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券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循序渐进,逐步推广。
  政府重视、条件成熟的区县(自治县)要全面推广;条件较差的区县(自治县)可探索推广。
  (二)合理定位,科学选项。
  结合经常性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和财政预算,选择适宜的公共卫生服务对象、项目和内容。
  (三)精心测算,认真组织。
  对每张公共卫生服务券的面值要精心测算,做到科学合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推行公共卫生服务券制度的组织者。
  (四)收发分离,强化监管。
  公共卫生服务券的发放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取由乡镇卫生院负责;推行公共卫生服务券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
  四、现阶段公共卫生服务券的实施内容及方法
  (一)公共卫生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
  服务对象: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0?D6岁儿童、特困孕产妇和其他人员。
  服务内容:儿童预防接种、儿童体检、特困孕产妇保健技术规范中的基本服务和人群健康保健内容。
  (二)确定公共卫生服务券发放数量。
  一是由乡镇卫生院对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中0?D6岁儿童和孕产妇进行清理、造册,确定服务对象数量。二是根据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规范要求和1张公共卫生服务券提供1次公共卫生服务的原则,参考服务对象的不同年龄、不同孕期和产后不同时间,根据其在发放周期内应该享受的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和次数,测算应该发放的实际公共卫生服务券数量。三是对发放周期内可能怀孕的妇女、可能出生的儿童,统一按上年年末总人口和上年平均人口出生率预算。四是预留部分服务券用于发放造册阶段漏登的服务对象和流动人口。
  (三)明确公共卫生服务券的发放程序。
  申报与审批:由乡镇卫生院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区县(自治县)疾控中心和妇幼保健院审核,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审定。原则上每季度或半年申报一次。
  分装与发放: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可委托区县(自治县)疾病控制中心和妇幼保健院统一分装。定期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局送达各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到受益人。
  造册阶段漏登的服务对象获知相关政策的信息后,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医疗机构申领服务券的,受理单位应按程序申报、审批并及时补发服务券。
  公共卫生服务券发放过程中必须坚持收发分离的原则。公共卫生服务券的发放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回收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人员不得参与公共卫生服务券的发放。
  (四)规范公共卫生服务券的使用。
  享受免费预防接种、儿童体检、产前检查服务的对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持券到乡镇卫生院接受服务。为了便于系统管理,某一服务对象接受同一类公共卫生服务原则上应固定在同一所乡镇卫生院。
  享受免费产后访视的对象由乡镇卫生院按时上门提供服务。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接受服务对象,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员应及时通知,必要时要主动上门开展服务。
  (五)做好公共卫生服务券的回收。
  乡镇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必须按照“服务一次收回一券”的原则,做好公共卫生服务券的回收工作。乡镇卫生院原则上每季度统计一次回收的公共卫生服务券数量,并填写公共卫生服务券回收统计表与本周期公共卫生服务券工作情况报告一起上报区县(自治县)卫生局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券管理机构。
  (六)公共卫生服务券的经费结算。
  区县(自治县)卫生局依据经区县(自治县)疾病控制中心和区县(自治县)妇幼保健院核算的公共卫生服务券回收数量和日常工作的考核结果,结合服务对象的服务满意度,认真审定后从农村公共卫生经费中直接拨付到乡镇卫生院。每个发放周期兑现1次。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监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承担起在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中的责任,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确保这项制度的顺利推进。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筹集标准,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并结合实际,逐步加大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投入,扩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内容。目前,儿童七苗预防接种的疫苗采购、运输和注射费用以及贫困孕产妇的基本保健费用由财政承担,儿童体检、一般孕产妇基本保健服务、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根据成本效益核算确定优先发展顺序,结合财政状况,逐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卫生部门要制订公共卫生服务券实施方案,根据当地实际结合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规范,合理确定公共卫生服务券的服务项目、内容,根据成本效益科学测算所需经费,做好公共卫生服务券的统计、回收和结算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发放服务券工作,同时要协助区县(自治县)卫生局监督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行为。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按照各种公共卫生服务券相关工作规范和具体内容提供服务,不得简化服务程序和内容,确保公共卫生工作落到实处,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公共卫生服务。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要制定免疫规划服务券和妇幼保健服务券及相应公共卫生服务券的考核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加强监管。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乡镇卫生院是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发〔2002〕13号、渝委发〔2003〕10号文件精神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05〕12号)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乡镇卫生院管理制度改革,在乡镇卫生院加挂公共卫生管理中心牌子,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人员编制,合理调整和配置公共卫生服务技术人员,增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能力。要加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人员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要加强乡镇卫生院产科和规范化免疫接种门诊的建设,为农民提供洁净舒适的公共卫生服务环境。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结合传染病报告网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网络,整合资源,逐步建立农村公共卫生信息管理网络,信息化程度较高、网络较健全的区县(自治县),可探索公共卫生服务卡管理方式,提高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管理水平。
附件: 公共卫生服务券种类及服务内容

  一、预防接种服务券
  (一)纳入我市儿童免役规划的七种疫苗的常规免役和查漏补种服务。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应急接种和强化免役接种服务。
  二、儿童体检服务券
  (一)次数:1岁内4次;1?D3岁每年2次;3?D7岁每年1次。对7岁以下儿童共计体检12次。
  (二)项目:身高和体重每次必测;血色素1岁内2次;2?D7岁每年1次。
  三、孕期检查服务券
  (一)次数:孕早期、孕中期各1次;孕晚期3?D4次。
  (二)项目:体重、血压、宫高、腹围、胎心、胎位等每次必测;孕早期加测一般体格检查(含乳头)、血色素、尿常规、肝功能1次;孕28?D36周加测骨盆、血色素、尿常规1次;孕36?D38周加测血色素1次。水肿时增加尿常规次数。
  四、产后访视服务券
  (一)次数:产后7天、14天各1次。
  (二)项目:产妇查体温、血压、伤口、恶露、宫底、乳房;新生儿查体温、体重、身长、脐带、喂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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