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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平台运行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30 生效日期: 2007-04-30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函[2007]11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
  为进一步提高公文传输效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全省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平台将正式开通,全省行政机关公文将以电子文件方式进行网上传输。
  一、 实行电子传输的公文类型
  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发至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和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的所有正式公文;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和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报送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所有正式公文;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和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之间互传的所有正式公文。
  各类有密级(秘密、机密、绝密)公文仍按现行方式以纸质文件或通过核心密码专网进行收发,不得通过平台进行电子传输。
  二、 开通时间安排
  6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平台的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全省政府系统公文收发实行双轨制,同时发出和接收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7月1日起,取消全省政府系统无密级纸质文件的收发,实行电子文件传输。
  三、 电子公文的收发管理工作
  (一)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公文的收发、电子印章、口令的保管使用和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保证电子公文的及时收发。
  (二)电子公文的发送和接收必须由各单位指定工作人员在指定的微机、打印机上进行处理。
  (三)各单位指定工作人员在接收电子公文后,必须按要求对文件进行签收,确认文件接收。
  (四)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对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对并根据公文的缓急程度进行催办和督办,发现问题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对发送错误或不规范的公文,发文单位应及时收回文件,修改后重发或终止发送。
  (五)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对公文的规范格式、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核对,对不能正常接收或发送错误的公文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
  (六)各接收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授权,可在打印机上打印出规定份数文件正本(红头、红章),超过的,只能实行脱密打印(无红头、红章)或复印。
  (七)在工作时间报送省政府的公文(无密级文件)必须通过全省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平台进行。非工作时间紧急文件的报送仍通过传真(无密级文件)或核心密码专网(有密级文件)进行,不通过全省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平台进行。
  (八)目前全省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平台只开通至市(州)人民政府、省级部门、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和部分已按规定接入该平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未接入平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发至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公文仍将以纸质文件发出。
  (九)尚未接入平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于2007年12月31日前接入(未建市级平台的,可先采用SSLVPN方式接入,待市级平台建好后再迁入该平台)。2008年1月1日后将全部实行电子传输。
  四、电子公文的办理工作
  (一)电子公文在机关内具有与纸质公文同等的效力。电子公文的办理与纸质公文相同,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文件、办文规定执行。
  (二)各单位在接收电子公文后,可将文件通过电子介质(磁盘、磁带、光盘)下载后转入本单位网上办文程序或打印纸质文件后办理。不得在进行电子文件收发的微机上直接办理。必须使用专门的电子介质进行电子文件下载工作,不得混用。
  (三)省政府办公厅对发出的电子公文仅少量印制纸质文件,送省政府领导、厅领导和厅内相关单位及供存档。
  (四)在报送的公文中有不便由电子文件传输的文件附件,如手稿、书籍、工程图等,需在文件正文后标记“特殊附件:”并按序号列明附件的名称,该附件按纸质文件报送。对这类电子公文需特殊附件收到后再办理。
  五、 电子文件的保管和存档工作
  (一)各单位应对发送和接收的电子公文打印出纸质文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我省相关规定归档。
  (二)由电子公文打印出的纸质文件按照一般纸质文件的使用、保管和销毁办法执行。
  (三)含有电子公文(包括曾经存储过电子公文)的电子介质的使用、保管和销毁按照省委保密委办公室(省国家保密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 电子印章的管理工作
  (一)电子印章按照普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
  (二)电子印章的销毁按照电子介质的销毁办法执行。
2007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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