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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11 生效日期: 2007-08-11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2007]4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精神,切实解决我省农村贫困群众的生活困难,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06〕122号)下发以来,全省各级认真贯彻,加大措施,狠抓落实,不断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仍然存在应保未保、救助水平较低等问题。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是当前各级政府加强民生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做好这项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保持农村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宏伟目标的重要基础和保证。各级、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抓好这项事关民生的新制度建设,把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强化措施,加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推进力度
  (一)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各地要按照2007年省政府提出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800元的要求,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800元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实现应保尽保。现行保障标准高于800元的地方,不能因为省里确定了最低保障线而降低低保标准,减少低保人数。对于超出省定最低保障标准的部分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要建立农村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物价变动等因素,逐步提高保障标准,使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随着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得到改善。
  (二)确保低保资金落实。各级政府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已经确定资金投入和补助比例的,要尽快落实到位。各级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每年的新增财力部分优先用于民生工作,特别是农村低保工作。从2008年起,省级财政将增加农村低保资金的投入,在中央补助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对下补助平均达到50%,并根据分类补助原则,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扶持力度。各市也要加大财政投入,合理确定各级财政负担比例。
  (三)坚持科学规范操作。要制定本地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科学、准确界定家庭收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申请、确认及注销,实行个人申请、村(居)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工作机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程序,规范运作,动态管理,阳光救助,切实做到不重保、不错保、不漏保。各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通过“一卡通”的方式直接发放到户,确保按时足额到位。
  (四)加强基层工作力量。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组织机构建设,在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强农村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过程中,统筹考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需要,科学整合县乡管理机构和人力资源,合理调整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职责,加强工作力量,保证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网络。要加快农村低保信息化建设,完善低保规章制度,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轨道。
  三、加强领导,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一项重大而又复杂的系统性工作,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农村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精心组织,明确责任,统筹协调,扎实推进,确保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大协调和推进力度,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推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整体合力。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周密安排,完善制度,加强调研,积极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顺利开展。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解决好工作经费,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及时发放。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外出务工和就业。扶贫部门要组织有一定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帮助他们尽早脱贫致富。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全力做好相关工作。
  要严格督查,狠抓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资金到位、保障人数、补助水平等方面的工作落实情况。要建立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通报制度,省民政厅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省相关部门要联合成立专门工作组,对各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导纠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低保资金,确保专款专用。要严肃工作纪律,对违反低保工作程序的,进行批评教育,对违规使用低保资金的,要及时查处。
  要加强宣传,正确引导。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心群众安危冷暖、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的决心和举措,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进村入户、家喻户晓。要将低保政策、对象范围、保障标准、申请审批程序等,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畅通公众参与渠道,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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