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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06 生效日期: 2007-07-0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发[2007]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哈尔滨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业经2007年5月18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六日

哈尔滨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经认定批准具有软件企业资格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服务外包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在2010年底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退回的增值税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一般纳税人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软件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对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服务外包企业,生产销售软件产品,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软件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服务外包企业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四)服务外包企业的软件产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按征税率办理退税。
  (五)对服务外包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免征营业税。
  (六)对取得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以及生产的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的服务外包企业,经省级国税和财政部门会同认定后,可执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政策。
  (七)对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进口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设备,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服务外包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减按15%征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年到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法律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十二)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或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第八条第一、第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十三)服务外包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的,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延续抵免,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的40%税款。如果再投资兴办服务外包企业(以承接离岸ITO业务或BPO业务为主),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被确认为服务外包企业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
  (十五)服务外包企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人员总数60%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十六)自2004年7月1日起,服务外包企业(指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尚未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除外)。2004年7月1日前已采用加速折旧法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得换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无形资产的摊销可比照固定资产折旧规定执行。
  (十七)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足抵扣部分,可按规定逐年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十八)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九)服务外包企业2006年1月1日后新购置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二、投融资政策
  (二十)服务外包企业贷款融资,由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提供担保,单笔金额50万元―5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1年的,按1%―1.2%的优惠担保费率收取担保费;对资信好、效益高、规范经营、有市场前景的企业,单笔金额200万元以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1年,实行“即贷即保”。
  (二十一)鼓励和引导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和知名企业投资我市服务外包企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服务外包企业,可按其投资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二十二)优先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积极为服务外包龙头企业提供服务,支持推荐其在国内外上市。
  (二十三)服务外包企业正常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凭有关单证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和入账。服务外包企业可直接到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限额按企业上年出口额的80%与支出额的50%之和确定(上年无出口的初始限额为50万美元),对确因需要全额保留外汇收入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给予扩大限额至实际收入的100%。有真实贸易背景且确需对外支付的服务外包企业,可凭有效单证提前购汇,允许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于经出口收汇考核确认为荣誉企业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出口收汇核销方面的便利政策。
  (二十四)服务外包企业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三、财政扶持政策
  (二十五)2007年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启动资金,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所在地区财政各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其他地区按市财政投入本地区专项资金的1:1比例安排本地区专项资金),以后年度根据国家对服务外包基地城市要求的资金匹配比例匹配,并确保不低于2007年额度。以上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园区建设、重点软件项目研发、软件技术成果产业化、国际市场拓展、软件出口加工项目贷款贴息补助、人才培训、房租补贴等。对获得CMMI认证的软件服务外包企业按已发生认证费用的50%对应等级一次予以资助。
  (二十六)新办服务外包企业租用政府投资兴建的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免收3年租金;租用其他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按房租实际发生额一次性给予适当补贴;自建(购)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按适当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十七)从2007年1月1日起到2008年12月31日,对经服务外包企业或培训基地培训合格后实现就业,符合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条件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培训对象,每人一次性享受培训补贴500元,职业介绍补贴90元,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打捆拨付给服务外包企业,所需资金由市再就业资金支付。
  (二十八)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实施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令,使用正版软件,在质量、性能、价格、服务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购置、使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本地软件产品和软件技术。
  (二十九)服务外包企业出口本地的软件产品或承接离岸BPO外包业务实现创汇的,按实际结汇核销金额, 1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的奖励。
  四、人才吸引奖励政策
  (三十)来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工作但户籍关系不迁的人才,享受我市常住人口待遇。由外地来我市购房定居并在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工作满3年的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和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正高职和博士以及硕士等高级人才,分别按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和2万元的标准发放安家费;对出站后调入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工作的博士后,另外一次性发放科研补助5万元。安家费由同级人才发展资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服务外包企业引进外籍高层次专业人才,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十一)随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哈市的未成年子女,小学、初中可就近入学,市教育部门负责办理入学、转学手续,不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在国(境)外生活5年以上的,在语言适应期(3年)内升学,归侨侨眷或少数民族考生享受加分政策。
  (三十二)对服务外包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金额按申请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在补助年度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50%给予补助。补助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1.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曾在世界500强或国际软件业前20名或国内软件业前10名企业中,担任3年以上中高级管理职务。
  2.在被引进的企业担任副总以上职务1年以上。
  3.个人收入年薪3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十三)服务外包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全省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统筹金。
  (三十四)对服务外包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中级技术人员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允许实行一次审批,1年内多次出国有效。
  (三十五)服务外包企业聘请外籍专家来哈进行技术指导发生的往返交通费、食宿费经市归口管理部门立项批准后,由市专项“引智资金”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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