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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9号文件精神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8 生效日期: 2007-05-28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赣府发[2007]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精神,在全省第三次文物普查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是为了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开展文物普查,有利于合理、准确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完善文物档案管理,促进文物保护机构建设,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有利于发掘、整合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我省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地上文物要突出我省革命文物、乡土民居、客家围屋、书院、寺庙、近现代建筑、石窟寺及石刻等特色,加强红色文物资源和乡村古民居等建筑的普查;地下文物要突出我省历史名人多、古城镇兴盛和古窑业发达的特色,加强官窑、民窑、古城址、古墓葬的普查;水下文物要突出我省江、河、湖多的特色,加强古桥及水下古城址、古遗址的普查。普查的内容以调查、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近1万余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要了解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普查的时间安排
  此次普查从2007年5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2007年5月至9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省、设区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确保普查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省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信息。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七、具体普查实施方案待国家普查方案、普查技术标准和规范下发后,根据我省普查工作实际,由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并印发。
200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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