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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25 生效日期: 2007-04-25
发布部门: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浙教办高教[2007]50号

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
  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学〔200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高等学校应确定专人负责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保障所需经费、设备、人员落实到位。要加强学籍电子注册审核环节,确保新生学籍信息准确无误,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已注册新生学籍信息,供学生本人查询。对于专升本的新生,注册前应当审核其专科毕业证书,对于专科证书不合格的,一律取消其学籍电子注册资格。对因工作失误或弄虚作假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应当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完成,注册审核结果以纸介质和电子版两种方式报我厅高教处(春季入学学生在6月底前,秋季入学学生在12月底前上报)。我厅将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www.zjedu.gov.cn)公布各校新生学籍注册名单供学校和学生本人查询。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招收的学生,我省不予学籍注册,不予上网公布,也不予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三、成人高等教育、远程网络教育的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实行。
  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是完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其注册结果是学生毕业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审核依据。希望各高等学校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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