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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14 生效日期: 2007-08-14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7]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7年6月26日颁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部署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手段。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加强政府层级监督、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保证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但是,我市一些地方和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还存在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许可、收费、强制措施,规范性文件相互矛盾等问题,不仅影响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效力,而且破坏了国家法制统一,影响行政管理的效果和权威。因此,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十分必要的。各级各部门都要从贯彻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抓紧部署落实。各级各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规定》,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报备程序,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确保不漏报、不少报。对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应及时与备案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联系。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报备工作具体要求
  (一)规范性文件的判断标准
  根据《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对非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间内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属于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
  在实践中,各级各部门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判断本单位制定的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
  1、具有普遍约束力,即具有普遍性、抽象性、导向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1)普遍性,是指文件针对的对象不是特定的人和事,不是一次性适用,而是针对非特定的人或事,且在同样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只要制定的文件适用时间超过6个月,就视为可反复适用,具有普遍性。
  (2)抽象性,是指这种文件所规范的行为不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导向性,是指这种文件规定了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应当怎么做。
  (4)强制性,是指这种文件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果,并强制行政管理相对人接受其规范性调整。
  2、具有对外的效力,即这种文件是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制定的,能够影响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而不是针对本机关内部机构、人员制定的工作制度、管理办法。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
  制定规范性文件除了应遵守《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决定”、“办法”、“通知”、“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公告”或者“通告”。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
  2、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章、节、条、款、项、目的体例形式。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3、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通俗易懂;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使用专业术语的应作出解释。
  (三)规范性文件的报备要求
  规范性文件报备除了应遵守《办法》第七、九、十、十一条等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备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发布文号;
  (2)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公布、生效日期及公布形式;
  (3)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和起草说明的份数;
  (4)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条文及目录。
  2、根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已编制了《福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附后),其他备案机关可参照制定相关备案格式。今后各级各部门应当按照规范的备案格式、本通知要求及《办法》第九、十、十一条等规定的时间和材料进行报备。对审查合格的规范性文件,将在《福州政报》和“中国福州”门户网站上登载。
  3、报备时间: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报送备案的材料,迳寄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报备时间以邮寄时间为准;通过网络传输备案材料的,以备案机关指定收到电子文本的时间为准。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制定和颁发的规范性文件按要求需向市政府备案的,电子文本发送至市政府法制办电子信箱(fzfzb@sina.com)。
  4、2007年1月1日至8月1日期间,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至今尚未报备的,应当在2007年10月1日前补报。
  三、绩效评估考核指标对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规范性文件属抽象行政行为,已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绩效评估考核指标。2007年度县(市)区政府绩效评估指标考核内容之一是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率。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二是规范性文件的合法率。
  (一)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主要是考核县(市)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按照《办法》规定的”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对迟报、漏报的将按评分标准予以扣分。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率,主要是对县(市)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按标准予以评分。
  规范性文件报备率和合法率评分标准将另行公布。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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