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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寺庙教堂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6-11 生效日期: 1992-06-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郊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20号《关于寺庙教堂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批复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财政部关于寺庙教堂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92)财农税字第20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92)14号文件《关于寺庙教堂征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寺庙、教堂占用耕地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中所说“国家对一切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及占用土地免税”,是指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不包括耕地占用税。请向有关宗教组织做好解释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199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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