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地税函[2007]92号
各基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矿石资源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6]2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辽宁省地税局关于铁矿石资源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朝阳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铁矿石资源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朝地税发[2006]11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39号)第 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3号)第 七条、第 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第 二条、第 四条、第 八条的规定,企业在收购未税矿产品时,应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00六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