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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04 生效日期: 2007-08-04
发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7]8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市政府制定了《大连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推进计划,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每年的6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进展情况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电话:83690226)。
  二○○七年八月四日
大连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实施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1.01吨标煤下降到0.80吨标煤,降低21%;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由2005年的1.64吨标煤下降到1.20吨标煤,降低27%;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11.89万吨减少到10.12万吨,削减15%;化学需氧量(COD)由6.01万吨减少到5.05万吨,削减15.9%;烟粉尘排放量由7.90万吨减少到7.11万吨,削减10%。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中水回用率达到35%,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广泛宣传、提高认识,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认真贯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新建项目审批,严禁淘汰类和限制类高能耗、高污染项目的入驻,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增量。坚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积极开展建设项目能耗审核评估制度,并对现有重点企业单位实施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考核。贯彻落实《大连市城市发展规划(2003-2020)》,提高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十一五”期间,我市重点建设的“一岛十区”等工业小区要严格按照区域环评(规划环评)的相关要求,实施企业准入和集中供热、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各区市县政府)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淘汰水泥、造纸、制砖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重点是淘汰29家水泥企业的52个机立窑和年产1万吨以下以废纸为原料超标排放的纸厂,淘汰实心粘土砖生产工艺。今年实现关闭8家水泥厂,拆除10座机立窑,今后按《大连市“十一五”污染物减排重点项目实施计划》中规定的时限,完成关闭任务(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各区市县政府)。所有年产1万吨以下以废纸为原料超标排放的纸厂和采用实心砖生产工艺的制砖厂,限期关闭;对不按期关停的企业,各级政府要依法公布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市县,实行“区域限批”( 市环保局、市经委、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大连电业局,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适时发布我市限制、禁止、淘汰落后产品与技术目录;加快大钢、大化、大染、大水泥、煤气二厂等企业的搬迁工作,要在市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市经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
  (五)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国土房屋局、市质监局,各区市县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生态型、环保型、资源集约型项目,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市发展改革委、市外经贸局、市环保局)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和使用清洁能源,对有限资源进行合理的综合利用,提高能源的利用率。加快推进LNG项目实施,推进我市风力发电项目的建设,计划“十一五”期间新建风电场装机容量20万千瓦(市发展改革委)。推进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水电、沼气、生物质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大力推进海水(污水、地)源热泵技术在城市供热、供冷中的规模化利用,稳步推进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安装工作,积极组织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工程中应用的试点示范,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到2010年,全市20%的农户用上清洁可再生能源。(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
  (七)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意见》(大委发〔2007〕12号),抓紧制定实施配套政策措施,分解落实任务,到2010年,大连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5 %以上,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0 %以上。大力发展高技术产业,完善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一批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提高高技术产业在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和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三、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八)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重点做好建材、热电、石化等行业的节能、节水技术与产品的推广工作,支持余热余压利用、系统节能、燃煤锅炉改造、节约与替代石油、海水源热泵区域供冷供热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大力推广海水源热泵、LED亮化与显示产品、高低压变频器、节能炉排等十大节能产品(技术),组织实施一批重点和示范项目(市经委、市国资委、市建委)。组织实施市级超低能耗示范项目3项,积极争取国家级超低能耗示范项目2项;组织实施市级绿色建筑项目5项;组织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2项;完成星海湾、小平岛湾等海水源热泵供热、供冷示范项目,各级政府机关率先更换节能灯,全市推广更换高效节能照明产品30万支。(市建委、市国土房屋局、市城建局、市政府办公厅)
  (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新建和扩建城市污水处理厂14座,新增日处理能力85.5万吨,形成COD削减能力4.1万吨。继续加大对新建工业企业和辽渔、船舶重工等老企业废水治理力度。加大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力度。关闭所有位于一级水源保护区内排污企业;加强位于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排污企业的综合治理,确保其达标排放;加大水源地区生活污水治理力度。(市城建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县政府)
  (十)推动二氧化硫治理。按照《大连市“十一五”污染物减排重点项目实施计划》规定,完成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东海热电厂等10家电厂脱硫工程建设。新建燃煤电厂、热电厂必须同时配套脱硫工程。现有和新建大型集中供热锅炉房20蒸吨以上(含20蒸吨)须安装脱硫设施。中石油大连分公司、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超标工艺废气实施脱硫治理。所有脱硫装置要保证正常运转,确保二氧化硫达标排放。今后凡新建项目,须将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环保部门核定的指标范围内。(市环保局)
  (十一)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工作,鼓励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开展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推进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引导金融、投资机构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融资服务和投资。(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四、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二)推进园区循环经济建设。在原有国家循环经济园区试点的基础上,鼓励各个工业园区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重点推进“一岛十区”的循环型工业区建设。各类园区要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建设和改造,围绕核心资源发展相关产业,形成资源能源梯级利用、废物和副产物交换,建立和谐的工业共生网络体系,发挥产业集聚和生态效应,严格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和浪费资源的产业及工业园区的盲目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各区市县政府,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委会、花园口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三)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逐步推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加强电力、钢铁、石化等高耗水行业的工艺和设备改造,促进企业向节水型方向转变;推进农业节水灌溉技术,因地制宜加快发展节水灌溉工程;抓好公共建筑和住宅节水设施建设,全面推广使用节水设备和器具;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禁止滥采地下水。利用海水进行工业循环冷却,大力发展海水淡化项目,逐步扩大海水利用量;积极发展中水回用,提高水资源的循环使用率。针对电力、钢铁、石化、化工等高耗水行业及用水量大的工业园区,应优先采用海水淡化和中水回用解决工业用水。继续完善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和用水统计制度,建设“大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强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市水务局、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
  (十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大力推进废旧资源的回收和再生利用,建立以城市社区和乡镇为基础的回收网络,建设大连市静脉产业园。依据《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和《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做好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工作。采取措施重点推广利废建材,大力提倡在建设工程中应用粉煤灰及其制品。制定我市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墙改专项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确保第二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普兰店市、庄河市,以及未列入国家“禁实”计划的长海县提前完成“禁实”任务。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工作逐步推向禁止使用粘土制品墙体材料。(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商业局、市供销社)
  (十五)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坚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提高无害化处理能力并重”的方针,构建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系统。积极推进特种固废的资源化利用,建设特种固废综合处理园区。积极推进农村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在有条件的乡镇建设生活垃圾综合处置示范工程。到2010年,金州以南95%的城市化区域和50%的郊区实现垃圾密闭化管理,城市化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达到20%,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郊区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北三市和长海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30%,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规模化养殖企业所占比例达到35%。初步构建营城子特种固体废物综合处理园区。(市城建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县政府)
  (十六)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加大对超标、超总量企业环保审计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实现全过程污染控制。每年确定20户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做好已实施清洁生产企业的跟踪与服务,及时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指导企业持续清洁生产。(市环保局、市经委)
  五、依靠科技,加快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培育和先进技术推广
  (十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发挥企业技术中心的研发优势。建设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平台,通过组建一批国家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提高我市节能减排技术创新能力。对获得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的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安排一批具有我市特点的节能减排重大技术项目,组织攻克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
  (十八)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施一批重点行业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在钢铁、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推进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的产业化。(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九)加快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通过与客户分享效益来回收投资和获得利润。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化运作,进一步推广节能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开展节能自愿协议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市经委、市建委、市政府办公厅)
  (二十)推进环保产业发展。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和设施运营;鼓励外商投资环保产业。(市环保局、市外经贸局)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一)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制定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加大节能减排完成情况在考核中的比重。(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国资委)
  (二十二)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全市工业、农业、生活、交通能耗单位和污染源进行普查。实施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并完善年耗5000吨标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按照国家有关办法,制定并实施我市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重点污染源和污水处理厂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满足国家要求的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的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认真做好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市经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三)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全市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年综合耗能量,分类进行独立的项目节能评估、专题论证与审查,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所有向环境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申请新改扩建总量指标,无总量指标,不得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坚持市级环保部门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进行环评审批。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减排项目未按期完成的区市县、重点企业、行业,暂停市级环保部门对该地区和该企业、行业一切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实施区域、行业限批。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在做好“新”项目环保验收的同时,清理“老”项目的环保欠账。加强对新建项目施工过程的环境监察,建立建设项目的审批-施工期监督检查-环保验收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机制。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四)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按《大连市百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年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的百家企业开展节能行动,围绕“十一五”节能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统计制度,定期分析能源利用状况;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加大投入,加快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建立节能激励机制,加强节能宣传等;对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的单位进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和受检率,到2010年,全市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受检率达到GB17167-2006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市经委、市质监局、市国资委)。加强对全市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的18家供热企业的管理,通过实施集中供热、供热管网改造等措施,提高热源和管网的供热效率,在保证供热质量的前提下,实现节能20%(市建委)。制定我市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台帐,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市级环境保护重点监控企业的管理,分解落实重点企业排污许可指标,对超标、超总量污染源实施限期治理;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对重点企业减排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超证排污;实行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年度审核制度,与工商年检联动。(市环保局、市工商局)
  (二十五)加强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技术,推进能效电厂建设,提高电能使用效率。(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大连电业局)
  (二十六)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大力推进成品住宅建设,加强以成品住宅为条件的相关管理;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研究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评估办法,对既有建筑的能耗水平开展评估工作;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试点;增设新开工项目的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和备案管理程序,实行建筑节能审批“一票否决”制;强化施工图的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凡未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和违反强制性标准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不许通过,从源头杜绝新建高耗能建筑的问题;加强建材应用市场管理,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实行能效标识制度和产品认证备案管理,严禁高耗能、高耗材产品应用于建筑工程;加快推进建设工程商品砂浆的应用工作,在城市区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市建委、市国土房屋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加大拆炉并网力度,削减燃煤污染物排放量;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强化中心热源的建设和管理,做好工作计划和每个锅炉房拆炉并网方案的落实,对不积极拆炉并网的分散锅炉房实行强制拆除;提高燃煤效率和污染物处理率,达到节能减排要求,保证我市市区“十一五”期间基本完成拆除锅炉1204台、烟囱800根的任务;区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本行政区域拆炉并网,提高集中供热率;全市继续强制推广清洁煤炭(含硫量低于0.7%,灰份低于20%)的使用。(市环保局、市建委,各区市县政府)
  (二十七)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政策,建成以轨道交通为骨干,公共汽、电车为主和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公共交通运输体系,到2010年,全市常规公交车辆中的高档次车辆占30%以上;转变交通运输增长方式,公路运输基础设施布局、功能明显改善,运输装备规模适应市场需求,结构趋于合理,到2010年,客运班车中的中高级车辆达到55%,多轴重载车辆、厢式货运车辆增长75%,集装箱车辆增长50%,冷藏货物、散装货物、液态和气态等货物的特种专用车辆增长40%(市交通局)。加快落后渔船更新改造,做好捕捞业转产减船工作,自2007年起,每年减少渔船500艘,到2010年累计减少渔船2000艘,全市渔船数量减少8%(市海洋渔业局)。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加强营运车辆的环保准入,对新增、更新公益性单位车辆的选型实行排放达标环保审核;市公安局、市环保局保证安检、尾气年检同步进行,在用车辆年检率达到100%;2008年对中山路等主要路段实施高污染车辆限行方案或措施;财政根据具体情况,对老旧车辆报废更新给予财政补贴;建立在用车环保维修制度;积极开展清洁汽车行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支持电动车开发研究和试运行。(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经委、市财政局)
  (二十八)完善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加强能效标识和节水、环境标志的监督检查,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质监局、市经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二十九)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整合现有节能监测机构,建立与完善我市的节能监察机构。完善节能监督体系,强化对全市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检测工作。重点检查企业及公共设施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情况和明令淘汰设备使用及异地再用情况等。建立健全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节能减排监管体制。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推进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加强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环境监控中心的能力建设,更新设备和仪器,增加人员,开展减排相关工作培训。加强在线监控系统建设,要求国控重点污染源和市控重点源必须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市经委、市环保局)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三十)健全地方法规。加快完善节能减排地方性法规,提高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尽快修订《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完善减排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总量控制制度。抓紧制定节能监察、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等行政规章文件。加快我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完善节水用水管理制度,出台一系列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指导性文件和相关鼓励政策,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对《大连市行业用水定额》进行修订整编,发布各行业用水定额,强化定额管理,建立节水鼓励、超计划超定额加价和惩罚等相关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市经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三十一)完善节能标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标准,加强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鼓励企业和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节能减排标准,建立健全企业节能减排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我市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规定等有关节能减排的政府规章。(市质监局、市经委、市建委)
  (三十二)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须于2007年10月31日前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
  (三十三)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申请拨付污水处理费时须提供市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全市所有污水处理厂须于2007年10月31日前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各城市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及各企业污水处理装置产生的生化污泥均须送到大连夏家河污泥处理厂进行集中安全处置。同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生活垃圾焚烧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设施都要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1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区市县,市环保部门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实施区域限批。(市环保局、市城建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三十四)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市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督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污染源、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各地区、市政府相关部门和重点企业每年向市政府汇报一次节能减排工作。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县政府)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约束机制
  (三十五)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全面推进水价改革。严格按照省确定的各类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收取水资源费;要加倍收取地下水水资源费;逐步调整非农业用水的价格,推行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改革;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全面落实排污收费政策。直接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排污费收费标准及时定额缴纳排污费。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尽快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支持生产使用再生水,建设再生水供水设施,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再生水价格。对海水淡化及微咸水、雨水开发利用实行支持性价格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城建局)
  (三十六)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市政府在财政预算中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工作,对节能降耗、污染减排的新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重点工程建设和节能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予以重点支持。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建委)
  (三十七)落实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根据国家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设备、技术)目录,全面执行其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十八)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环保部门与人民银行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环保总局的统一要求,定期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建立的企业诚信系统。(市政府金融办、市环保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三十九)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宣传节能减排工作。每年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在主要新闻媒体的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我市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环保局)
  (四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活动。组织好一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通过“环保世纪行在大连”等活动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视察节能减排工作,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组织开展节能环保方面学习培训,深入开展节能环保教育进校园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市经委、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四十一)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合理控制空调温度。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定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市政府办公厅)
  (四十二)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各级政府机构分期分批完成政府办公楼空调系统低成本改造;开展供热节能技术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全面开展食堂燃气灶具改造;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组织政府机构办公楼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推动公务车节油,推广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市政府办公厅、市经委、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
  (四十三)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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