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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23 生效日期: 2007-04-23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郑政办[200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有效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播,保障我市养禽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农医发〔2006〕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6〕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
  各县(市)、区要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开办条件,严格控制活禽经营市场数量,一律不得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并逐步将活禽经营市场迁出城市人口密集区。现有的活禽经营市场建设要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达到《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郑州市建城区内的农贸市场经营活禽的,2007年8月1日前迁出市场。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工商、畜牧兽医、卫生等部门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一是对其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二是对其动物防疫、卫生条件进行审核验收。对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按照国办发〔2006〕89号文件规定处理。
  二、严格活禽市场准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检疫监管,逐步推行禽类标识制度。一是严格实行报检制度,对出栏的活禽要到场到户或指定地点检疫;二是对运离市场的活禽要严格检疫,经查有关档案齐全方可消毒、出证,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三是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类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严格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保证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交易,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假冒伪劣商品,规范市场禽类经营,严
  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行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
  三、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屠宰制度
  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活禽宰杀管理制度,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各级商务、畜牧兽医、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活禽宰杀选址定点要符合国家有关定点屠宰卫生管理要求。活禽宰杀区域布局、设施等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等相关要求,实行封闭管理,并与销售区域实行物理隔离;活禽市场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要派动物检疫人员实施现场同步检疫。从事活禽宰杀的人员要符合卫生部门的要求,持有健康证明,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郑州市建城区内2007年8月1日前,全面禁止活禽的市场销售和宰杀,2007年12月31日前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市商务、卫生、畜牧、工商等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方便群众、便于检疫、有利管理的原则,设立一定数量的符合动物防疫和卫生要求的禽类定点屠宰厂,开展禽类“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并实行禽类产品检疫标识管理办法,合格的由动物检疫员逐只佩戴检疫标识。检疫标识的费用由政府承担,列入财政预算,保证足额供给。县(市)、区城镇也要逐步推行,切实加强质量和卫生监管,确保禽肉新鲜、安全。
  四、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理,实行定期休市制度
  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坚持每日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要按照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工商、商务、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建立活禽经营市场定期休市制度。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同时,妥善安排活禽经营市场轮流休市或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休市期间,市场开办单位要组织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地清洗、消毒,以确保市场清净无疫。
  五、加强对活禽和从业人员的监测,实行定期抽检制度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制订和完善对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禽类产品安全的监测方案,定期对活禽及禽类产品、粪便、垫料等进行抽样监测。各级卫生部门要制订对以市场高暴露人员为主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方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医学监测。市场开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互相通报监测结果。监测费用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六、严格执行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突发情况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郑州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活禽经营市场一旦发生禽只异常死亡或出现可疑临床症状时,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畜牧部门报告。畜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人协助进行诊断。从业人员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要立即送医疗机构就诊,并说明其从业情况;医疗机构要及时进行诊治、排查和报告。
  七、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确保防控工作成效
  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是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向人群传播的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检查督促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履行国家关于禽类和禽类产品经营管理各项规定,指导、监督市场主办者建立健全经营管理自律制度,负责建城区内市场销售、宰杀活禽商户的取缔和不符合条件市场的关闭;畜牧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监测和消毒、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以及禽类定点屠宰厂(点)的检疫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的监测和餐饮业、集体食堂购进活禽、禽类产品的监管工作;商务部门负责禽类定点屠宰厂(点)的规划、布局选点和监管工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区市场之外活禽经营的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禽类检疫标识和监测工作的资金保障。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自我防护意识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场环节禽流感防控工作,按照国家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活禽经营市场发生和传播高致病性禽流感。要进一步加强禽流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单以及市场内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向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大力宣传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科学防范知识,增强活禽经营市场开办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积极倡导食用冰鲜禽肉,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习惯,树立健康的消费观念。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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