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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23 生效日期: 2007-01-01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7]5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完善就业再就业政策和构建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一)认真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推动就业促进创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目标责任管理,层层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到人。要把新增就业数量、落实就业政策、帮扶困难群体就业和推动创业促进就业作为工作重点,细化措施办法,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二)严格督促检查和情况通报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本地区帮扶困难群体就业和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督促检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对相关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要完善就业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办法,将“效绩考评”与再就业资金的划拨直接挂钩。要继续实行就业情况通报制度,加大就业政策的宣传咨询和服务工作力度,使更多的群众知晓和领会政策,依靠政策主动实现就业,鼓励创业促进就业。
  二、延续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增强就业稳定性
  (一)对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加工型企业新增岗位而新招用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青发〔2002〕14号)(以下简称青发〔2002〕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已享受满3年社会保险补贴的,若企业继续招用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青政〔2006〕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再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的期限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同。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已按青发〔2002〕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满3年税费减免政策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又到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加工型企业就业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青政〔2006〕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的期限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同。
  (三)凡按青发〔2002〕14号文件规定,享受满3年再就业优惠政策的“4045”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均可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再就业困难群体认定范围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标准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6〕79号)有关规定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远离城镇的独立工矿区的原国有企业破产重组后,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也可按上述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积极扶持城镇特困家庭成员就业
  (一)城镇特困家庭是指:双下岗家庭、单亲下岗家庭、有长期重病人的家庭、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特殊就业困难家庭等。
  (二)城镇特困家庭的确定。由家庭成员提出申请,经社区居委会评议初审,填写《城镇特困家庭成员就业申请表》(一式三份),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本辖区内公示无异议后,即可认定为城镇特困家庭,并报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未设街道、社区的县(区)可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审核、公示、认定。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要建立城镇特困家庭台账,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服务。依托街道、社区集中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城镇特困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并开展经常性送岗位、送技能、送政策、送服务等援助活动,帮助城镇特困家庭成员实现就业。
  (四)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针对城镇特困家庭的特点和需求,免费为城镇特困家庭求职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建立城镇特困家庭求职人员登记数据库,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为城镇特困家庭求职人员提供就业岗位。
  (五)认定为城镇特困家庭的成员符合就业条件并要求就业的,可凭《城镇特困家庭成员就业申请表》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城镇特困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未就业的成员,按青政〔2006〕12号文件,可享受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
  2、城镇特困家庭成员如被商贸型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加工型企业招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按规定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新招聘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负担本人应缴部分。岗位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3、城镇特困家庭成员单独或合伙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其经营者可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3年内享受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其经营者也可持《城镇特困家庭成员就业申请表》,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一次小额担保贷款。
  落实城镇特困家庭就业援助政策所需资金和补贴办法,按我省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政策规定和资金列支渠道执行。
  (六)各地要认真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活动,把帮助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成员就业作为开展充分就业社区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做到组织健全、人员到位、措施明确、台账规范、动态管理、援助到人、跟踪服务、目标落实。要大力开发家政服务业、小修小补业、保洁保绿保安业、手工活加工业、便民利民小店、托幼托老业和公益岗位,提供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空岗信息,积极安置本辖区内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成员就业。在开展充分就业社区活动中,对组织健全、服务到位、管理规范、当年消除零就业家庭、安置大部分特困家庭成员就业的,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可采取“以奖带补”的方式给予社区适当奖励。
  四、进一步加强技能培训工作
  (一)对享受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特困家庭成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年龄在16至30周岁以下的人员,可自愿选择专业,在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为期半年或一年的定向技能培训。定向技能培训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参加培训生源情况、培训机构教学场地和师资等情况,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组织实施,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负责安排就业。培训补贴的标准、培训券的申领、培训补贴的拨付和结算,按《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青劳社厅发〔2006〕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我省特色产业和省重点工程项目新增岗位新增就业需要的技能型人才,可根据企业的需求,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送省外进行培训。省外培训补贴按每课时4元的标准执行。
  (三)鼓励用人单位开展招用人员岗前培训。凡用人单位新增岗位新增就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持相关证明和劳动合同、培训计划,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审后,将培训补贴直接拨付给用人单位。
  (四)促进刑释解教人员培训就业。将司法部门管理的刑释解教进入司法安置帮教过渡基地和即将刑释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技能培训、技能鉴定、职业介绍补贴范围。创业培训、技能培训、技能鉴定补助标准按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优惠政策的补助标准执行,职介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发挥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
  (一)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体系。各州、地、市政府(行署)必须建立健全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明确职责、确定任务,做到工作、人员、担保基金到位。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实承担起办理担保的职责。
  (二)降低小额担保贷款门槛,提高贷款额度。大力推进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信用社区内符合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从事创业活动,经基层相关部门进行资信评估,可以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可降低或免除反担保条件。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州、地、市及其以上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担保机构可免除反担保。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由现行的2万元提高到2―5万元。
  (三)自主创业和境外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范围,贷款期限为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延期一次,期限为1年。
  (四)发挥失业保险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作用。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合伙就业的,凭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用于帮助其创业发展。
  六、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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