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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综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9 生效日期: 2007-04-19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7]2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统计局等部门对《山东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综合评价及考核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在保留原21个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了5个指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综合评价及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山东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综合评价及考核办法

  为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跟踪考核和督促检查,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鲁发〔2003〕25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县域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意见》(鲁发〔2006〕13号),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全面落实省委“一二三四五六”的发展目标和工作思路,坚持分类指导,全面、客观、公正地对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鼓励先进,促强扶弱,使我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尽快形成强县率先发展、中间县加速崛起、欠发达县跨越式发展的新局面,不断提高各县(市、区)综合竞争实力,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省加快县域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外经贸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局、省统计局等部门负责有关数据的收集与初步审核,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负责评价结果的计算综合等工作。
  根据评价与考核相统一的原则,考核指标数据由各市、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统计、整理,由市、县发展改革委(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可靠。省加快县域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组成审查小组,负责对数据进行检查、核定,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评价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三、考核范围、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
  为保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合理性、科学性,采用26个指标和国际通用的评价方法,对全省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进行考评。
  (一)考核范围。县域经济社会综合评价考核的范围为122个县(市、区),重点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30个经济强县和30个欠发达县。
  (二)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以反映县(市、区)经济社会综合发展水平为主要内容,共分为经济发展的规模与结构、速度与效益、投资与对外开放、居民生活与社会发展、政府行政能力五大类26项指标。
  (三)评价方法。采取分类指数和综合指数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评价过程是:收集并计算评价指标的基础数据;对评价指标的基础数据进行同度量处理,形成评价指标的比较值;用各指标的比较值乘相应的权重,得出单项指标的指数;各单项指标指数相加得出分类指数,以分类指数进行加权合成,计算出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评价指数。
  四、奖励办法
  按照综合评价指数对全省122个县(市、区)的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排序,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审定的考核结果,对实绩特别突出的县(市、区)进行奖励。实行一年一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
  具体表彰奖励办法是,对30个经济强县、30个欠发达县和其他县(市、区)中三年综合评价结果位于前列的县(市、区),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县级领导班子。
  五、考核纪律
  参加评价和考核的县(市、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据,严禁虚报、瞒报、迟报。凡弄虚作假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取消参评资格;对已经进入30个经济强县和30个欠发达县的,及时进行调整并严肃处理;对已获得奖励的,追回奖励,严肃处理。在考核年度内,如果县(市、区)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社会治安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法用地事件、计划生育达不到规定要求)并经查实的,取消表彰奖励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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