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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8 生效日期: 2007-04-18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2007]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粤府[2006]12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污染源数据是重要的基础环境数据,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各区(县级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确保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圆满完成,市政府决定成立广州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宣传、组织、实施和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的相关方案和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实施,具体协调、指导和督查各区、县级市的普查工作,并会同市统计局负责数据的统计和分析。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各区、县级市要抓紧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普查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机制,做好保障
  各区(县级市)、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建立科学的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我市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级市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进度拨付,确保及时到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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